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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未遂构罪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里面规定了,已经实行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一些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里面的一种。盗窃未遂的界定一般外界认为有以下几种:盗窃者已经实现了控制所盗窃的财物,这种是已经构成了盗窃,相反没有实现控制所盗的财物就是盗窃未遂;发生盗窃时,财物的主人已经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时,这种是已经构成了盗窃,如果财物的主人没有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时,就是盗窃未遂;最后一种情况就是窃时财物在盗窃者的掌控之中,而且财务的主人也不在对财物拥有实际的控制权,这两点的情况下,被认定为盗窃未遂。如何正确的理解盗窃未遂,其实它的关键点很重要。主要涉及的关键点是控制。比如财物的主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但是这种情况下,盗窃者不一定对其财物拥有控制权,因为此时的财物不一定是被盗窃,很可能是财物的主人丢失了该财物。所以当财务的主人失去去财物的控制权,而盗窃者却拥有了该财物的控制权,这里盗窃者对财物的控制时间没有要求,即使是一瞬间的丢失,也是受到了盗窃。现实生活中的盗窃构成,以财物的主人在主管的角度上,失去了对财物的制约能力为标准,不以盗窃者个人的角度来判断。盗窃时的具体情况分析。财物的主人将自己的财物存放的范围是开放式的空间,比如是公共场所。财物的主人对物品的可控制能力应该以主人的视线为主,除了盗窃者将物品在财物主人的视线里面隐藏起来,否则一旦物品被带着离开财物主人的视线之外,这时财物主人就对物品失去了控制权。财物的主人将财物放在自己的住处,这时财物的主人对财物的控制范围应该是不能离开住宅处为判断标准。如果盗窃者盗走了财物,并未将财物带着离开其住宅处,而是将其隐藏在住宅里面。这时财物的主人仍然对财物有控制权,盗窃者想要获得被盗财物,必须得带走财物,财物的控制主人被认定仍然是物品主人自己。如果盗窃者盗窃的财物是单位里面的钱款。那么财物的控制范围也难怪该是保险柜或者是财务室,如果盗窃的是单位个人的钱款,个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范围应该是自己的柜子这一类。从盗窃罪本身来讲,认定盗窃的损害程度,应该改以财物主人是否是去了对自己所有财物的控制权为标准,其关键之处并不在于盗窃者。所以只要是财物的主人失去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权即使盗窃行为者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不能认定为盗窃未遂,也应该改认定为盗窃既遂。在判断盗窃者是否构成了盗窃既遂与盗窃未遂时,需要根据被盗财物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以及财物主人对财物的实际占有情况,盗窃行为者实际的窃取情况开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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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没有条件聘请律师辩护人,如被告人有智力残疾,案件有比较大的社会影响的,或是有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刑事法律援助规定又是如何呢?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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