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工伤认定结论工伤鉴定不认同怎么申诉?

工伤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但是有时候人们会对相关鉴定结果不认同,这就要对结果进行申诉。可是由于经验不足,对于工伤鉴定的申诉问题,很多人都不太清楚。那么,工伤认定结论工伤鉴定不认同怎么申诉?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对《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的处理办法
  
  (一)行政复议:
  
  (1)申请人——①用人单位;②受伤职工或直系亲属; ③工会组织。
  
  (2)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3)行政复议机关——①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②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
  
  (4)申请复议期限——①不予受理: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②对工认定结论不服: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③逾期不作工伤认定:期满后60日。
  
  (5)复议申请提交的材料——①复议申请书。②工伤认定机构做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书或工伤认定决定书。③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6)行政复议的受理——收材料之日起5日内。
  
  (7)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
  
  (二)行政诉讼:
  
  1、受理的三种情况:
  
  ① 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不服。
  
  ② 对行政复议不服。
  
  ③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
  
  2、起诉期限:
  
  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结论之日起3个月内;经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申诉
  
  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后,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这里,需要注意三点:
  
  (1)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指的是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伤职工所属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能力鉴定的初次申请是他们中的一方所提出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未提出初次申请的他方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也应当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是保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2)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这种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只能通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来寻求救济。
  
  (3)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此,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不得再次申请鉴定,亦不得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再次鉴定申请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后,应当履行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送达义务。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工伤认定结论工伤鉴定不认同怎么申诉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如果对鉴定结果不认同,需要向劳动鉴定部门提起申诉请求。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咨询本站工伤鉴定的相关律师。
  
  

·超过法定年龄劳动关系是否还受法律保护
      在现实生活当中,一般来说,我国为了确保公民的一些正常权益能够得到保护,针对劳动关系当中的劳动年龄是有着法定退休年纪的,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纪以后,相关人士还在继续和用人单位存在合作的话,如果发生了劳动纠纷,在处理的时候和正常劳动关系是不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超过法定年龄劳...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是什么生活当中有一些安全事故突如其来,给您造成了一些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失。当然在安全事故发生以后,国家肯定会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的进行补救的。如果说是因为工程质量量成了一定的严重事故的话,肯定需要将工程质量事故进行等级上的划分。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一、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什么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没有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的行为。除法定允许代扣工资的情况外,用人单位一律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否则,要...


·工程事故责任划分等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工程事故等级的划分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死亡人数或直接对经济造成损失的,具体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 .特别重大事故:系指死亡人数可达30甚至以上,或者是受伤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亿人民币的可达到特别重大事故的等。二...


·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要求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一定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呢?在下文中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一、为什么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劳动...


·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合法吗?
      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在为工作奔走,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企业的需求,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培训公司,他们利用毕业生找工作的急切心态,让他们签订一些不平等的合同,今天我们就在这里为您解答有关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培训期限是否合法。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约定培训期是不合法的,一般...


·疫情下复工期间感染病毒算工伤吗
      疫情下复工期间感染病毒算工伤吗?一般员工感染病毒的不算工伤,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有以下...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
      对试用期的确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前白纸黑字的写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发生纠纷。但现实中,要是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才是又该如何确定试用期呢?本文马上为您做详细讲解。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确定试用期第一种观点主张:试用期的期限是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关联的,由于未签订劳...


·公司应该如何报怀孕期间的工资
      公司应该如何报怀孕期间的工资?怀孕期间的工资也应该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如实申报,怀孕期间公司不能调岗降薪,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也不受影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试用期是劳动期限的一个特殊时期,试用期的时间不长,但是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法律对试用期做了很多的相关规定,那么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劳动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也蓬勃发展。但建筑工程质量事故也频繁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多发性、严重性等特点。所以我们要对工程质量严肃以对。如果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我们可以寻求以下法律依据,让我们了解一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哪些的...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