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
确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数额,首先要区分既遂与未遂,对于未遂犯,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定罪依据,而被害人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而对于既遂犯的数额标准认定,可以从以下几点考虑:
1,合同标的额不能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合同标的额,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所确定的标的数额,它在某些情况下,是合同诈骗行为人意欲诈骗的数额,也是他实际骗取的数额。但在相当情形下,合同诈骗人骗取的是对方当事人交付的定金、预付款、担保金等,其数额小于合同标的额。若以合同标的额作为定罪数额则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
2,犯罪所得额也不应作为统一的定罪数额。犯罪所得额是合同诈骗行为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实际上得到的财物数额。若以此数额为定罪数额,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到达行为人之前,因某种原因毁损、灭失,行为人实际上得到的财物小于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使其中的损失部分无人承担责任,从而轻纵行为人,使之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3,被害人的直接损失额也不能作为定罪数额,因为在一些合同诈骗犯罪中,有一些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后,还未来得及挥霍、销赃等处置,即已抓获,被害人的财物得以返还,被害人未存在损失额。
以被害人实际交付的财产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较为妥当。理由:
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骗取他人的财产,而骗取是在对方因相信行为人,陷入错误而“自愿”地把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的基础上实现的。被害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标志着合同诈骗的完成。被欺骗人将财物实际交付给行为人也是合同诈骗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如盗窃罪、抢劫罪的本质区别。被欺骗人基于对行为人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而“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其实质上是转移了对财物的占有,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则同时取得了对此财物的“非法占有”。将被欺骗人(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行为的完成当作合同诈骗行为的既遂顺理成章。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数额可以克服前面几种作法的不足。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旨在保护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对所有人财物的占有状态,使之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在合同交易中,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合法有效的合同交易,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外,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卖方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买方则取得了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而且,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交易,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以标的物交付为准。标的物未交付前,由己占有标的物者(即要交付者)承担;标的物完成交付后,由后取得、占有标的物者承担。在合同诈骗中,合同诈骗行为人从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时起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受害人暂时丧失了对财物的占有,但财物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依然归原所有人。然而,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依然应以交付为准。不然,则会导致合法取得财物所有权的人要依法承担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而合同诈骗行为人却对标的物交付后的一切风险无须承担,这等于惩罚合法交易人,纵容诈骗犯,太不公平。既然如此,财物的毁损、灭失风险在合同诈骗中,自受害人实际交付后由诈骗人承担合情合理;而且交付后造成的毁损、灭失,也因合同诈骗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据此,把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作为定罪数额可以避免由于在交付完成后因各种原因造成毁损、灭失部分无人负责的境况,从而轻纵诈骗行为人。同时,也可避免因为案发,诈骗行为人返还受害人的财物,受害人并未或少遭受直接损失时,不对诈骗行为人定罪处理的现象发生。不仅如此,以此数额作为定罪数额还可以包容合同标的额标准的优点、克服其缺点,即当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等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与依合同标的额定罪,结果是一样,不会轻纵合同诈骗行为人;当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数额小于或大于合同标的额时,依受害人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定罪可做到恰如其分,不轻纵犯罪。
在司法解释方面,1987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数额作了解释,但只规定诈骗既遂的情况:“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解释》只规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犯罪,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对其他的未完成形态也没有规定。97年刑法公布后,尚未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上,目前对数额的认定仍然依照1996年的《解释》的规定,即以实际骗取的数额来认定。
·飙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吗?
正常情况下,如果是由于非主观故意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合同约定保障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会进行正常理赔。如在被迫、欺骗的情形下吸食毒品驾车出事故的情况等。这也是保险公司在考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下作出的判断。
但是,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因为主观违法行为例如双方主动相约...
·管制和拘役有什么区别
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
·一般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
(一)起因条件
一般的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要注意以下三个要点:
 ...
·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如何界定
药品管理法第7条作出明确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安全许可证》;该法第48条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按假药论处。
如何确定假药认定标准,是对制售假...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
·刑事附带民事怎么赔偿 ?
1、人身损害赔偿
(1)医疗费:按实际产生的费用,以从医学角度治疗身体损害必要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复治疗而产生的费用。
(2)误工费:以被害人工作单位实际扣发为限,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护理费:指根据医治需要而实际支出的护理人员费用。以不高于...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罪均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且剥夺方法基本相同,即以绑架、拘禁形式进行,行为中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两罪也存在一定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是为了索要自己的财物,...
·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在二人以上,无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单位均...
·大巴司机载客超载,车主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在一些偏远地区坐过大巴车的人都知道,很多大巴车会在躲过交警检查后超载搭客。除了超载外,大巴车并没有其他违法交通规则的行为,比如不超速等;那么仅仅是超载的大巴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大巴车超载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并不可凭空设想,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做出判断。...
·贪污罪犯的犯罪心理
犯罪终结阶段(全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犯罪尚未被揭露出来的阶段)犯罪人既有作案后的恐惧心理,也有成功后的满足。
1、恐惧心理。贪污贿赂犯罪人作案后的恐惧心理往往要比作案时更加强烈,犯罪人地位越高,罪行越重,心理负担越大。许多人作案后担惊受怕,疑神疑鬼,到了草木皆兵的程度。...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