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工程招投标程序是怎么一回事?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概念及类型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发包人单方面阐述自己的招标条件和具体要求,向多数特定或不特定的勘查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承包人发出邀约邀请,被邀请人向发包人发出邀约,进而由发包人从中择优选出交易对象并作出承诺的行为。
  
  根据邀请方式和被邀请人是否特定,将之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招标行为。采用此种方式招标的,发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如何确定招标项目范围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我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文述及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其中,
  
  (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范围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招标投标应遵循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发布招标公告
  
  1、发布招标公告时间。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2、公告发布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3、公告内容。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缴纳和退还方式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投标
  
  1、对投标人主体资格的要求。
  
  (1)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向中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投标时间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投标方式
  
  投标人按统一格式密封送达或邮寄到投标地点。中标人对邮寄投标方式有特别要求的,从其规定。
  
  4、禁止性行为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2)贿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低于成本价竞标;
  
  (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六、开标、评标
  
  1、组成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委产生方式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2、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标准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若不符合前述条件或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发布中标通知、签订书面合同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八、报告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九、中标无效情形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结果无效:
  
  1、中标通知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
  
  2、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3、招标人有泄露应当保密情况行为的;
  
  4、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谈判的;
  
  7、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就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控制好成本,用最低的承包价格换取最高的工程质量,这是每个项目所追求的。工程招投标在生活中随处可见,只有您真正了解了工程招投标程序,遵守招投标程序的原则及其使用范围,才能通过利用工程招投标程序更好的为自己服务以实现低成本高质量的目标。
  
  

·当事人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工资怎么算
      当事人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工资怎么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故被辞退的话: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
      劳动仲裁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裁决吗?首先劳动仲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在该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参照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涉及仲裁涉及到的内容有:1、关于仲裁前证据保全。新《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


·下班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
      自己摔伤算不算工伤要分情况。只要证明是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导致的受伤就算是工伤。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劳动法律师的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劳动者肯定是要请律师帮忙要回自己的损失,那么劳动法律师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呢?律师收费一般是根据案件的轻或重来进行收取,如果涉及到的金额会比较大的话,那么律师是会按照比例来进行收取,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1万元以下1500元 ...


·工伤认定下来工资怎么算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给员工。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


·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是什么?
      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钢构工程复牌的时间 复牌要等公告,一般前一天晚上会发布消息。没复牌之前是知道不了的。 想及时知道的话可以每天晚上关注一下公告。 许多网站都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比如和讯网络,巨潮资讯网,东方财富网。可以买专业报纸,比如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来看 ...


·那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拖欠工资?
      那些证据可以证明公司拖欠工资?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在维权前应该注意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1、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2、能证明在单位上班的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有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记录、工友的证明、以前单位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银行交易记录、与老板的电话录音等。...


·公司非法辞退的员工如何补偿金
      公司非法辞退的员工如何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营业收入是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营业收入是误工费的标准是什么 1、误工费是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的。伤者本人的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治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最终评定伤残的前一日。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实际减少的收入...


·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请 工伤认定申报流程是怎样的
      在不确定劳动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事故的时候,需要先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认定才行。法律中规定除了用人单位之后,受伤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其实都是有权提出认定申请的,但此时需要注意提出申请的时间。那通常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请呢?下面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工伤认定多久可以申...


·员工受伤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
      员工受伤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违法? 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