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

首先我们理解下溯及力,溯及力就是一个法律法规对于它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也是同样可以适用的。另外,我们知道当冤假错案发之后,我们是可以向国家进行法律上的索赔的。那么,国家赔偿法对于生效前的事件是否适用?我们要如何具体的理解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及其相关问题,下面就让我们来简单的向您介绍一下吧。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
  《国家赔偿法》本身没有溯及力的条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29日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司法界一般都以此批复为依据,对冤错案的国家赔偿请求进行界定,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
   (二)赔偿范围、方式和计算标准问题
  因国家机关和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应当取得国家赔偿权利的情况有两种:
  第一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情况,包括: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第二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包括: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造成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另外,因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求偿时效问题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从理论上分析,一个完整的冤案,应该有发生、发展、终结三个过程。发生是指被捕、判刑,发展是指申诉并启动再审程序,终结是指宣告无罪,尘埃落定。这三个过程的结合,就是冤案。换句话说,冤案是这三个过程的紧密结合。是一个整体。所以单凭冤案发生的时间来判定有无国家赔偿是不合理的,应该以一个案件的整体来判定,才合理。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的内在涵意。
  根据以上分析研究,可总结以下三个原则:
  1、冤案的发生、发展、终结,也就是一个整体,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国家赔偿法》无溯及力,不能赔偿;
  2、冤案的发生,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发展和终结,都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3、冤案的发生、发展都处在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终结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就其冤案的整体来说,正处在《国家赔偿法》效力范围之内,应该获得国家赔偿。
  综上所述,国家赔偿法溯及力是什么?是1995年1月1日前,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冤错案,国家赔偿法没有赔偿效力,不予赔偿。那就要按照1995年之前所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裁定赔偿事宜了。我们文章里面同时说明了取得国家赔偿的两种情况分别是: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情况。也论述了赔偿的求偿时效问题,一般为两年,具体的计算细则见于文内。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离婚父母算监护人吗?
      如果离婚父母算监护人吗? 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可以归其中一方;但是双方依然均是双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多少?
      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多少离婚对方出轨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是五十万元左右,根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分居多久才能离婚?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感情破裂,可以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起诉到法院离婚。对于分居多久才可以离婚,法律是没有规定,不论分居多长时间,如果双方都不提出离婚,婚姻不会自动解除的。如果起诉到法院...


·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如何界定?
      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如何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出轨与重婚的界定是是否和第三者再次的登记结婚举办婚礼,或者是和第三者在小区内部以夫妻共同名义在一起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属于调解无效准予离婚的情形,但是法律规定的是“同居”即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一、婚内出轨财产如何分配?
      一、婚内出轨财产如何分配? 婚内出轨财产在分配时需要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出轨的一般不主张离婚, 第一选择是认真沟通,改善交流的方式和态度,如一方有过错,建议诚恳的赔礼道歉。如果确认离婚,就按照流程即可。女方构成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男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就可能涉及需要解决...


·一、新婚姻法 适用情况是什么?
      一、新婚姻法 适用情况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据此,《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可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它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一方面,婚姻关系因结婚而成立,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所以,有关结婚的条件和...


·起诉离婚原告撤诉算一次吗?
      起诉离婚原告撤诉算一次吗? 应当理解为已经起诉过一次。 从法律后果来看,应该算第二次。因为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对于重婚双方能告彼此吗?
      对于重婚双方能告彼此吗?重婚双方是不能告彼此的,重婚罪是自述案件,只有受害人可以起诉。受害人包括两个,即原配偶和受骗的新配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在中国《婚姻法》...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生活中,在一方想要离婚的时候,另一方不见得也是同意离婚的,因而双方就会因为离婚问题产生争议。在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不能协议离婚,但却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实践中,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男...


·一、与他人有孩子算重婚罪吗?
      一、与他人有孩子算重婚罪吗?与他人有孩子不一定构成重婚,婚外有孩子与重婚没有必然关系,男方在未离婚的情况下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无论是否有子女。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


·因出轨离婚可以要赔偿吗
      据调查,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从而导致夫妻最终离婚的。那么在因出轨离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要求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来告诉您因出轨离婚可以要赔偿吗。 一、因出轨离婚可以要赔偿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