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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围绕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关系到被告人的财产、自由甚至生命,因此,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中设置了一系列的程序和制度。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而不是一审终结,就是为了案件能够得到正确处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人民法院切实经过二审终审后,以程序的公正来确保案件审理最终得到实体上的公正。被告人上诉的目的,是为了表明被告人自认为罪轻或者无罪,要求上级法院纠正原审法院判决的错误,对其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不仅没有减轻处罚或者宣告无罪,反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违背了被告人上诉的初衷;被告人甚至会后悔提出上诉,这就增加了被告人上诉的思想顾虑,甚至在第一审法院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由于惧怕二审法院可能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

  

   因此,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来讲,就是不能给被告人的上诉设置任何障碍,使被告人的上诉渠道畅通无阻。实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方面可以彻底消除被告人的顾虑,使其能够放心提起上诉,陈述上诉理由,保证上诉制度的切实执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第二审法院全面审查第一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维持正确的判决,纠正错误的判决,保证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

  

   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刑罚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另一类是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主刑只能独立适用,即不能同时判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主刑,附加刑则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与主刑同时适用。上诉不加刑的“刑”,显然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因为,附加刑也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加重附加刑也是加重了对被告人的处罚,也是“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虽然可能会使个别被告人“占便宜”,个别案件的量刑问题无法得到纠正,但这毕竟是个别案件,同刑事诉讼设置上诉制度和第二审程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质量相比,显然后者更为重要;如果选择前者,则意味着上诉制度形同虚设,第二审程序也要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一些具体情形:(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其中,第(二)项规定,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第(五)项规定了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适用附加刑。但《刑诉法解释》对于第一审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能否加重附加刑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二审除了增加适用附加刑的,也有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的例子,这也属于加重附加刑的处罚。

  

   因此,《批复》为了更好地贯彻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的基础上对附加刑的适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即第一审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第一审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其中,“原判附加刑较轻的,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大体包含这样一些情形,如不能将罚金改为没收财产,不能增加罚金的数额,不能将没收个人部分财产改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等等。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量刑指导规则
      

免除处罚情节
      免除处罚情节,是指对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时根据刑法规定据以免除其刑罚处罚的情节。它是以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的,只是由于具有法定免除处罚的情节,才免除其刑罚处罚。这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有原则区别,后者是不构成犯罪,根本就不存在免除刑罚问题。


·抢劫罪量刑标准
      一、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抢劫一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抢劫二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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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处罚与免除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二是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认为较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最低...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标准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


·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


·什么是量刑种类?
      

刑法 规定的刑种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通知
  法发〔201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以下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


·江苏省合同诈骗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依据(南京)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基准刑确定】 
  
  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足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罚金刑、管制刑;5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8000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1.一般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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