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如何确定?追偿权如何行使?

一、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确定

  《民法典》第519条第一款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就各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至于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如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二、关于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

  1、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和范围

  连带债务人的追偿权是指一个连带债务人因履行债务、抵销债务等使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一定范围内消灭的,该连带债务人享有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民法典》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连带债务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规定为连带债务人实际承担的债务须超过自己的债务份额,才能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并且行使追偿权的范围限于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相应消灭,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转化为该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连带债务在外部关系上表现为各债务人对债权人均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但在内部关系上表现为各债务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担债务,例如,债权人甲对连带债务人乙、丙、丁享有150万元的债权,乙、丙、丁约定平均分担该笔债务,即就内部关系而言每人的债务份额为50万元。现乙向甲清偿了全部债务,乙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即100万元有权向丙、丁追偿,就这100万元丙、丁并不对乙承担连带债务,二是每人只承担各自份额50万元,乙也无权要求丙或丁各自承担超过50万元的债务部分。

  2、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民法典》第519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的享有债权人的权利。比较典型的是债权所附的担保等从权利。同时考虑到连带债务规则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为了合理平衡债权人与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某一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A、B、C享有100万元债权,连带债务人A、B、C内部约定了各自份额,A承担50万元、B承担30万元、C承担20万元,D还就自己的财产为债务人B就连带债务向债权人设定了抵押。现A向债权人清偿了70万元债务,B、C未向债权人清偿。依照本条规定,A不仅享有追偿权,还想有债权人的权利,即A就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即20万元有权向B、C追偿,同时还取得了债权人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但是,本案中债权人还有30万元未获清偿,依照本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就未获清偿的30万元债务对D提供的抵押财产所享有的抵押权,在顺位上要优先于A就抵押财产所取得的抵押权。

  3、特定情形下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份额二次分担规则

  《民法典》第519条第三款基于公平考虑,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该规定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指除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之外的所有连带债务人,包括实际承担债务后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例如,连带债务人A、B、C、D对债权人E负200万元债务,连带债务人内部平均分担债务,即每个连带债务人的内部分担份额为50万元。A向E清偿了200万元债务,使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全部消灭,A就自己实际承担的债务超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即150万元享有向B、C、D的追偿权,B、C、D各自向A分担50万元。现B破产,A向B只追偿到20万元,B应分担的另外30万元份额已经不能履行。此时,依照本条规定,B不能履行的30万元份额,由A、C、D三个连带债务人按照比例(50:50:50)分担,每人分担10万元份额,即A就B不能履行的30万元债务,自己承担10万元,可以向C、D每人主张10万元。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内容有哪些 一、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


·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
      一、诈骗与合同诈骗的区别是什么?1、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


·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不需要解除合同,合同自动终止。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已经终止,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全部完成,不用再进行解除。《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


·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一、滞纳金约定过高变更合同吗 滞纳金约定过高的,当事人可以主张减少滞纳金,而滞纳金过高并不是变更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就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合同变更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


·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赠予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一、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


·入职几天签合同才算合理的
      大多数的朋友都认为,只要到了企业就应该立马签订合同,但是出于某种原因,或是公司安排不妥,或是个人原因,导致签订合同拖延,但是到底入职几天签合同才算合理的,这也是很多人有疑问的地方,倘若遇到了延期签合同的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就详细给您说说具体内容。 一、入职几天签合同 才算合...


·定金合同生效的6大条件都有哪些
      定金合同生效的6大条件都有哪些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备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时生效。2、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完全辨认自己的行...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如今很多人出行依然依靠的是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可能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份客运合同。生活中,因为客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遇到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


·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一、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1、全面履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


·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 抗辩权,在合同中,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常我们理解的抗辩权是有当事人行使请求权,继而相对于这个请求权进行对抗的权利。现在我们就为您说一说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些?这方面的知识 一、抗辩权担保合同中保证人的抗辩权有哪...


·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 商铺转让一般是指业主将商铺的使用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进行。很多情况下商铺的转让合同会发生纠纷,业主与第三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理技巧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商铺转让合同纠纷的处...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