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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的索赔方式

1、留置权行使的程序



  

习惯法有关规定,有权要求马上支付留置权下所存在的金额,并不需要接受担保。但从对立的方面有要求,必须提出所要求的正确数量,否则有可能会丧失留置权。但这种权力很少或是几乎没有发生过。因为共同海损分摊的金额往往在货物被卸到岸上和检验之前是无法确定的。因此,此留置权在习惯上只是作为在交付货物前要求满意的担保或其他等值物的一种方式。



  

在被要求的担保中几乎都包括了由收货人签署的共损合约。作为担保的另一部分,收货人还可能会被要求提供下面的担保及文件:
1)现金担保
2) 保险人出具的无限额的担保函。
银行担保有时会有很多的不便。



  

2、为防止滥用留置权而存在的限制



  

有关法律提供了下列的保护:
a、船东不要求担保而是要求支付全部索赔金额,若其夸大索赔或不能够向货物所有人出示足够资料以使后者可以确定或偿清正确的数额,风险由船东自己负担。
b、当被要求支付全部的索赔金额时,收货人在支付给船东或船长可以偿清其正确要求后,即获得货物的交付权,以及索赔货损的权力。
c、在通常的案件中,当船东留置货物要求担保而不是要求支付赔款时,他必须接受格式合理的担保或合理数额的保证金。拒绝合理的担保,船东有可能会失掉留置权。
d、收货人可能依据最高法院规定,在向法院提供相当于船东留置货物所要求的数目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的金额后,要求提货。
e 、 根据习惯法,除去通过法规已经进行的修改,船东行使留置权须自己负担有关的费用。



  

3、 留置权在法律上的扩展
对于运送到英国的货物,习惯法有关将货物卸岸留置,以及行使留置权的有关费用上的规定,通过Merchant Shipping Act 1894的第492-501条进行了扩展。该部分规定,当货物从船上卸至岸上并交由仓库所有人保管时,船东以书面通知仓库所有人,要求他针对运费或其他费用的索赔留置货物。对于该通知,仓库所有人应给予执行,对于在执行上的疏忽,仓库所有人将负责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当该通知被执行时,收货人只能向仓库所有人提供与船东要求等值的保证金而提货。此保证金将用来支付船东的索赔。但在提供保证金后15天内,货物有关方或其代表可书面通知仓库所有人保留全部的保证金,或是他确定的超出其认为的责任的部分。在接到货方这样的通知后,仓库所有人应立即通知船东,而船东应在30天内开始相关的程序(诉讼或仲裁)以实施索赔。否则,保证金或其不被认为的部分将退还给原告。该法还特别规定,仓库租金和码头管理员的费用等,若货物的滞留是由于船东的留置权,这些费用将由货物支付。
如果货主拒不提供保证金,那仓库人员或码头管理员将货物留置的最大期限是90天。当期限到达时(对于易腐货,要看其可存储的时间),就可将货物出售,以补偿相关的费用及留置权的要求。分配的顺序为:先支付仓库和码头的费用,然后是船东的留置权的要求,余下的部分就要还付给收货人。



  

4、货物所有人的索赔方法
对于为船、货共同安全而牺牲的货物来说就没有这样的优势。(留置财产)
但船东行使的留置权所要求的权力不仅是为了他自己费用的分摊,还要为了不幸的货物所有人。如果船东在交付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受益的货物之前没有考虑这些,他们将对共损牺牲而遭受到的货损负责。
船东为了共同海损牺牲的货物而行使的留置权仅能保证其他货主应负担的分摊。因为在法律上没有规定船东须对其自己的分摊提供担保。但是,货物可以通过对物诉讼的程序向船东要求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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