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借款如何防范风险?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为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还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号码),并留下联系电话。
如果借款人为单位,则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供查验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借条上必须加盖法人经工商备案的印章,并由经手代理人签名。经手代理人必须提供经法人盖章授权的《授权委托书》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对现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方面的注意情况同上。
2、注意借条落款的签名或盖章:应要求借款人当面亲自书写借条,并正确地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章时要各方当事人均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借款人为个人的,签名应为居民身份证上登记的姓名,不能用乳名、小名、化名、代号、绰号、名字谐音等。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而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签名应当用正楷字体,以便于辨认。签名应当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不能用蓝色圆珠笔书写,以便于保管。
借款人为法人的,所盖公章的文字字样应与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样一致,而且公章应为该法人最高效力的公章,而非“财务专用章”、“项目部章”等部门小章,以防发生纠纷后法人对该公章的效力不予认可。借款经手人为法人代表时,则须明确借款债务人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还是其所代表的法人。如果法人代表明确为法人借款,但以自己是法人代表,无需加盖法人公章为由而表示不愿或不便加盖法人公章时,那么出借人应坚持要求其写明债务承担者是该法人代表本人个人而非其所代表的法人。
3、注意借条的基本要素: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时间(要明确到年月日)、是否支付利息等基本要素。借款时,出借人务必问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赌博、买卖毒品或者贩卖人口等等,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将不受法律保护。
4、关于如何约定利息
应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载明利息数额或者利息计算办法即利率。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数额和利率,则视为无息借款。利率应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对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约定利率时,应明确载明利率的具体表示方法。具体表示方法主要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
5、要妥善保管好借条原件: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原件被盗窃、丢失或受到污染。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条,其证据效力就可能有所减弱。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一般情况下只需使用复印件,以避免过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损坏,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骗取、抢夺、毁损借条原件。如遇借款人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借条原件,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就应当及时报案,因为对方已涉嫌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如此,公安部门的办案人员可立即做笔录,笔录的相关内容对借条原件载明的事实可以起到重要的证明作用。偷窃借条原件,亦可能涉嫌盗窃罪。如果纠纷确实不能友好协商解决,那么借条原件只应在法庭上出现 。
6、注意诉讼时效规定:如果借款系借条上载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后次日起计算。如果系未明确载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则诉讼时效期间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最长20年,从借条出具之日开始计算。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在借款后20年内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过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比如三个月)还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还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届满之后的两年内起诉,且无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法定情形,则两年之后依然会超过一般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而不应适用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因为法律不会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诉讼时效规定对出借人不利的解决办法:如果还款期限过后即将届满两年,而借款人确无钱可还,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条;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换借条,则出借人应及时发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以便形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经多次催款仍然未还,出借人则应及时提起诉讼寻求解决。
7、要强化催款证据的收集保管意识:对于约定了借款期限而未如期还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请求延长还款期限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或者由借款人另行写出还款计划或催款证明等。对于借款期内借款人已归还了部分借款的,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借条原件上签署“何年何月何日还款多少元,尚欠多少元未还”的意见并签名、签时间。对于借款人不愿在借条原件上签署足以证明出借人催过款的意见的,或者有意躲避出借人的,出借人催款时,最好带上两个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以便一旦需要进行诉讼,就有符合证人资格的证人出庭提供确有证明力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出借人曾及时主张过权利,进而证明出借人的起诉并未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
·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承诺还款行为的认定
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如果该自然人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nbs...
·上班身体不适,下班就医救无效死亡且48小时内能否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债务抵销权的行使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抵销权人必须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抵销权人也不得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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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特征
(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他们都是特定的人。
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
·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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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
·信用卡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实践中,持卡人因保管不善致使信用卡丢失、被盗后被他人恶意消费是这类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的持卡人将信用卡与身份证一起放置;持卡人随意泄漏信用卡的密码;将信用卡借与他人或转让;利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消费时,由于电脑的安全保护系统存在漏洞,冒用人通过破译持卡人的网络账户密码,冒充持卡人进...
·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处理债权债务的案件中,特别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008年9月28 日,方先生接到朋友呙女士的电话,因为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他借款20万元,于是方先生就...
·出借人借款如何防范风险?
1、要看清借款人的身份:如果借款人为个人,应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证原件,看清后复印一份由出借人保留,并要求借款人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名、签时间。如果借款人是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则应由其监护人出面借钱。还应要求借款人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现实际居住地址(尽量详细至所在楼栋的门牌...
·写借条十忌
一忌空白过失。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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