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民政局或者是到法院去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tjlytel}}>
1、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在有可以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况下,要想撤销婚姻登记可以到民政局或者是到法院去办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
2、法律规定: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分析:“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 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在判断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有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 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 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 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 伤害。(3) 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 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 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 “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 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4) 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 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欺骗对方,说自己很有钱,能带其出国,如伪造自己的学历、经历、职业、职务,如谎说自己家境显赫、富有,如隐瞒自己的疾病,隐瞒自己的前科,隐瞒自己有子女,隐瞒自己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tjlytel}}>,隐瞒自己的已婚史等等。上述列举虽属欺诈,但却不能因此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因为欺诈的情形非常复杂,有的欺诈,如隐瞒未到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已婚的欺骗未婚的,法律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其他因欺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tjlytel}}>,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3、(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tjlytel}}>,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请求撤销婚姻的诉讼,一律应当以判决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方式结案。因为确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而不能依当事人意愿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婚姻时,应对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一并处理<{{tjlytel}}>,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既可采用调解方式,也可采用判决方式。对于撤销婚姻的一审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4、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撤销婚姻登记的程序: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tjlytel}}>;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补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五)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5、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成立后,民政机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都不予受理。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有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尽管本案中的行为是一个存在瑕疵的行政确认行为,但纠错行为同样要符合依法行政的最高要求,不能用一个错误行为去纠正一个瑕疵行政行为。
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tjlytel}}>,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作了进一步细化,“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当事人可以将民政部门列为被告,以审查不严,注册登记有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通过提起行政撤销之诉来达到法律救济的目的。
6、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婚姻事务的程序。①查验相关的证件和证明材料;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这里应当注意的是<{{tjlytel}}>,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③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④婚姻登记机关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tjlytel}}>。⑤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民政部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第四条第(三)项规定<{{tjlytel}}>,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故申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应当向作出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提出,即向被告区民政局提出,其申请要求被告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例一:原告孙某某曾于2014年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区政府作出的XX城民字第XX号结婚登记行为,该案经L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孙某某不服,上诉于高院,经高院二审审理,维持了原裁定。之后,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4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区政府及民政局提出申请<{{tjlytel}}>,要求二被告撤销XX城民字第XX号结婚登记行为。二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对孙某某的申请作出答复,孙某某遂于2015年7月16日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二被告限期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民政局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关于不能为孙某某撤销结婚证的通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只有婚姻一方当事人在受胁迫的情形下才能申请撤销结婚证,原告孙某某的申请事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未对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予以撤销。该通知已经书面告知该院。原告孙某某收到该通知后不撤诉,并要求对二被告拒不撤销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区民政局撤销XXX民字第XX号结婚证的理由能否成立的问题<{{tjlytel}}>。《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及《婚姻登记条例》第九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可见,法律法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依受胁迫的当事人的申请撤销因胁迫结婚的婚姻<{{tjlytel}}>,且有期限限制,即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告民政局认为原告孙某某以男方某在结婚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为由要求撤销婚姻于法无据,并作出不能为其撤销结婚证的答复并无不当。
案例二:张某和王某通过相亲认识的,二人认识不久就领取了结婚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闹矛盾。张某的姑姑在得知张某之所以同王某结婚,是受到王某的胁迫后,张某的姑姑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和王某的婚姻吗?<{{tjlyte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tjlytel}}>:“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张某。张某的姑姑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张某和王某的婚姻。
·关于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
单身女性收养孩子的条件是什么(一)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限制)。(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30周岁。(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离婚之后对于双方最大的问题也是最需要去解决的就是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拮据的情况下就要需要双方共同承担抚养费。为了避免纠纷法律详细的定义和规定了抚养费的支付,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是什么?下面我们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司法解释...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女人离婚争取抚养权可以吗?
女人离婚争取抚养权可以吗?抚养权是可以争取的;在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具有以下情况,女方会在争取抚养权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如果孩...
·一、离婚时一方患病另一方付抚养费可以吗?
一、离婚时一方患病另一方付抚养费可以吗?离婚时一方患病无力承担抚养费的,可以由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如果一方患病无力承担抚养费的,另一方应当减少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或者双方协商暂时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在以后进行补偿,只要双方达成即可。父母是有...
·离婚后发现财产遗漏怎么办?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
·离婚财产如何分割范文怎么写?
在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之前,必须就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以及孩子由谁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后签署离婚协议,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有人们法院判决。对于法院判决的情形,无需签署财产分割协议;但若是协议离婚的则必须签署该协议。由于部分朋友不知道此类合同如何拟定,故而我们为您...
·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
当未婚同居已经成为当下比较流行的行为时,作为当事人,一方面要避免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也要知道在发生纠纷时该如何处理。关于“未婚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未婚同居期间赠与财物能否返还
未婚同居期间不仅涉及到未婚同居共同财产如何认定,未婚同居财...
·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
离婚,一般是由双方的感情破裂所造成的,我们在进行离婚的时候,可以进行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对于诉讼离婚就会涉及到离婚官司管辖权的划分的问题,对于不同的情形下的离婚,我们的管辖权的划分的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的标准有哪些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离婚官司管辖权
(1)在一...
·家暴离婚财产分割的方面都有哪些
不管是因为一方出轨还是家暴导致离婚,只要夫妻之间存在共同的财产,那在离婚的时候就必须要作出分割才行,不然就不符合离婚的要求,自然也就不能结束夫妻关系。那一般家暴离婚财产分割的方面都包括了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家暴离婚财产分割的方面都有哪些
(一)双方协商...
·发现不是亲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发现不是亲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吗1、孩子不是亲生的怎么办,可以要求返还抚养费.如果丈夫一方是欺诈性抚养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明知其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谎称其为婚生子女,使丈夫一方承担了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丈夫一方与非婚生子间构成欺诈性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