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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H某某,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
被申请人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w某某,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10民终703号民事判决书www.hs64.net。
2.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一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两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二审法院认定“H某某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某街道办)之间签订的《租赁协议》自2021年6月25日解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事实是:2017年8月21日,再审申请人H某某与某某街道办签订了《租赁协议》,该租赁协议约定了: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2017年9月15日,H某某又与案外人q某某签订了《商铺转让协议》,将案涉房屋转让给了q某某经营,q某某向H某某支付了商铺转让款。2017年8月21日,q某某又与某某街道办事处重新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租赁协议签订后,q某某向某某街道办事处支付了自2017年8月起止2020年8月止房屋租金及其他经营费用。2020年7月6日,q某某又将案涉房屋转租给了w某某,w某某接手后一直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由于某某街道办拒绝在场地使用证明上盖章,导致w某某无法领取营业执照,为此w某某拒绝支付房屋租金。二审中,H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q某某申请营业执照时的相关证据,证据中包含了q某某和某某街道办签订的《租赁协议》、使用场所证明,租赁协议及使用场地证明均盖有某某街道办事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王林海的签名,但二审法院却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二、二审法院认定由H某某支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的房屋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适用法律错误。
案涉房屋自2017年9月15日起由q某某实际占有使用,并由q某某支付房屋租金给某某街道办事处,后q某某又转让给了w某某使用。庭审中,某某街道办事处也认可案涉房屋目前由w某某实际使用,根据合同相对性及q某某和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的《租赁协议》的约定,q某某和w某某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房屋租金和房屋占有使用费应当由q某某和w某某承担,而不应由H某某承担。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为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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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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