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辽宁省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人防工程由于位于地下,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得到有效控制,所以防火管理显得非常重要。辽宁省为了加强人防工程防火管理,特建立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其具体条文有哪些?下面我们就跟随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看看。
  
  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人防部门组织实施,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负责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凡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安装消防设施。
  
  第六条 人防部门和使用人防工程单位应当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人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有关消防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业务知识和法制教育;
  
  (二)定期培训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
  
  (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
  
  (四)制定消防预案;
  
  (五)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六)组织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
  
  (七)建立和保管消防安全档案。
  
  第九条 使用人防工程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防火人员。
  
  第十条 人防工程内配备的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位置,方便取用。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其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 人防工程内设置的火灾事故照明灯、疏散指示灯和标牌,必须保证完好。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潮湿处必须采用潮型灯具。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得设置高温照明灯。
  
  第十三条 将使用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用作商场、旅馆、医院、舞厅、展厅的,或者将人防工程用作库房、变配电房、通信设施用房、柴油发电机房的,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内的照明灯具、动力线和电气安装,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电气设备的安装、操作和维修,必须由专业电工担任。
  
  第十五条 在人防工程内不得擅自拉接电源线和超负荷用电。确需增负荷或者加接电线,必须经所在地电业管理部门和人防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内部装修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内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使用明火作业。
  
  确需使用明火作业时,应当经所在地人防部门批准,严格执行用火制度,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作业结束必须清理现场,不得留有隐患。
  
  第十八条 除指定的地点外,人防工程内严禁吸烟。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的消防设施和电气开关处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内的安全出入口,在使用期间不得锁门。疏散用大厅通道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地面出入口附近不得搭盖易燃的建筑物、堆货放物和停放车辆。
  
  第二十一条 城区人防工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利用城区以外人防工程作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用库房的,必须经所在地人防部门同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并核发使用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内不得开办幼儿园、托儿所;不得作为残疾人员工作场所。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发生火灾,使用单位必须立即报警,组织扑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后应将起火原因、受灾情况、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所在地人防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中做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参照《辽宁省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人,其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人防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辽宁省为了提高人防工程消防管理水平,减少火灾发生的概率,成立的人防工程防火管理制度条理清晰,责任明确。其对人防工程功能发挥有重要影响,也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要作用。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
      我国其实很多人在工地从事工业工作但也属于高危行业,所以很多时候会出现工人在工地施工时从高处摔下或者在施工期间受伤的情况,受伤后去医院看医生算下来的医疗费用比工资多,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很久也不多的赔偿,在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偿了呢?  工地施工时发生的受伤意外应该如何赔...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权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建筑工程合同的保权申请书应该怎么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住所地: 保全事项: 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为防...


·建筑工程竣工初验由谁组织
      建筑工程初步验收由建筑工程监理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
      相信您都知道,如果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话,那么就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动者离职的情况下,也有一些情况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不过某些情况下单位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呢?我们为您解答。什么情况下离职公司不支付补偿金并...


·工伤鉴定7级如何赔偿标准是多少
      在我国,员工在进行工伤鉴定以后的首要事情就是要和用人单位商谈赔偿的事宜。其实针对工伤赔偿这样的事情,在我国法规当中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可以进行推脱的,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如此。我们将要为您介绍的是,工伤鉴定7级如何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鉴定7级如何赔偿标准是多少? ...


·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辞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制作要点与注意事项 1、要简要说明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员工的理由,这涉及到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当明确解除时间,这关系到劳动关系终结时间、工资支付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等...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在当今这个社会,在完成工程的过程中十分的辛苦,不仅承受着心理上的压力还需要承受物质上的压力,因为很多工程的工作环境并不是很好。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非常容易发生事故,发生事故之后需要及时处理,那么,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是怎样的?接下...


·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吗,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当因劳动关系问题发生劳动纠纷时,大多数的当事人会寻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帮助,由他们进行调解与仲裁,很少会用到民事诉讼,有些人甚至因此认为劳动纠纷不适用于民法,而劳动关系同样的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如果劳动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话,他们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


·工伤伤残金的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工伤以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员工在做工伤鉴定以后可以得到的一部分补偿金。除了员工在医院的花销是实报实销的以外,像工伤伤残补助金这是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来进行赔偿的,每一级别的伤残金都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伤伤残金的最新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伤残金的最新标准...


·工程质量管理手段有哪些?
      各工程责任主体,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会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进行防范,在采取措施之后,还需要实施一定的管理手段,从法律层面分析,工程质量管理不仅能满足社会的需要,同时也能使人们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手段有哪些? 一、工程质量管理指的是什么? 工程质量管理...


·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一、发生劳动争议后怎么办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的处理程序。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依法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劳动法》还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