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

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关乎着百姓的安全,是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生命面临危机时的重要保障。与此同时也是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视的政府工作点。因此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至关重要,理应受到各国家省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接下来我们为您带来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希望能够给您带来帮助。
  江苏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人防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战备设施,也是平时服务和应急支援的基础性工程,其日常维护管理水平直接决定着防护效能发挥和服务功能体现。我省人防工程总量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的现象,造成一些人防工程处于年久失修状态。为提高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有效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使命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义务
  (一)明晰责任主体。人防工程主要包括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使用人防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使用和管理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人防工程等。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作为日常维修、保养、保护的责任主体,负责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和水电及民用通风设备的维修保养,人防设备(人民防空防护防化和警报设备、储水箱、战时通风设施等)的维修更新,防护疏散功能的维护。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无主工程、已交付使用但未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实行分级管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负其责、权责明晰”的原则,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管理。省级层面主要负责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对全省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设区市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发放城区内直接管理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各县(市、区)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乡镇(街道)按规定落实定期检查制度,及时上报检查结果。
  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三)构建维护管理标准体系。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会同质监部门制定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质量评定地方标准,确定日常维护管理和人防设备维修更新的内容、方法、标准,分类指导不同建设年代、不同使用要求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保证人防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四)建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是各使用管理单位。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加强人防工程相关防护功能的安全检查;公安、消防、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进行业务指导和专项监管,督促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乡镇(街道)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人防工程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实施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与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
  三、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能力水平
  (六)重视专业队伍建设。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队伍专业化建设,积极推进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市场化。加大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社区民防机构和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普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使用等知识,规范维护管理操作流程,增强使用、维护和管理能力。人防设备、信息通讯、通风、水电等专业维护管理人员,应在培训合格后上岗。(七)创新维护管理技术。按照“以人为本、方便使用、经久耐用、美观实用”的要求,鼓励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大人防工程设计创新和技术创新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在人防工程中的应用。加快人防设备产品提挡升级,拓展智能技术应用领域,逐步实现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视化、网络化、智能化,最大限度地提高人防工程使用寿命、降低维护管理成本。(八)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变更人防工程战时用途、破坏人防工程结构、违规使用人防工程等行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使用,吊销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将依法配建结建工程的停车位出售、附赠或长期出租(租期超过3年)。结建工程停车位于2013年5月1日前出租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协调使用管理单位规范承租行为,明确维护管理责任。结建工程停车位自2013年5月1日起仍然出售或变相出售、附赠、租期超过3年的,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责令违法责任人限期纠正,补签维护管理协议,补缴相关费用。
  四、强化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支撑保障
  (九)落实相关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足额安排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单位要按规定,从平战结合收益等渠道统筹安排管护资金,保障人防工程维护管理需要。其中结建工程要将停车位租金收入总额的20%-30%,用于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十)严格督查考核。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政策措施,推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人防工程主体结构、设施设备、内外环境、口部通道、使用状况等,并录入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各县(市、区)对本地区人防工程的检查每年要实现全覆盖,设区市每年对本地区人防工程抽检比例要在20%以上。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制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督查通报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8日以上就是我们为您带来的江苏省加强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意见,该意见从人防工程管理中的责任义务、制度安排、经费落实等多个角度对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从多角度分析如何加强人防工作管理工作,指出了该工作的重点,从而将确保该重要工作落到实处。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意思?一项工程的建造时间可能长达数年,在这数年间工程质量也不容轻视。对质量的把控要体现在施工过程中的每个小细节之中,因为一旦有某个细节不符合法定标准就有可能导致出现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后为了防止事态更加严重必须及时处理。那么,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包含哪些内容?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包含哪些内容? 想必您都清楚,每一个建筑工程都是有很多人一起合作完成的,但是您会有不同的意见,做事方法,容易出现分歧,因此就要制定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一保证项目顺利快速的完成。那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应该包含哪些内容?我们在本文中为各位解答。 一、常规要求...


·合同到期后能辞退员工吗?
      合同到期后能辞退员工吗? 一、合同到期后能辞退员工吗?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


·年满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四川省可以认定吗
      年满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四川省可以认定吗不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属于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企业建立的不属劳动关系,在遭遇工伤事故时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因为工伤赔偿是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工伤的。
      上班期间员工打架按现行规定,不属于工伤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


·一、在我国退休的有没有误工费?
      一、在我国退休的有没有误工费?在我国退休如果存在收入的话,那么误工费用是需要赔偿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二、其他法律规定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


·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
      劳动者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时经常发生纠纷,企业说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员工说自己的能力符合企业的要求,两者之间对是否不能胜任工作达不成一致性的意见,从而发生争议。那么,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不能胜任工作该怎么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结论,需要以下几个方...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例外情形有什么弊端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效力不足,不利于仲裁机构主动性的发挥我国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度,仲裁只是诉讼的前置程序,而且是必经的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且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并不对其产生任何拘束力,这就...


·劳动争议调解须知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须知有哪些? 劳动争议调解须知 一、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


·外企代表机构可以被列为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第11条的规定,外企代表机构不具有用人单位的资格,只能通过外事服务单位为其派遣劳务人员的方式来聘用中国雇员。但是,根据《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83年3月5日批准,国家工商...


·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该怎么办
      社会上有很多的人与用人单位只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这是因为他们没有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其实只是一个很大的隐患,没有劳动合同之后如果发生什么事情,那么维权就会比较困难。下面我们就以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怎么为例进行简要说明。一、没签劳动合同辞职后公司拖欠工资该怎么办第一,先...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