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怎样的?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我们一般来说,对房地产企业融资也是不太了解的,有些房地产商太法律规定不太了解而融资,那就触碰了法律的底线,导致负上了法律责任,可见了解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们可以一起来看看。
一、 典型融资方式
1、委托贷款
即由投资人将资金交给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委托后者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如下图所示。
2、股 债
即由投资人向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的同时,受让该房地产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并约定原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回购股权。
二、融资规定中的主要问题
1、名股实债
实践中,投资人为减少风险,控制被投资公司,在提供贷款的同时或之前,往往受让全部或部分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并约定原股东有义务在一定条件下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有的投资协议约定,在投资人持股期间,被投资公司需要向投资人支付固定的股息或红利。这种交易安排,有时被称为名股实债。名股实债可能涉及以下问题。
(1)被投资公司支付的股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可以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人取得满足上述条件的股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前)或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及其附加,而一般情形下,投资人取得股息和红利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实践中,能同时满足上款所述条件的投资安排并不多。特别是回购的主体往往是原股东,而非被投资公司。
(2)股权回购涉及国有资产需要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
如果投资人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则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将被认定为国有资产。如前所述,国有资产的转让需要按规定进行评估和进场交易,否则,股权回购将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回购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需要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否则,不生效
如果被投资公司是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股权回购(转让)协议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的,不生效。
2、财务顾问费
投资人在收取利息、股息之外,往往还会收取财务顾问费。财务顾问费一般按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其支付时间和方式通常与利息一致,其支付主体有可能是被投资公司,也可能是其股东。投资人往往会同被投资公司或其股东签订财务顾问协议,约定财务顾问服务内容,例如提供投融资咨询服务,引进投资者、制定和落实引资方案、安排商务谈判并促成交易等,但实际上投资人并未或未完全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深圳蔚深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南宁金融市场证券交易中心等拆借资金纠纷案,和上海东方高圣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置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置信凯德实业有限公司居间及财务顾问合同纠纷案的判决,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一方须证明其已经提供了约定的服务,否则,其要求支付财务顾问费的要求将得不到支持。
3、强制分红
在名股实债类交易安排中,投资人往往要求被投资公司每半年分红或每季分红一次,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实际盈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公司在有利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配,且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首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其后,应按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或任意公积金。要求被投资公司在未盈利的情况下,预先向股东分配利润,违法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存在被要求向被投资公司退还利润的风险。
4、企业间借贷
在有些交易安排中,投资人会设置一层甚至多层中间结构,一般是有限合伙企业,专门用于提供贷款。如下图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3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功能就是投资,包括股权和债权投资,但这些企业并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因此,这些企业同被投资公司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不排除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性。
5、独立担保
在有些担保合同中规定,担保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这样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得到不法院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往的判例,独立保证(即约定保证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目前仅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尽管该等司法判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司法解释,但不排除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遵循该等司法判例作出判决。
6、委托贷款情况下,委托人是否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下,有时贷款合同由银行同借款人签订,委托人并不是贷款合同的签约方。如果借款人逾期偿还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原则上应由银行(受托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银行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银行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委托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确认,在借款人知道委托人同银行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无须将银行作为原告或第三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房地产融资,国家对此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总的来说是造福于民生的,关于房地产企业融资规定的也越来越严,重点城市更甚,企业融资要求也越来越高,国家政策严了,我们也要好好跟政策走,促进稳健的房地产融资机制,才能使房地产长久健康发展。
·农村土地确权会让土地减少吗?
农村土地确权会让土地减少吗?
不是的,并不是让你的土地减少,有些人理解确权是重新分地,严重错误,这次确权就是按照二轮承包的时候来确权的!二轮承包的时候多少地,这次确权一样,说好的承包三十年是不会变的!再强调,不是重新分地。所以有些人说二轮分地的时候我没分到地,这次确权是不是应该...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福建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2017
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我省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入、土地价值等情况...
·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一、签土地承包合同注意事项都有哪些
1、“承包方代表姓名”要与身份证一致;
2、“承包土地人口”为农户现有人口;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要明确;
4、“承包期限”起始日期为签订合同的现时日期;
5、“承包方签章”如无私章...
·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
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一、怎么约定合同履行地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土地继承权的顺序人司法解释规定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
·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
在现代社会,国家是公民的保护伞,有困难的时候国家都会进行帮助,比如说法律援助为了帮助公民维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一般来说,在申请法律援助的时候都是有地域范围的划分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并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地域限制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
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住宅使用年限是广大群众极为关心的一个问题,涉及到很多家庭的主要财产能否得到长期的保障,而近期新闻有报道部分地区的住宅使用年限到期后政府部门要求补缴费用的行为,让群众不禁思考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办?下文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怎么...
·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
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继承财产,其中便包括了房产。虽然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归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权是归农民所有的,那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土地使用权继承城镇户口是否可以享受?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知识,相信可以帮助到您。
...
·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违法吗
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违法吗一、改变土地用途违不违法?土地使用者可以改变国有土地用途的,但应依法依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现行《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
·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有什么要求?
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有什么要求?在如今,征地问题和拆迁问题往往会成为社会热点问题,而与之相关的问题也开始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如何正确行使土地使用权,能否使用土地使用权建设厂房,以及具体要求是什么?这都应该是我们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商丘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我国一般征地补偿标准
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