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额,也是他实际骗取的数额。但在相当情形下,合同诈骗人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担保金等,其数额小于合同标的额。若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则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

  2,犯罪所得额也不应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犯罪所得额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得到的财物数额。若以此数额为定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到达行为人之前,因某种原因毁损、灭失,行为人实际上得到的财物小于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使其中的损失部分无人承担责任,从而轻纵行为人,使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被害人的直接损失额也不能作为定罪数额,因为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中,有一些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还未来得及挥霍、销赃等处置,即已抓获,被害人的财物得以返还,被害人未存在损失额。

  

   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较为妥当。理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财产,而骗取是在对方因相信行为人,陷入错误而“自愿”地把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基础上实现的。被害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标志着合同诈骗的完成。被欺骗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被欺骗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其实质上是转移了对财物的占有,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则同时取得了对此财物的“非法占有”。将被欺骗人(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的完成当作合同诈骗行为的既遂顺理成章。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数额可以克服前面几种作法的不足。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保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所有人财物的占有状态,使之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合同交易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合同交易,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买方则取得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交付为准。标的物未交付前,由己占有标的物者(即要交付者)承担;标的物完成交付后,由后取得、占有标的物者承担。在合同诈骗中,合同诈骗行为人从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时起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受害人暂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依然归原所有人。然而,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依然应以交付为准。不然,则会导致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人要依法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却对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无须承担,这等于惩罚合法交易人,纵容诈骗犯,太不公平。既然如此,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合同诈骗中,自受害人实际交付后由诈骗人承担合情合理;而且交付后造成的毁损、灭失,也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据此,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可以避免由于在交付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毁损、灭失部分无人负责的境况,从而轻纵诈骗行为人。同时,也可避免因为案发,诈骗行为人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受害人并未或少遭受直接损失时,不对诈骗行为人定罪处理的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以此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还可以包容合同标的额标准的优点、克服其缺点,即当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等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与依合同标的额定罪,结果是一样,不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当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数额小于或大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可做到恰如其分,不轻纵犯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作了解释,但只规定诈骗既遂的情况:“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解释》只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对其他的未完成形态也没有规定。97年刑法公布后,尚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目前对数额的认定仍然依照1996年的《解释》的规定,即以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认定。

·刑事案件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一、可判处罚金的情形
    
      从犯罪性质上看,我国刑法中的罚金主要适用于三种犯罪:
  ...


·大麻犯罪如何处罚?
      大麻有关毒品的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三类,自用,教唆收容他人,运输贩卖,牵扯到未成年人的,都要从重处罚。在这三类当中,第二类和第三类无论情节轻重,均属于刑事犯罪,情节的轻重决定量刑的高低。

我们研究一下刑法对于大麻的处罚,主要回答几个问题:
1)持有大...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


·如何区分牵连犯与吸收犯?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虽未明确规定牵连犯与吸收犯,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普遍认可。 从刑法理论上讲,牵连犯与吸收犯均属于“实质上的数罪、处断的一罪”。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的数个犯罪行...


·索债型案件定罪问题
      1、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按照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
      2、...


·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1、如果受害人所受的伤害是轻伤以下,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协议有效。 协议就民事赔偿部分而言是有效的,协议是双方约定的,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也没有必要进行过多的干涉。但是就免除侵害人刑事责任部分...


·无期徒刑适用对象
      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和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


·“其他罪行”的理解和认定。
          这里的“其他罪行”是否包括同种罪犯的问题,是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解释》为了统一认识,作出了是“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的规定。笔者认为《解释》的规定是正确的。理由是:第一,所谓限制解...


·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可以不予起诉?
      不予起诉分三种情形。
第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其适用条件为:⑴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⑶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一、管制的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
  &n...


·包庇罪的认定
       窝藏、包庇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