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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可以异地报警吗

被网络诈骗可以异地报警吗
  
  在我国,有着形形色色的犯罪行为,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刑法上规定了不同的罪名。诈骗罪,就是经常见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发展,网络诈骗这一新型诈骗愈演愈烈,严重危害着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的和谐。很多朋友有这样的疑问,被网络诈骗可以异地报警吗?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网络诈骗的预防
  
  1、事先多搜。您在做交易前,多通过百度等搜索引擎查查企业的情况,查查同类商品交易的情况,做到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着急;
  
  2、判断联络方式。确认其联络方式,如果犯罪分子只留了手机号码,或者只是400号段的号码,则要特别小心。手机可以查一下其归属地,判断是否与其说的一致。
  
  3、不要贪低价。千万不要过分追求便宜,比市场价格低一半的商品,不是假货就是骗人的幌子;
  
  4、不要轻信认证标识。第三方机构认证的网站,均有认证标识,且该标识会链接到第三方机构网站上专门制作的认证页面,仅有一个标识不能说明其合法性。
  
  5、查网站的工商信息。各地的工商部门基本都已将企业注册信息上网,您可在我们汇总的以下页面查询、核对: 查不到注册信息的,请不要与之交易。
  
  6、查网站IP地址。骗子更多会在境外设置网站,且使用假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或者第三方支付账户,以逃避监管。
  
  7、坚持货到付款,先验货后付款。不要以网站制作的精美程度或者根据是否提供了银行卡号,来决定其真伪,更不要盲目提前付款。
  
  三、实施网络诈骗一般判几年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被网络诈骗可以异地报警吗
  
  被网络诈骗可以异地报警。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有犯罪行为地(包括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管辖。
  
  异地诈骗,你可以直接先去当地的公安机关予以保安。一般可以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所以异地诈骗案件,实施诈骗行为地、财物取得地的公安机关均有管辖权,你可以异地报警。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遭遇网络诈骗,建议到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诈骗行为或者拨打110及到当地派出所报警,对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我们可以得知,当我们在异地被网络诈骗时,可以到异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报警。我们提醒您,在上网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防范个人隐私,保护网络安全。同时,我们也提醒网络诈骗人员,一定要及时投案自首。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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