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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快递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省扬州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10民终2341号 中,快递公司与案外人之间签订了《片区协作经营合同》,合同的期限到期之后,案外人继续持快递公司的相关商标再此范围内从事快件经营活动,合同的到期后当事人到案外人除从事快递员的工作,由案外人对其进行业务培训,安排其工作,以及受其管理。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在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事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内容方式劳动时间等劳动过程均服从和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的从属性)特征。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基本不用听从单位有关工作指令,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应当采取综合认定的方法,即应当根据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是否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认定。而该案中,快递员并没有与快递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快递公司对快递员也没有明确的工作时间的约束,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工资也是由案外人发放,且其并无底薪,工资系按件付费,多劳多得,,其发放的工资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工资,也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限制。快递员以自己的技能自行揽件,送件,难以认定与快递公司形成人格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故不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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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情况下要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 “患者有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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