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
   1、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产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
   二、承担违约责任条件
   1、有违约事实
  违约事实就是指当事人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是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不履行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义务到了履行期当事人根本不履行义务,如不按时合同交付货物或价款。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是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如延迟履行,或虽如期履行但是数量不足、规格不符、履行地点有错误等。
   2、当事人主观有过错
  过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合同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有意追求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供电方有意借故断电致使用电方难以生产,卖方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向买方供货
  过失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引起合同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后果,而由于疏忽未能预见或虽然预见到了却自信其不会发生,以致造成这种结果的发生。如货物运输部门对车辆不及时维修,导致车祸,使货物灭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112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113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另外,《合同法》第114 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其次,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 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116 条违约金定金不并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第119 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损失赔偿额的限制上,我国合同法尚缺乏损益相抵规则。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守约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则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包括费用的避免和损失的避免,在其应得的损失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损益相抵规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体遵循,但都特别强调利益取得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 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 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当采取定金担保出现违约时,若违约并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低于定金数额时,适用的定金即具有惩罚性。另外, 根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以上为您进行了详细的解说,我国的《合同法》对公民双方签订合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签订合同的双方其中有一方违约时,需要根据所造成的情况向对方付一定的违约金以及赔偿对方的全部损失,总之,任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应当无条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公司想要更好的发展更多的时候会选择进行国际的贸易交易,但是在进行交易之前,这个时候最好是先签订一下合同,但是对于新开展国际贸易的公司来说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您就和我们一起阅读下全文了解一下吧。 一、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的内容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的内容 在对机电设备进行采购的时候,需要熟知机电设备的性能特性,严格把好质量关,这直接关系到机电设备的生产效率。签订机电设备购销合同时,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份机电设备购销合同范本来为您做一介绍。 机电设备购销合同 编号: 签约地点: 供...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方面
      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方面 一、什么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合同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出现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原有的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纠纷,但是公司为了要生存,要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与顾客,与合作伙伴之间都是需要签订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来解决这种问题的,那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投资入股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1、搞清楚是合伙还是公司如果是公司,仅仅是股权装让。如果是合伙,还得为你加入之前该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还有好多事项徐注意,建议聘请法律顾问全面介入,保护你的利益的最大化。2、财务审计;尤其是债务情况签合同不能代表就入股了 入股是要做股权变更的...


·签订阴阳合同是否合法
      签订阴阳合同是否合法 一、签订阴阳合同是否合法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从上述介绍什么是阴阳合同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知道,少缴税金,偷逃阴阳合同间高低价款之间的差额应交的税款是当事人订立阴阳合同的动机。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后,买房人拒付...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


·合同违约起诉状是怎样的
      合同违约起诉状是怎样的合同违约在生活中非常常见,如果合同一方违约后,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情况下,就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如果起诉,你知道合同违约的起诉状是怎样写的吗?我们整理了一篇范本,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合同违约起诉状原告: ,性别: 汉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联系...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的内容是什么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的内容是什么 一、合同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一种对抗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履行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具体是: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附条件合同要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附条件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


·我国倒签合同的效力
      我国倒签合同的效力合同是交易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种文书,与此同时,合同又包括了很多种类。因此很多人对于合同的认识是混乱的,特别是比较少见的合同,比如倒签合同。那么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倒签合同的效力问题。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一、我国倒签合同的效力倒签合同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