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最新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年最新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加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按所认定的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可以任选其一。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认定的面积以“房地合一”的方式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辖区政府结合片区实际参照附表2(表格附本文后)制定具体标准。
  
  (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所认定的建筑面积按1:1进行安置。并与被拆迁人计算、结清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对《通告》发布之前具有合法建设批准文件的房屋,建盖楼层超过四层,建筑面积超过300㎡的部分(含室内外装修)参照附表3标准执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的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有审批手续的参照附表3(表格附本文后)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无合法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装修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按照认定的面积给予一次性装修货币补偿。补偿标准参照附表4(表格附本文后)执行。
  
  (六)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对被拆迁的房屋相关附属设施的补偿,辖区政府结合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参照附表5(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拆迁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辖区政府应当根据同片区同类型房屋市场租赁价格参照附表6(表格附本文后)制定适当标准。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临时安置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300㎡的原则,一次性计发3个月。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临时安置费,以选择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为基准,计发临时安置费。自被拆迁人腾空交验房屋后起计算,至少6个月计发一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按《拆迁补偿协议》确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在过渡期内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源。超过过渡期限安置的住宅,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止,临时安置费按照原约定标准的2倍向被拆迁人支付。
  
  3、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上浮20%。
  
  (二)搬迁费
  
  1、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住宅按2000元/户计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住宅按3000元/户计发。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个人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盖生产、生活、仓储、商业、办公、附属设施用房的,由专业造价或评估公司进行造价评估后,据实补偿。
  
  3、搬迁奖励费。辖区政府应当根据不同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奖励措施和标准,对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期限(时段)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完成搬迁并交付被拆迁住宅房屋的,给予每户适当的奖励。
  
  第九条集体土地上经济林木、经营性苗圃以及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一)对于集体产权经济林地,参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征地范围内经济林木和经营性苗圃内苗木的补偿费、迁移费,由拆迁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独立的第三方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三)征地拆迁范围内坟墓的迁移,按4500元/座进行补偿。
  
  第十条特困补助
  
  被拆迁人户籍内户主、直系亲属在公告发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供相应有效证件、证明,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的特困补助费。
  
  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
  
  3、烈士家属;
  
  4、城乡低保户;
  
  5、残疾人。
  
  第十一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和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三条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原件提交项目实施主体,由项目实施主体持上述相关权证,向国土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需要单独征收集体土地的(含天井的补偿标准),按《昆明市城市更新改造土地补偿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其它县(市)区和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在本指导意见适用范围之外的区域,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县(市)区实际情况,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和标准。
  
  第十六条本指导意见未明确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昆明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更新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合的关于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在昆明市,有相关的征地拆迁的工作,是必须要按照昆明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被征地拆迁者或单位,避免产生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有哪些? 农村的土地在我国是采用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的,如果拥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但不愿意自己经营农业生产,就可以通过转让的方式交给其他人进行生产经营。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费怎么算
      国有土地使用权费怎么算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费怎么算? 土地使用权费计算依据没有全国统一的规定,应根据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 相信征收土地对于广大的农民朋友们一定不是陌生的词汇,在政府征收土地期间,最常听到农民们讨论的就是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毕竟土地被征收后,农民们只能依靠补偿款进行生活、生产。那么,最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广西征收土地赔偿标准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转让可以吗? 一、流转来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再次转让吗? 土地承包权是可以转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有哪几种? ...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地位如何确定? 一、什么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23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拆迁改造其实是一个相当的耗费精力和财力的事情,且拆迁一旦开工的话您就会发现,新的建筑物几乎是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就能够完成了。但为了能够顺利的完成拆迁工作,政府在这之前是要做好各种充分准备的。长沙市政府就详细的制定了关于征地的安置补偿条例,长...


·法律规定拆迁征地补偿款归谁?
      法律规定拆迁征地补偿款归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现有的土地已经不能满足城镇发展的需要。所以现在的拆迁越来越频繁。如果拆迁的话,相关部门就会对拆迁的住户进行补偿。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那征地补偿款归谁?一、征地补偿费用归谁所有?在我国集体土地被...


·土地使用分级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土地使用分级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没有,每个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会根据土地的自然和经济属性,对土地划分等级,并根据等级确定各类不同性质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综合用地、工业用地)的出让基准地价。一级为最高,等级越高,价格越贵。但具体怎么划分,划分多少级,各地都不相同,国土资源部门都...


·国有土地使用产权年限是多久?
      国有土地使用产权年限是多久?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贷款吗? 农村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但是国有土地和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抵押贷款上是有差异的。现在较大数额的贷款基本都需要相应的抵押物,而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用来抵押贷款的。 1、国有土地使用权...


·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是什么原则?
      一般来讲我国在打官司诉讼时主要都可以遵循地域原则,即事件在哪里发生的就在哪里的法院诉讼,只有极少数情况下才需要在当事人的出生地或常居地的地方法院进行诉讼,至于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中所采取的原则其实也是地域原则,只是是依照被告的地域。一、民事诉讼中普通地域管辖采用的是什么原则我国...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