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伪证罪的量刑标准

1、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我国《刑法》第305条的规定,所谓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从刑法法律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知道,伪证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适用范围:仅适用于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中作伪证的行为,不属于本罪调整范围。

  (2)犯罪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四类人,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类人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如果不属于这四类人,其他人即便作伪证也无法成为该罪的主体。那么,这四类人具体指的是哪些呢?证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经司法机关的要求或同意,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的人;而鉴定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依法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有无或者真伪的人;记录人,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或者受委托担任记录职责的人;翻译人,则是指司法机关指定或者聘请为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书面翻译的人员。

  (3)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应该引起注意的是,此处的情节应当是有重要关系的。如果所虚假作证的内容是没有重要关系的情节,那么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那么,如何定义“重要关系”?应该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受重罚的情节,或者有罪的人无罪或者重罪的人轻罪等情节。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此种目的,则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3、民事伪证罪怎么处理

  民事伪证有罪指的是在民事诉讼中,伪证者触犯了刑法307条的帮助伪造证据罪或妨害作证罪等。

  刑法30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条法律外延广阔无限,几乎为开放性法律条款,可用于制裁民事诉讼中任何形式的伪证行为。

  通常人们所说的民事伪证罪主要就是指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罪名。不少法院已依据刑法307条成功地定罪了民事伪证嫌疑犯。

  支持民事伪证罪的其它法律条款还有:

  民事诉讼法102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此条法律的关键点在于情节的轻重,要根据伪证是否影响案件事实,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法官误判),伪证者的主观故意程度和动机,伪证者心智是否正常,是否及时自首悔改而定。

  当然,民事伪证者有权提出其主观和客观上的抗辩。

  刑法第13条 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民事伪证者侵犯的是被伪证者各种形式的权利,如工作和劳动的权利,给被伪证者造成了难以磨灭甚至永久性的伤害,且极大地浪费了法律资源,蓄意挑战了司法和法律公正,调戏了法官的智慧,扭曲了善良人的诚信观念,破坏了社会的和谐团结,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大于那种轻微的偷盗刑事罪。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民事伪证引起的司法不公和惩罚无辜必然会危害我们这个和谐社会的健康发展。此后果是谁也不想看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10月24日发布的司法解释《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有指使他人作伪证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妨害作证罪可以制裁民事伪证行为,那么,与妨害作证罪处在同一条但不同款的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当然也可以制裁民事伪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中认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限于刑事诉讼,此罪中所帮助的当事人既包括刑事案件中的自诉人、被告人、被害人,也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少法律学者都有此感。

  也就是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仅存在于刑事伪证中,也存在于民事伪证中。

  4、提供虚假证言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

  (1)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蔡某等人饭后分别驾驶三辆车,由泰来县和平镇向泰来镇方向行驶。齐某驾驶松花江牌轻型普通货车载乘蔡某,由西向东行驶至泰来县三棵树农场西侧时车辆驶入路南侧沟内。佟某某发现肇事车辆后与王某某等人展开施救,王某某驾车将齐某、蔡某送至医院抢救,蔡某死亡、齐某受伤。案发后蔡某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侦查机关找王某某了解事情经过时,王某某按照齐某的暗示,故意编造了发生交通事故时蔡某驾车载乘齐某的谎言,扰乱侦查。后经司法鉴定:齐某为交通肇事时的驾驶人。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分歧意见

  本案中,王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应该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伪证罪。理由是作为本案目击证人的王某某在公安机关向其询问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时,故意作虚假证明,完全符合伪证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某构成包庇罪。理由是王某某明知齐某是犯罪的人,但为了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故意作虚假证言予以包庇,意图使齐某逃避法律的制裁,构成包庇罪。

  (3)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提供虚假证言构成包庇罪还是伪证罪的问题,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这两个罪名的共同点均是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意图使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妨害司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笔者结合本案对两个罪名进行认真的分析比较,更认同第一种观点,王某某构成伪证罪,原因有三:

  一是从犯罪主体上看。根据刑法第310条和第305条的规定,包庇罪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只能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这四类以外的人不能单独构成伪证罪的主体。而本案的关键就在于王某某是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证人。刑诉法规定,除了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以外,其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伪证罪主体中的证人应当具备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应该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就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王某某是本案的直接目击者,并参与对齐某和蔡某的施救过程,属于在诉讼活动开始前就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人,而王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有生理或精神上的障碍,所以王某某符合伪证罪的构成主体,是本案的证人。

  二是从提供虚假证言的内容来看。伪证罪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指的是证人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向司法机关提供与客观事实不符的陈述。而包庇罪只是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并没有要求证明内容是否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可见包庇罪对行为模式和证明内容不作过多要求。本案中王某某提供“亲眼看到齐某与蔡某换驾”的虚假证言,决定着齐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是本案的定性问题,所以王某某的行为更符合伪证罪对行为模式的要求。

  三是从法条竞合关系来看。王某某明知齐某是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仍向侦查机关作虚假陈述,谎称看到齐某与蔡某换驾,包庇犯罪嫌疑人齐某,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10条的包庇罪。另外,王某某目睹了交通肇事的过程,是本案的目击证人,且在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时作虚假证言,其行为也同时触犯了刑法第305条的伪证罪。王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犯罪构成,属于刑法上的法条竞合。而依据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本案中伪证罪无疑是特别法,而包庇罪是普通法。故本案对王某某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定伪证罪。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认定提供虚假证言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必须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提供虚假证言的内容、法条竞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全面考察,防止以偏概全,从而做到定罪准确,罪刑相适,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所以本案应认定王某某构成伪证罪而不是包庇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立案标准: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出租、出借给未取得公务用枪配备资格的人员或单位,或者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将枪支...


·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一、绑架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绑架罪的认定标准 1、划清...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分析
      1、案例详情 陈某某,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章某”(在逃)窜至某路“神话”网吧,发现前几天没给他们买 “摇头水”的舒某某正在上网,于是找到舒某某用语言进行挑衅,但舒某某、黄文璇等人不搭理并离开。陈某某、“章某”于是阻止其离开,并殴...


·虐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十七条规定: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


·遗弃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法律条文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千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


·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刑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 为依法惩治敲...


·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1、妨碍作证罪的立案标准 妨碍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


·抢劫罪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之罪轻辩护    1、抢劫被害人手表是共犯实行过限的结果,被告人王某不应对手表金额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实行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行为,其他实施共同预谋犯罪之人对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1、非国家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