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的抵押担保规定有哪些
借款的抵押担保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
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二、不可抵押的财产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的分类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值或失去其使用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又称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集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四、抵押的特殊法律规定
1、抵押合同的签订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抵押合同,主合同必须约束最高抵押合同。这是因为按传统抵押制度,抵押权应随其所担保的债权成立而成立。是对已经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而最高额抵押合同,由于设立在先,主债权一般尚未发生或未完全发生。但某一客户贷款在同一时间内,并非只有最高额抵押方式,也可能有其它担保方式。比如因贷款余额超过最高限额或标的等原因,所以新增贷款需另提供担保。
故每次签订主合同同时,一定要标明其以上合同系某字号最高抵押合同,否则,会涉嫌 合同的歧义造成抵押权部分或全部丧失。在抵押合同签订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前向贷款人递交具体的借款计划,并提供表明贷款合同用途的书面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展期还款协议、授权委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品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抵押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等。
2、避免全额资产抵押
由于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标的物金额大,客户往往提供的全部财产抵押,否则就不足值,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复(94)2号和法经(94)334号两次司法解释“全部财产或不论全部还是部份财产”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抵押合同无效。其核心问题在于抵押方式的采用是否侵犯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在该司法解释未修改之前,笔者建议,凡必须提供全部财产抵押才能达到设定最高限额的,放弃最高额抵押方式。
3、实行公证制度
虽然公证也并非抵押贷款的必经程序,但部份财产抵押是否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法学界、金融界争议颇大。实行抵押公证制度予以确认合同效力,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4、偿还抵押贷款临界值的影响
在最高额抵押中,如果在“一定期内”的某一时刻已经发生债权因清偿抵押消失等原因而消失,即债权额为零时,最高额抵押权是否存在,在司法界还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额抵押贷款抵押权依然存在。其理由是:最高额抵押具有独立性,它不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不随主债权的消失而消失,不同于传统抵押权在消失上的附从性。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额抵押权灭失,其理由是:《担保法》第六十二条指出“最高额抵押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其他规定,”而该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抵押权也消失。”
5、抵押合同必须设立抵押登记?
以往,除极少数抵押物外,法律对抵押合同实行登记生效制度。中国《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用权、房产、林木、运输工具、企业设备作为抵押物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我国实际已经改变了抵押合同登记生效制度,按最高人民法院对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以及最新的《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签订后即可生效。
通过阅读以上对于借款的抵押担保规定的材料,相信您对于借款抵押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提醒您,您在签订《抵押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区分抵押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对于不动产您必须要进行登记,否则不能设立抵押权。动产不登记虽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是却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签订《抵押合同》您都进行登记最为保险。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债权债务怎么办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债权债务怎么办?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债权债务怎么办1、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其仅需申报出资即可,无需实缴出资,使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相混淆,使个人独资企业无异于个体经营者。同样是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法》即要求合伙人必须实际交付认缴的出资,这不仅...
·什么是次级债 次级债有哪些
什么是次级债 次级债有哪些分类一、次级债含义次级债券,是指偿还次序优于公司股本权益、但低于公司一般债务的一种债务形式。次级债里的“次级”,与银行贷款五级分类法(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里的“次级贷款”中的“次级”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次级债券里的“次级”仅指其求偿权“次级”,并...
·民间借贷撤诉怎么处理
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可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起诉。撤诉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
·讨债技巧—瞒天过海催款兵法
瞒天过海是一种示假隐真的疑兵之法。在战争中,它是一个利用人们存在的常见不疑的心理状态,进行战役伪装,隐蔽军队集结和发起进攻个图,以期达到出其不意的计谋。在商业中,常以不易被人发现的细节以假乱真,蒙骗顾客,在催款活动中,就是利用人性的弱点,示假隐真勾起债务人的种种欲望,我方可...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是否承担清偿责任
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是否承担清偿责任?共同借款人未使用借款依然要还款,因为只要签署了共同借款的合同,那么贷款发放成功后,不管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借款人未使用,都必须承担还款责任,必须依据当初签订的合同办事,否则要承担违约的责任。根据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
·恶意拖欠货款如何定罪?
恶意拖欠货款如何定罪?
买卖,既是双方按照约定,一方交出物品,一方支付金钱的行为。在许多公司,进行物品采购时,为了结算方便,都是按照月或者季度支付购货款的。这就容易遭遇到,有的公司有钱支付,但在到了付款时间时却各种拖延不付款。接下来,律师将和您分享恶意拖欠货款如何定罪?
一般情...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
债权出让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后有哪些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
·夫妻间债务怎么区分2023
夫妻间债务怎么区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无论是个人签订的,还是共同签订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法律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
·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了骗取贷款罪。那具体该怎么认定骗取贷款罪呢?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呢?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一、骗取贷款罪的主体是哪些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
·婚内的债务离婚后怎么还
婚内的债务离婚后怎么还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进行分割,共同债务也是需要进行分割的,那么婚内债务的承担要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
·改过的借条的效力是怎样的
改过的借条的效力是怎样的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很多是熟人借贷或者很多人认为欠条很简单等原因,对借条的书写都不太重视,具体表现就是在书写借条时不小心写错了,就直接在上面修改。那这类改过的借条的效力是怎样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改过的借条的效力是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