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怎么写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是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判处的处罚是比较重的,这个时候,犯罪嫌疑人最好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辩护,争取减轻处罚。那你知道律师的辩护词往往是怎么写的吗?我们带来了一篇范本,供您作为参考。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某家属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刘松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查阅案卷相关材料,会见被告人,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辩护词,望合议庭予以采纳:首先对被害人遭受的伤害表示同情,同时被告人杨某也委托我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伤害表示深深的歉意。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杨某持刀捅伤被害人胸腹部认为证据不足。
首先,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除被告人杨某自己供述外,仅有刘某供述看见杨某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然其在卷宗第38页的供述中又称“杨某告诉我,他在门口的时候,还用右手朝被害人的胸腹部捅了好几刀”,前面说是看见,后面又说是听说,对该事实的供述明显前后矛盾,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况且即使被害人本人也无法确认其胸腹部的刀伤是何人所致。其次,据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供述称捅了被害人前胸腹部7、8刀,但据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认定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共有5处伤口,且杨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上供述黄某也曾朝被害人身前捅了好几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据此根据“疑点利益归被告人”的原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捅伤了被害人的前胸和腹部。
二、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即指挥下所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伤与杨某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为第一被告人错误。
被告人刘某称:“潘某很生气就叫我们一起教训一下对方(卷宗30页)”、“潘某最后喊:办他(就是打他的意思),他的声音很大,我们都能听到(卷宗37页)”、“潘某就让我和姚某等人一块教训对方(卷宗39页)”。姚某供述称“后来潘某喊了声:打他(卷宗43页)”。江某供述称“潘某当着我和杨某、姚某、刘某、黄某的面说:对方灌我酒,等等我们去办他”,等等。从上述各被告人的供述中足可看出,杨某的犯罪行为是在潘某的授意下实施的。无论是潘某的供述还是姚某的供述均可证明杨某的最初意图是因看见潘某与被害人争执过程中可能吃亏,帮潘某出气,才用拳先捣了被害人,继而在潘某“办他”的授意下一时冲动出于哥们义气才大打出手,共同酿成后果,但杨某先出拳打对方并不必然导致本案的发生,何况在此之前潘某先扇了对方几个耳光。本案中,共同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是在潘某授意即指挥下所形成的,其对该案的形成、实施起决定和重要作用,而杨某只是被动的执行者。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所受伤害是由杨某直接造成的,如仅以此认定杨某为第一被告人即主犯,显然属客观归罪,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主犯的构成要件。
三、造成被害人轻重伤的后果并非由杨某直接实施所致。
无论是各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各证人的证言均不足以证明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是由杨某直接所致,请求法庭依法根据被告人杨某在该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参考杨某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年龄给予适当的量刑。
四、被告人杨某具有以下法定、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对此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给予了认可。2、被告人自归案到今天庭审,一直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被告人在此次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且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杨某在此次犯罪前从未受到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这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中已证实。且被告人该次犯罪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在酒精的刺激下加刚满18周岁社会阅历尚浅,为朋友义气一时情绪激动而行为过激,属临时起意,其最初意图也是为避免朋友受伤害才为之(在各被告人的供述中已证实其最初的意图),并在归案后坦白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据此可证明被告人杨某人身危险性不大,主管恶性不深。综上,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六项规定:“对于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的政策,请求法庭予以采纳,给一个刚满18周岁的年轻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以体现我国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刑事政策。由上可知,即使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律师也可以从犯罪嫌疑人具有坦白从宽、认真悔罪、是初犯等方面进行辩护,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减轻刑罚。要是你还想了解更多,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获得解答。
·一、涉嫌醉驾开庭当天拘留吗?
一、涉嫌醉驾开庭当天拘留吗?
醉驾一般不会是开庭当天拘留的,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
·自己发生醉驾如何实行缓刑
自己发生醉驾如何实行缓刑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较轻,而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若醉酒驾驶的犯罪分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的,则法院会根据具体情...
·嫌疑人不认罪定罪可以吗?
在如今的社会上,当我们的人身安全受到危险或者权益受到损害我们都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向法院诉讼来保护自己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事情向法院诉讼都会受理,也不是所有的事只要我们诉讼就能得到相应的赔偿或者让对方定罪的,那么嫌疑人不认罪定罪可以吗,下面您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嫌疑人不...
·见死不救犯法吗,会判刑吗?
见死不救犯法吗,会判刑吗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见死不救,如不负特定义务,一般不构成犯罪,属于道德上的谴责。但如果故意见死不救的人负有以下义务,如果他违背了该义务,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见死不救就涉嫌犯罪或违法、违纪: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如警察负有保护人民责任,不能见死不救;职务或者...
·最高法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平时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系列的刑事案件,为了合法的处理好这些刑事案件,国家颁布了刑事诉讼法来规范社会制度,惩罚犯罪者,维护受害的合法权益。刑法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大多数刑事案件都能够利用刑诉法解决和审判,我们需要了解刑法,学会利用法律处理案件,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下文详细回答了最...
·一般购买假币罪能判多少年
一般购买假币罪能判多少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三款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犯罪未遂的量刑会少一半吗
犯罪未遂的量刑会少一半吗
一、犯罪未遂的量刑会少一半吗?
犯罪未遂的量刑不一定会少一半,但犯罪未遂的判刑比犯罪既遂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因具体案件不同而不同,以下举例说明:1、失火罪。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
·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多久
针对刑事案件来讲,法律中也是规定了实际的追诉期限的,用法律术语来说就是刑事诉讼追诉时效。对于某个案件,只有在规定的追诉时效内的,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到底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多久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什么是刑事案件追诉期
刑事案件与...
·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作为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在与案件的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进行回避,就不能再作为此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鉴定人。针对不同类型的人,此时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同,那其中刑事诉讼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法律规定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
一、入室盗窃罪判多少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