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过,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或

在我国,农村的土地是归集体所有的。不过,如果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国家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同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国家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接下来,您就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吧。
  
  《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房屋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人社、规划、房地产、农业、公安、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受市政府委托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负责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范围和土地征收等批准文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项目名称、房屋征收范围、补偿安置方案、搬迁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相关政策拟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征求意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经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房屋征收决定前,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居住人口状况等进行登记,被登记人应当予以配合。登记结果应当按照规定在征收范围等地进行公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军人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对实际居住于被征收房屋并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已依法享有承包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下称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已在其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中获得房屋安置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重复安置。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第八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被征收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依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计算有效面积后,对被征收人按照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有效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因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交易后剩余面积实行产权调换。单位平方米造价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可按800元/平方米申请增购,增购面积为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对应安置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基准价乘以应安置面积予以补偿。应安置面积应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结算(含人均可以购买的15平方米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有关的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本办法的被征收人,但已享受房改售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福利政策的除外:
  
  (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及其共同生育和依法收养的子女;
  
  (二)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政策性农转非人员;
  
  (三)原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
  
  (四)符合房屋安置资格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孕妇尚未出生的孕儿;
  
  第十二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作为房屋安置人口界定的截止时间。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且其生产经营活动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经现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估结果的10%对设施搬迁费用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征收具有合法证照的集体性质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单位平方米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征收公告之日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实行过渡性安置,过渡期不超过18个月。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逾期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实行现房安置的或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被征收人,按照人均45平方米计算临时安置费。征收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以临时安置费补偿。临时安置费的发放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过渡性安置的,按照500元/户?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实行现房安置或者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可以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按时搬迁并与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在签约期限内依照本办法就安置方式、安置人口、安置地点和应安置面积、补偿金额、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八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安置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安置房屋或者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区域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信息化建设工作,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伪造的房屋、土地、户籍等证件或者证明资料,骗取补偿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被征收人所在单位、组织以及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违规办理用地、建房、户口迁移等手续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扩大征收房屋补偿安置范围以及故意帮助被征收人欺骗套取补偿安置等行为的,经调查属实,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备选制。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从备选名单中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牵头以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并对抽签、摇号过程和结果进行公证和监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办法实施前,征收集体土地时尚未对其上的房屋作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予以补偿安置;已启动但尚未结束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仍按原政策或项目补偿方案执行。
  
  以上就是合肥市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该条例中,限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政府征收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需的必要程序,列举了不予补偿的情形,规定了补偿的方式、项目以及计算方式等等。主动自觉地去了解这些条例,有利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过户哪里办理
      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过户哪里办理 在房屋买卖的过程当中,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都是需要买方和卖方注意的比较重要的证件。如果双方签订合同以后,那么就必须对土地使用证进行过户办理,土地使用证办理过户以后,代表着买方的相关权益才能够得到确切的保护。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过户哪...


·关于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关于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标准是什么? 征地是一项为了完善我国的城乡建设和公共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项政策活动。这项活动已经实施很久了。国家因为建设用地的需要征用普通民众的土地再回馈给民众相应的补偿款,也俗称为拆迁款。那么,以宁夏为例,今天,我们来聊一下关于宁夏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由于不断开发,闲置土地资源越来越紧俏。但为了经济的不断发展,仍然需要修建建筑物以供经济发展需需要。这就出现了拆迁制度。拆迁是单位和个人征用土地,拆除土地上原有建筑,安置原土地上建筑和人口,并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制度。今天,我们就来看一...


·建水买房无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云南建水县的住房需求量还是比较大的,可是有些业主购买房子这么重要的不动产的时候都没能够擦亮双眼,轻信于开发商所打出来的那些花里胡哨的广告和各种优惠条件,甚至有些稀里糊涂的业主在明知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却依然交了首付。因为这些人可能根本就不清楚建水买房无土地使用证是否可以? ...


·政府征地补偿或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政府征地补偿或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如果由于一些市政工程的需要,对相关人民的土地进行征收的话,那么市政府是需要向相关的人民进行赔偿的,但是对于征地赔偿的问题,各个政府也是有相应的标准的,赔偿的时候也是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赔偿的,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政府征地补偿或赔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是怎样的 一、河南省土地承包政策 1、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 各地要站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高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用途管制,确保耕地用途不改变。既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流转,进行农业产业开发,又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改变土...


·农林企业征地补偿款税有什么规定
      农林企业征地补偿款税有什么规定国家征收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等用地,而征收补偿标准会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来决定,比如一些林木果树类等用地的补偿就比一般土地的补偿标准较高一点,还会因为它们的种类和生长期的不同来决定补偿标准,那么农林企业征地补偿款税有什么规定呢?通过我们收集的以下资料为您...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异地电子眼违章怎么处理 ,应当按照罚款金额以及省内省外分别对待,省内罚款200元以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驾驶员异地违章200元以下,可以在省内通过汇款方式缴纳罚款,邮局代办异地车辆违章,每笔收费40元,一般5天办完,罚款200元以上,一般应当自己办理。一、按罚款金额和省内外来分1...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该怎么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该怎么处理?目前中国存在着很多承包土地的现象,而为了承包者与土地所有者双方的利益考虑,土地承包之前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此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解决以后的土地纠纷的依据之一。那么各位知道什么样的合同是有效地吗?我们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情形...


·土地承包合同法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土地承包合同法是什么?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农村土地法》第四百七十八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农民之间因为土地承包经营引发纠纷后,经协商无效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在这方面,我国有专门法律。另外,为了规范这类纠纷的处理,最高法也出台了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透过这篇文章...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