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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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海损管辖的规定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关于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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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法发〔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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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