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哪些?
  
  找专长律师:公司经营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损害赔偿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劳动工伤律师
  
  
  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的核心工作,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要的步骤,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同时对于专业人员提出了技术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才有资格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今天我们就来为您介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
  
  1、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
  
  ①初始注册: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申请,初始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②延续注册:应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③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④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a)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b)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c)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d)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e)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f)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g)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h)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i)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j)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⑤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权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⑥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2、造价员从业资格制度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则每3年检验1次;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或注销证书和专用章:
  
  ①无工作业绩;
  
  ②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③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④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⑤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⑥涂改《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转借专用章的;
  
  ⑦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的;
  
  (3)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30小时/3年;
  
  二、增民法典
  
  1、合同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合同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的原则
  
  三、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乙级资质标准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甲级资质标准
  
  ①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三年;①⑤⑥⑧⑨⑩
  
  ②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③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五年以上;
  
  ④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⑤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⑥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有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⑦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⑧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⑩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无违规行为。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承接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4)应由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应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法律责任
  
  (1)资质申请或取得的违规责任
  
  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2)经营违规责任
  
  ①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A.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B.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3)其他违规责任
  
  有下类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②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③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④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⑤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上文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明确指出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现了工程的技术性要求;同时还对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都是对企业的硬性要求。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内容有什么?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内容有什么?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劳动定额,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 二、劳动...


·通常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
      申请进行工伤认定可以说是处理相关事故的第一步,不过此时还不能确定劳动者遭受的人身损害就是属于工伤事故,因此才需要进行专业的认定。那通常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这关系到到哪里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工伤认定由法院作出吗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


·员工福利费包括些什么?福利费用在什么地方?
      企业员工,在为企业做出自己贡献的同时,企业也会为自己的员工在给付基本工资的基础上给予福利费。那么员工福利费包括什么?员工福利费用在什么地方?下面我们为您解答。 一、员工福利费包括什么 1、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合法原则。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所谓合法就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首先,劳动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除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这是本法对劳动合同形式的要求。如果是口头合同,当双方发生争议,法律...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该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在其订立的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续签或者不续签合同的要求,而且根据双方的不同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的数额也是有一定的区别的,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该如何补偿呢?的我们接下来会给您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经常碰的到问题,关键是是否进...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用人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


·工伤职工退休时工伤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退休时工伤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的、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或是增加抚养费无合理理由的可以拒绝增加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
      沿海大城市良好的就业环境吸引了大量外地人工作、生活。其中不少人都通过努力在当地购买了商品房。目前,不管是投资还是自住,异地购房的情况十分普遍。而一些城市实行限购政策后,外地人无法购买二套房,那么,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异地购房属于房屋买卖吗?...


·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公司辞退员工的
      劳动法是怎么赔偿公司辞退员工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立案金额是多少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行贿受贿的这种行为不止发生在国家公职人员身上,其实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贿的话,这样做也是触犯了我国国家的法规的。如果构成了立案标准,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文中我们将详细为您介绍一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立案金额是多少?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立案金额是多...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