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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二年内盗窃三次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盗窃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2)盗窃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4)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