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申请婚姻无效的有哪些人?
1、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前者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十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十一条指出: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第十二条指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3、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不受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取得结婚登记后的任何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但是也有以下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结婚时双方或一方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或者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结婚后治愈的等情形。
2)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法律对生存一方和双方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也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 婚姻无效申请书理由部分范例“由于申请人婚前对被申请人了解甚少,婚后才发现被申请人早在婚前就患有严重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经治疗,没有痊愈的希望。
被申请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故意隐瞒其早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实情,欺骗申请人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冒领结婚证书,不仅使申请人日夜受到煎熬,更耽误申请人的青春年华。据此,特依法请求贵院宣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无效。”
5、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优生,保障后代健康、提高人口质量。而且,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指的是自然血亲,不是拟制血亲,只有DNA鉴定才是科学的证据。要证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需要经过多项DNA鉴定,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链。
6解除无效婚姻的途径:
1)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利害关系人包括: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基层组织则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派出所、民政部门及妇联、工会等有关组织机构。
2)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案例一:黄某与翟某在河南老家领取结婚证,随着孩子的出生,家中的各项支出明显增多,为了能多挣一些钱,黄某外出务工。在外出务工期间,张某与黄某又办理了结婚登记。翟某的朋友得知该情况后,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法律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黄某与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翟某的朋友不符合上述条件,故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窗体底端
案例二:王某某与刘某某于1973年8月4日经甘肃省临江县东方红公社(现为临江县八里铺镇)核准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三子,即王某2、王某3、王某4。2003年2月20日王某某因病去世,于同年下葬,殡葬方式为土葬。王某某留有遗产由刘某某、王某2、王某3、王某4共同继承。刘某某于2009年4月9日去世。
张某起诉要求以往王某某配偶身份继承王某某的遗产,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王某某与刘某某在1973年建立了婚姻关系,又于1994年与张某登记结婚。王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属于重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同时,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张某与王某某无合法婚姻关系,张某不是王某某法律意义上的妻子,不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同样,王某1亦不是王某某的婚生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虽然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张某与王某1不能提供王某1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证据证明王某1是王某某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张某、王某1并未提供证明王某1与王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因此,不能以被上诉人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推定王某1是王某某之女。王某1以往某某子女身份要求继承遗产缺乏证据支持。
案例三:某公司老板张某,癌症晚期结婚,百余天后去世,留下数百万元家产。姐姐张某利向法院申请弟弟婚姻无效,认为“弟弟癌症晚期登记结婚时不能自主”。日前,渝中区法院终审驳回申请。张某利表示,将向上级法院申诉。
张某生前患上恶性脑肿瘤。2006年10月17日,在三医大大坪医院做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次年,又分别于1月、5月、7月做了三次手术,同年9月26日去世。
法院称,张某刚生病入院时是单身。2007年6月8日,张在医院护理人员和朋友刘某陪同下,前往渝中区民政局与王某登记结婚。这一天,距张第三次开颅手术后刚好一个月。
证人证实,办结婚登记时,张某不能下车走动,工作人员走出办证大厅在车上为他们办理。
张某利认为,这桩婚姻有一些不为人知的隐情,结婚不是弟弟真实想法。她说,弟弟有个女友在新加坡,感情很好。2006年她问过弟弟是否另有女友,弟弟当时否认,并说每月都与新加坡女友联系,寄钱给她。弟弟2006年9月26日生病后,王某突然出现在她面前,自称是弟弟女友。
张某利称,弟弟早年创办公司,她退休回渝后,一直帮弟弟打理。公司现拥有一些路段和地段广告位使用权,加上某某区三套房屋及车辆,总资产约800万元,“但因王某出现,我们和这些财产沾不上边。”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且向法庭递交了每个时期在外旅游的照片作见证。尽管张某利对照片进行质疑,认为“是合成”,但法院认定,王某和张某恋爱多年。
张某利说,张某在王某前有过一次婚姻,但无子女。多年来,弟弟身边亲人就是她们几个姐妹和老母亲。弟弟第三次手术时,母亲也去世。街道证明:这些年一直是她在照顾弟弟,是与弟弟共同生活的人。
王某提出,张某利不是涉案婚姻关系的一方,也不是与张某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以按婚姻法规定,张某利没资格向法院申请自己与丈夫的婚姻无效。
法院称,双方对是否共同生活的意见不一,法律也未对怎样才算共同生活严格细化。张某利拿出了街道的证明,王某无有效证据反驳,所以认定张某利有资格提出申请。
张某利提出,弟弟癌症晚期,癌细胞已扩散,多次手术后形同低能,属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王某称,法律上规定的不适宜结婚疾病主要包括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和有关精神病三类,张某的癌症并非法律规定不能结婚的范畴。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了三类不能结婚疾病,张某的脑部癌症不在此列。而对“癌症晚期是不应当结婚疾病”观点,法律并无规定。现已取消强制婚检,说明法律对婚姻自由的宽某利和尊重。所以,癌症晚期可以结婚。
张某利称,弟弟第三次开颅术后,已失去意识表达能力。当她把母亲去世消息告诉给弟弟时,他没任何反应。这种情况下,怎么来表达结婚意愿?且在病入膏肓、母亲尸骨未寒时结婚,无实际意义。
王某说,她和张某8年爱情长跑,之前,因种种原因没履行手续。结婚当天虽在住院,病程记录显示张某神志清楚、精神状况好、语言清晰。
法院认为,医院的病程记录与护理记录显示,张某在结婚前后几天,神志清楚、精神状态好,且陪同前往办证的证人证明是自愿去登记结婚的。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时一方有过错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过错方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过错在法律上的规定是:
(1)重婚。重婚不但违反了《婚姻法》,还触犯...
·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
由于离婚仅仅解除的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对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会产生影响的,因此即使夫妻离婚了那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还是要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自然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一般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呢?下文中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比例是多少
在离...
·离婚后2个孩子的抚养权怎么判决
在我国,家中俩个孩子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大多数夫妻会通过协商的方式一人抚养一个。当然,肯定也不排除有些人想要把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都争取过来的情况。不过,孩子的抚养和成长那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也是很谨慎的。下面我们要为您介绍的是离婚后2个孩子的抚养权...
·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父母在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对于同居期间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也需要一并做出处理。这其中就涉及到子女抚养费怎么给的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男女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怎么给?
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
·小孩抚养权归属协议书范文
离婚夫妻就小孩抚养权协商一致之后,同时还要实际确定支付的抚养费数额。关于这些内容,建议事后最好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要是日后一方不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那么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这个小孩抚养权归属协议书该怎么写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小孩抚养权归属协议书
甲方:___...
·国家赔偿法对人得效力是什么?
国家赔偿法出台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使人们在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侵害后可以依法维权,得到应有的赔偿。国家赔偿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其中包括了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等等。今天我们要了解的是国家赔偿法对人得效力范围。
一、国家赔偿法对人的效力是什么?...
·离婚时候的抚养费该怎么承担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父母的经济条件不同,收入也有差异,这就导致不同家庭中对抚养费的承担不一样,那到底夫妻在离婚时候的抚养费该怎么承担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时候的抚养费该怎么承担
《...
·一、拿结婚证之后离婚退彩礼吗?
一、拿结婚证之后离婚退彩礼吗?拿结婚证之后离婚一般情况下是不退还彩礼的,但是如果夫妻没有共同生活或是对方因为给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的,就需要退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深圳市作为特大城市,对人口管理的十分严格,对于违反深圳市计划生育条例,有超生现象的家庭,深圳市计生部门会对当事人征收一笔社会抚养费。在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生育三胎的夫妻就要承担这笔费用。那么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当地政策和您讲一讲。
一、深圳市社会抚养费征收...
·什么是法定抚养人赡养人?
在我国,历来注重孝道。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抚养和赡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那么,什么是法定抚养人赡养人?下面,我们为您带来详细解答。一、什么是法定抚养人赡养人抚养关系是长辈和晚辈之间的,并且是长辈对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未成...
·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有哪些
离婚案件中,最大的一部分纠纷就是来源于财产的分配。想要知道在离婚案件自己应该获得哪一部分财产,最好的依据就是《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今天整理了关于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资料,供您阅读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离婚财产分配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