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经常留意劳动纠纷的人们也许会留意到,有那么一些案子会涉及到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认定之间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多发生于工矿企业以及建筑类企业。像这种类型的纠纷,关键的地方就在于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之间的关系,那么,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请参考下文。一、用工主体责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条款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违法发包的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存在提供了法律依据。故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判断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应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要件:(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合本案的案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认定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一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共计五条,其中,第一条是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的规定,第四条系关于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责任承担的规定。既然第一条是在实质方面对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唯一依据,即是否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在于其是否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从法律的体系解释上讲,第四条并非与第一条具有同一含义,其并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阐述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特殊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而应属于另一范畴的责任。因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不意味着形成了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如果《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第四条可推论出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对承包方来说形成这样一个怪像:有合法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劳动关系,须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的承包方却可逃避用工主体责任,转嫁给发包方,使“守法的责任反而大于违法的责任”,严重背离了立法本意。事实上,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用工有其特殊之处,其特点主要表现在:短期性、流动性、分散性、阶段性等,经常有穿插作业、流水作业、农民工、间接用工、个人承包等用工形式出现。劳动者一般由实际施工人(包工头)招用,受包工头管理,由包工头发放工资,其与工程的发包人并不存在很大联系,其不受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其日常管理。因此,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实质要件上来看,劳动者与作为发包方的建筑企业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三、既然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等同于“用人单位”责任,那么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什么责任呢?《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该责任是以招用劳动者的雇主的责任为基础的。首先,用工主体责任并不会导致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就是用工主体责任存在的前提是有劳务派遣企业的存在,用工单位只是用了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的员工,并不是与派遣员工成立了劳动关系,所以这两者是有很大区别的,您需要多加区分。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内容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法第19条内容是什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


·虽然缴纳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但在现实
      虽然缴纳保险是企业应尽的义务,是员工应该享受的福利,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因为自身经济条件的缘故,要承担保险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因此,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企业只需要为员工定时缴纳三险。那么五险一金里必须交的三险是什么?和五险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一、五险一金...


·如何更好地保证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
      如何更好地保证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现在中国属于一个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蓬勃发展,各种建筑也都拔地而起,建筑行业或者说房地产行业成为了热门,对于房地产商来说要将工程承包给施工方,由专业的施工团队来进行施工,那么对于施工方施工工程质量,如何才能有一个更好的保证呢?要保证工程项目的质量...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
      关于工资支付,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支付时间,实践中最多允许在约定时间前后支付工资,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构成拖欠工资,此时单位就要承担法律责任。那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呢?本文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单位拖欠工资的责任是什么 1、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


·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包括哪些方面?建筑工程质量即工程项目质量,是指在国家法律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因为建筑安全事关居民的生命安全和生产效率,所以国家对工程质量的要求也极为严格,工程质量是对工程的综合性评定。今天,我们来看一下工程质量的形成过程中包括...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在我国,劳动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主要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动纠纷案件进行仲裁。目前各个省市都有相关的仲裁机构,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员是重要的成员,负责具体的仲裁事务。那么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本文结合国家相关规定,简要介绍下...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一、员工怀孕期间可以强行解除合同吗?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女职工怀孕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相应的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劳动者哺乳期满。下面由我们在本...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您都知道,在入职之前与用人单位会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从而建立劳动关系,这是您所比较熟悉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相似的法律关系,那就是雇佣关系,它是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那么,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


·哺乳期女员工降薪可以吗 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哺乳期女员工降薪可以吗?哺乳期女员工是不可以降薪的,这是违法行为。二、哺乳假的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


·被辞退了还没拿到工资怎么办
      被辞退了还没拿到工资怎么办 一、被辞退了还没拿到工资怎么办 被公司辞退的话,工资没有给,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帮助。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若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情形,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


·大家都知道事业单位工资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构成
      您都知道事业单位工资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构成的。绩效工资是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根据自己绩效来给予报酬,这样可以激励员工工作,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每个地方又有所不同。那么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一下。广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规定是怎样...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