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南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样的?

计划生育与社会抚养费息息相关。全面二胎政策实施后,一对夫妻可以合法生育两个孩子,因此社会抚养费的主要征收目标将转变为三孩以上超生家庭。除了关心计划生育政策以外,您也关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目前国务院也出台了新政策。那么,关于南沙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怎么样的?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南沙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据区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区上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486.2元,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20572.6元。
  
  2、根据《条例》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曰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0972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45元。
  
  (4)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9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92000元。
  
  (5)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26600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154000元。
  
  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违法收养子女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6)符合《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属城镇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710元;属农村居民的,双方各征收社会抚养费411元。
  
  3、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如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再另行通知。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汉族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综上所述,全面二胎政策之后,中国生育政策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与其息息相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是值得您所关心并深思的问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在如今的特殊背景下,为稳定人口低生育率而设计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很重要的。以上关于南沙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可以作为您的参考。
  
  

·未婚子女抚养协议签了对孩子好吗?
      未婚子女抚养协议签了对孩子好吗?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年轻人未婚生子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双方之后没能如期办理结婚手续,而选择分手,则应该明确孩子的抚养问题。通常情况下,双方会签署一份子女抚养协议书,规定好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标准。那么未婚子女抚养协议签了对孩子好吗?下面我们就给您具体...


·重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对于婚姻关系,我国一贯保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依法不予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的,应依法解除其重婚关系。那在实际案件中,重婚有哪些法律后果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重婚有哪些法律后果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


·结婚彩礼多少钱?哪些情况下结婚彩礼要返还?
      虽然现在很多地区在结婚的时候流行支付彩礼,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其实是否支付彩礼对结婚证的领取并没有什么影响。不过既然是当地的习俗,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还是愿意遵守的。那结婚彩礼多少钱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结婚彩礼多少钱一般都选择在订婚的时候,双方家长都在场的情况下,...


·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虽然协议离婚不需要离婚夫妻去法院打官司,但也不能轻视,毕竟处理的都是自己的事情,稍不注意就会在离婚之后受到损害。并且协议离婚也是会产生法律风险的,不过您知道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协议离婚法律风险都有哪些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离婚协议书不具有...


·一、 离婚财产分割找谁处理?
      一、 离婚财产分割找谁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到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


·协议约定给付抚养费至学业完毕,已满18岁的能依协议要求对方支付吗?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原告抚养权及抚养费”的约定于法有据,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如果一方的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抚养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


·起诉离婚后多久开庭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且被法院受理之后,就会比较关心法院一般什么时候会开庭审理离婚案件。针对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现在就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起诉离婚后多久开庭 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民事案件多长时间开庭,但是对于案件的总体审限有相关限制。...


·夫妻离婚后能追加抚养费吗
      在离婚的同时,需要计算一下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实际需要支付孩子多少的抚养费。但此时计算出来的抚养费数额,可以说是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的。而在离婚之后可能孩子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那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后能追加抚养费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后能追加抚养费吗 根据司法...


·一、离婚协议欺诈的意思是什么?
      一、离婚协议欺诈的意思是什么?离婚协议的关键议题是财产分割问题,任何一方有隐瞒财产或虚拟债务行为的就是欺诈。 欺诈、胁迫属于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法定事由。然而,实务中哪些具体情形才算是欺诈或胁迫,则不是那么容易把握。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


·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一、堕胎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 女方以擅自打胎为由提出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但是,如果妻子多次擅自打胎拒绝生育的,或者丈夫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准予离婚。 女方未经男方同意,擅自打胎,在法律上并无不妥。但是,生...


·国家赔偿的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标准包含哪些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