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时间。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形式和事实合同关系两种,前者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2条(交易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即成立)、第33条(交易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后者规定见于第36条(交易方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37条(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2、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
如前所述,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该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合同提前解除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决定的,居间人无法控制,此情形的发生不能否定合同已成立、居间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事实,所以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权利的实现。
此外,对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事后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合同无效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反之,如果该合同无效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则与居间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责任自然不应由居间人承担,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二、由于交易方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导致居间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某些协助义务的,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应予全部支持,不应调低报酬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方通过居间人签署合同后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合同,然后以居间人未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定金或首期款监管,房地产证托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等)为由,要求拒付或调低居间报酬的情形。
三、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有的居间合同会约定,交易双方须在签署交易合同或“过户或备案合同”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约定,如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拒绝与对方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则成为违约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违约金的责任。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交易合同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交易双方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亦不能改变此事实。上述约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约定将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时间点从签署交易合同之时推迟至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之时,这只是居间方对自己权利行使时间的延迟,但决不意味着把“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二是约定在某方拒绝签署“过户或备案合同”的情形下,将居间方收取报酬的名称由“居间报酬”改为“违约金”,将支付主体由“交易双方依约支付”改为“违约方统一支付”,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违约成本、督促交易双方全面履行合同而作出的约定,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这个问题的解答,主要介绍了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合同中关于违约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合法有效等问题,便于您了解,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怎么写?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怎么写?
质押合同书面范文
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质押人(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住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
(一)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 合同解除;
(三) 债务相互抵销;
(四)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 债权人免除债务;
...
·白酒类购销合同范本
白酒类购销合同范本 白酒类购销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卖场的正常运营,促进乙方所经营系列酒水的销售,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下列产品的供货商,经双方协商就供求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确定乙方为甲方所需下列产品的供货商
酒类:系列
二、...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伴随经济发展越来越快,招商代理逐渐成为很多人选择的生财之道。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极大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正是由于经济平稳发展,众多的外资企业选择入驻中国,与此同时,国内的招商代理竞争也愈加激烈,招商代理合同纠纷有那几种情形,...
·合同只签字有效吗?
合同只签字有效吗?
一、合同只签字有效吗?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法律并不要求签字的同时必须再加盖公章,二者必须齐备,而是要求当事人或者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合同方可生效。但是,在未加盖单位法人公章而仅有法定代表...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
·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的签订包括有起草、审查、订立等各个环节,不管是哪个程序,订立合同都应该依法进行,符合合同的生效要件以及形式要件,以避免合同无效。不过,有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呢?如果所订立的合同不是有效合同,而是无效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些问题,下文中将详细为您进行介绍。
一、哪些合同属于...
·合同违约金有没有上限,合同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合同违约金有没有上限,合同违约金是否有上限 一、合同违约金有没有上限?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什么特征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什么特征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确认合同无效诉讼费
1、 诉讼费的缴纳范围: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以及案件受理期间的各种帮忙的人工费用。
2、缴纳费用的标准:
(1)小于等于1万元的案件,缴纳50元。
(2)1万元到10万元的案件,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照总金额的2.5%计算费用。
...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有: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已受领债务人财产的人,应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应撤销人的请求,受益人应向撤销人给付其所得利益。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代价的,可向债务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