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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
原告:葛g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毛某某,男,汉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2018年4月14日签订的《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于2020年6月12日起诉之日解除;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案涉房屋交还给原告;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0047元(自2020年1月26日暂算至起诉之日共138天);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公摊水电、物业费5485元;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案涉房屋占用费(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交还房屋之日);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王b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浦口区江浦街道白马路90号06幢304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租赁给被告和王b某某开设工作室,租期自2016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租金1800元/月,水、电、气、有线、电话、物业、宽带等费用被告和王b某某自付,2018年4月,被告想重新装修案涉房屋,遂与原告商量提前续签合同,2018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房屋出租协议书》,约定租期自2019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6日,租金2200元/月,其他合同条款仍沿用2016年4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www.hs64.net。
被告支付租金至2020年1月25日,之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租金,且2019年4月26日至今的水电、物业费也没有缴纳,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2020年6月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拖欠的租金和水电、物业费,发现被告已将自己拉黑,且被告至今仍在使用案涉房屋,原告无法取回案涉房屋 。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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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案件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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