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离婚时股权分割应该遵守那些规定?

1 股权分割是最复杂、最多变的问题。它既不能被简单地划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与另一方毫无关系;也不会统统都视作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平分。夫或妻持有的股权是个人股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股东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实际股东还是隐名股东,股权(或股票)转让是否受到限制,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章程规定情况,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等等都会影响到最终的股权处理结果.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3 如果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离婚进行股权分割时,无论持有的股份所占的比重有多大,法庭都不会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优先购买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以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同意的证据,可以使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4 案例一:法院在采取必要的司法调查、司法审计等措施但肖飞鹏提供丰泰公司财务资料不全的情况下,依据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3年审理的蔡小丽起诉要求与肖飞鹏离婚一案中的《审计报告》来认定诉争股权价值为7516661.45元,并根据肖飞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情节,判决将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全部归蔡小丽所有,并无不当。蔡小丽关于在享有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的基础上再进行股份分割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蔡小丽在本案一审中的诉讼请求是分割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蔡小丽并未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股份分割。在二审上诉请求中蔡小丽也未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故蔡小丽在再审申请中提出股份分割的主张不予支持。2.蔡小丽在认可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丰泰公司70%股份的价值权益7516661.45元都归其享有的情况下,还主张对丰泰公司股份进行分割,属于对夫妻离婚后财产分割权益从两个方面的双重主张,既违反常理,也缺乏法律依据。3.在肖飞鹏不同意股份分割及丰泰公司另一股东未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珠中法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驳回了蔡小丽要求对肖飞鹏名下丰泰公司70%股份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在肖飞鹏同意进行股份分割和其他股东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关于对诉争股权不能进行股份分割的认定欠妥。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质,基于肖飞鹏恶意转移和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为更好保护蔡小丽的利益,二审判决对肖飞鹏关于诉争股权进行份额分割而不能进行价值分割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总结:对股份的分割可以是份额的分割或价值的分割,其中价值的分割价值举证很重要。

  案例二;傅理平与梁荷珠原系夫妻关系,傅良、傅义淮系傅理平与梁荷珠之子。2001年10月13日,傅理平出资2759.9万元、梁荷珠出资2258.1万元成立了华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日公司),傅理平与梁荷珠分别占55%、45%股份。2007年11月22日,傅理平出具委托书,委托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授权梁荷珠代办相关变更手续、签名确认、领取相关文书及证件。同月23日,梁荷珠代表傅理平召开华日公司股东会,最后决议将傅理平所拥有的华日公司55%股份以2759.9万元转让给傅义淮,并签订了一份《协议》,其中约定了“1、转让标的及价格:傅理平在本公司所持有的55%股权(2759.9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在本公司持有的股权45%(2258.1万元),按原价全部转让给傅良。2、价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受让方按应付数额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用现金一次性付给出让方。3、……(2)受让方应在约定时间内按约定数额支付转让金。如不按约定支付的,出让方有权收回股权或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月27日,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在该《离婚协议书》中,双方对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其中约定“黄岩华日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讼争的华日公司)、杭州华河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华日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江门华日集团公司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2008年1月7日,梁荷珠与傅良、傅义淮签订了《华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傅义淮与傅良分别将其持有的25%、20%股权转让给梁荷珠。签订上述两协议后,华日公司的股东及份额情况随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相应变更。

  2009年2月6日,傅理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傅义淮、梁荷珠将华日公司55%的股权返还给傅理平。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2007年11月23日的《协议》是梁荷珠受傅理平委托与其两个子女签订的协议,尽管傅义淮、梁荷珠主张除了其签名系亲自所为外其他签名均是梁荷珠代签,但根据协议的约定,傅理平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傅义淮,梁荷珠则将股份转让给傅良,实际上在该协议中存在两个股份转让关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故梁荷珠与傅良间股份转让合同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傅理平与傅义淮的股份转让合同的效力。而梁荷珠依据此前傅理平对其的授权,有权代表傅理平签订关于傅理平在华日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故应认定该协议系傅理平与傅义淮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傅理平与傅义淮均应严格遵照执行。至于2007年11月27日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该协议内容涉及傅理平与梁荷珠离婚及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傅理平关于该协议系被告胁迫其签字的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不予采信。根据已生效的《协议》第二条第2款及同条第3款第(2)项的约定,傅义淮取得股份应支付对应价款,否则傅理平有权收回该股份;而傅理平以离婚协议形式自愿将该股份分割给傅义淮,因此傅理平以傅义淮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要求返还股份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梁荷珠与傅理平于2007年11月22日签订的《委托书》的约定,傅理平授权梁荷珠将其名下华日公司的股权变更至傅义淮名下并代办相关变更手续和签名确认。为此,在本案股权变更过程中,梁荷珠有权代傅理平签名,即上述《委托书》将产生签名权代行之法律后果。故2007年11月23日梁荷珠自己及代傅理平签字与傅义淮、傅良签订的本案《股权转让协议》,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判确认其有效并无不当。当事人均应按该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虽然《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受让方傅义淮不履行支付价款义务,则出让方傅理平可收回股权。但是,傅理平基于《股权转让协议》收回股权后,根据傅理平与梁荷珠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华日公司的股权分割傅良、傅义淮名下。故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傅理平诉请傅义淮、梁荷珠返还华日公司股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从现有证据看,《股权转让协议》和《离婚协议书》对本案股权的处分,均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离婚协议书》可作为被上诉人对抗上诉人请求返还股权的抗辩事由。基于当事人行使诉请和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方便之考虑,在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况下,本院即可径行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无需告知被上诉人另行起诉确认其享有本案股权。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收回股权的诉请及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三 1997年,陈×与冯×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陈×与冯×因生育子女等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双方签署一份《离婚协议书,但并未登记离婚,之后诉至法院。法院查明,陈×系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至本案审理终结时止,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有5%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陈×出资额25万元),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有99%的股份(依据2012年12月7日公司第二届第一次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该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增加至1000万元,实收资本由200万增加到360万元,剩余注册资本640万元,由股东陈×以货币方式分两期缴纳)。

  陈×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及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股份的分割问题,因陈×与冯×均同意分割陈×名下相关公司股份,相关公司股东亦提交书面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陈×分割相关股份的意见,法院不持异议,最后判决:在北京泛华嘉荣商务策划有限公司中陈×所持百分之五的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在北京苏铼康体设备有限公司中陈×已实际出资三百五十九万元所占公司股份由陈×与冯×各占百分之五十。

·婚姻法中起诉离婚要申报财产吗
      婚姻法中起诉离婚要申报财产吗?起诉离婚不是必须要申报财产,法律并没有禁止离婚时不分割财产的行为,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是否请求分割财产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双方都同意不分割财产,那么法院不会进行分割,但是如果...


·现在还能办理独生子女证吗
      现在还能办理独生子女证吗不可以,因为从2016年国家推行两孩政策开始,独生子女证制度就已经取消,原来已经办理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没有办理的就按照新人新办法处理,就算那些已经印刷好的独生子女证件大概也都已经销毁,不可能再给当事人印刷一两本,而且独生子女证的档案名册也已经封存。因...


·超市受伤商家不管,应该如何维权
      超市受伤商家不管,应该如何维权一、顾客在超市受伤商家不管 顾客在超市受伤的情形越来越多,一些不良的商家不仅对此不闻不问,甚至还把上门维权的顾客当骗子处理,更有过分的人直接报警,这样的情形屡次发生,那么,一旦发生顾客在商场摔倒,商家不管的情形时,作为消费者我们一定要认清楚目前的情况...


·刚离婚可以申请低保吗
      可以提出申请,咨询民政部门看是否符合条件。低保户是指因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家庭,住房或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具备条件: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


·母亲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
      监护权和抚养权是人们总是容易弄混的,离婚后很多人认为自身有抚养权的同时拥有监护权而对方就没有了监护权,但其实这种说法是很不负责任的,而且是非常不靠谱的,监护权和抚养权之间的区别很多人都分不清楚。那母亲监护权和抚养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一、监护权与抚养权的区别有哪些 要区分监护权...


·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是怎么算的
      一般在男女未婚生子的情况下,需要对其作出罚款,此时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的,但也是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父母解除了同居关系之后,也是需要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一并作出处理的。那此时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怎么算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分析解答。 一、未婚子女的抚育费怎么算 夫妻一方...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
      离婚这件事在一个家庭中应该算是很重大的事情了,离婚也不是随随便便的,而且要经过相关的法定程序的。对于感情确实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时候,应准予离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协议离婚后一方不履行怎么办呢?下面和我们一起来了解相关的内容吧。 一、协议离婚后一方不...


·如果犯了重婚罪怎么办理
      一、如果犯了重婚罪怎么办理 重婚罪的处罚分两个部分: (1)刑事处罚: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处罚:重婚罪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当事人...


·夫妻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
      我们发现要是家里面的孩子尚未成年,而此时父母又涉及到离婚的话,那总是需要对孩子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才行,否则也是不会允许夫妻离婚的。那要是夫妻离婚有个男孩会判给谁呢?通常在离婚夫妻不能协商处理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处理。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


·假结婚去中介开个证明可以离婚吗
      一、假结婚去中介开个证明可以离婚吗?假结婚和假离婚在法律上的后果,与真结婚和真离婚是一样的。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结婚和离婚。原因有三个:1、在中国,婚姻状况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例外是生效的离婚判决),婚姻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可维护社会的稳定。1994年之后,中国法律连事实婚姻...


·隐瞒精神病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
      隐瞒精神病结婚属于无效婚姻吗?隐瞒精神病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执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胁迫婚姻】...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