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tjlytel}}>

  一、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际上是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买回,将人作为商品购买,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严权,同时在人贩子和收买人之间的卖与买的交易中,<{{tjlytel}}>被害人被当作“物”而没有决定自己去向的权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和十四周岁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tjlytel}}>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为了出卖而收买,则其行为不能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tjlytel}}>而是已经直接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tjlytel}}>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只要不是为了出卖,不管行为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收买妇女是为了使妇女成为自己妻子,为了给自己生育子女,为了供自己奸淫(该行为直接构成强奸罪),<{{tjlytel}}>为了让妇女给自己提供其他各种服务;收买儿童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对其进行奴役。

  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定性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由于婚姻问题难以解决,托请他人到外地给自己介绍对象,有的想收养子女,托请他人介绍别人愿出养的儿童,事成之后出于感谢给介绍人一定财物,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其与收买被拐卖妇女、<{{tjlytel}}>儿童罪的区别是:

  1、主观要件不同。该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而来,而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上不能明知被收买人是或可能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否则,行为性质就不再是介绍婚姻、收养子女给付财物。行为人主观上对给付财物的性质认识也不同,如系收买妇女、儿童,收买人是认为自己在付被收买人的身价。如系介绍婚姻、<{{tjlytel}}>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人认为自己是在给付酬谢费。

  2、接受财物的人不同。该罪接受财物的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如接受财物的人行为性质定不上是拐卖妇女、儿童,则给付财物的行为人的行为不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接受财物的人一般不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说“一般不是”是因特殊情况下接受财物者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tjlytel}}>但给付财物人不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如给付财物者主观上不明知妇女、儿童是被拐卖而来,或者儿童是从其亲生父母处领养(其亲生父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3、妇女、儿童的来源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妇女、<{{tjlytel}}>儿童来源是被拐卖、收买而来的。而介绍婚姻、收养儿童给付财物行为,妇女的来源是妇女本人自愿外嫁,儿童来源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送养。

  4、财物的数额不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财物是被收买人的身价,其数额随妇女、儿童本身素质、供求关系变化和双方讨价还价而定,介绍婚姻、收养儿童所给付财物对介绍人的酬谢,数额一般比前者少,而且给付财物的对象既有介绍人,也有妇女、儿童的亲属。的成立。

  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 <{{tjlytel}}>“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下列行为的,应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tjlytel}}>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

  另外对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并犯有下列罪行的,一般也依照本法转化犯的规定处罚。

  3、明知被拐卖妇女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

  4、与被收买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奸淫幼女罪(现已并入强奸罪)的。

  有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按照强奸罪和非法拘禁罪和(或)故意伤害罪和(或)侮辱罪数罪并罚。

  五、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tjlytel}}>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tjlytel}}>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

  六、《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1、修改内容:《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tjlytel}}>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规定的强奸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tjlytel}}>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tjlytel}}>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 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2、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在我国屡禁不止,此次对除罪条款的修改,对打击购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买方市场,遏制拐卖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新旧对比:1、对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构成犯罪的评价。2、将现行刑法中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情形,<{{tjlytel}}>“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七、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几种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根据本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tjlytel}}>(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tjlytel}}>(2)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3)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tjlytel}}>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一、侮辱、诽谤罪的量刑标准 1、《刑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够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


·盗窃罪的即遂和未遂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量刑标准 (1)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1、持有、使用假币罪的立案标准 持有、使用假币罪立案标准: ...


·遗弃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


·重婚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1、重婚罪的定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一 一、对被告人刘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 但综合本案的主客观方面因素,我们认为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请主审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刘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 从已经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的真正主犯是枪支的实际所有人“后督”,被告人...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