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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代理词
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DD律师事务所受被上诉人W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上诉人W某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仔细询问了被上诉人,并查阅了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起重趸船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二、被上诉人已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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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起重趸船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第五条,被上诉人的义务是将原浮吊起重船改造成起重式浮囤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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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交付的是起重囤船(见船舶检验证书中的船舶类型),符合协议约定的起重式浮囤船的要求。因此,被上诉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船舶改造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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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被上诉人提供的是趸船而非浮吊船。
1、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船舶检验证书,该船舶检验证书上船舶类型是起重囤船,准予航行A级航区(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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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船舶检验局是船舶认定和发证的法定机关,具有认定船舶类型的法定职权和职责。
2、浮吊船和趸船具有明显的区别。浮吊船具有动力装置,趸船不具有动力装置。被上诉人提供的船舶没有动力装置,属于趸船的船舶类型,而非浮吊船的船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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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江苏省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的是无证的浮吊船,而非所有的浮吊船,趸船并不在江苏省水上过驳专项整治的范围内。
(一)持证的浮吊船可以合法经营。
江苏省已于2020年12月20日零时起,撤销、关停长江江苏段设置的水上临时过驳作业区,取缔长江江苏段水上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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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省交通运输厅全面开展无证浮吊船专项整治“回头看”》,省交通运输厅在全省内河水域(除长江外)于2021年11月16日组织开展无证浮吊船专项整治“回头看”工作,对合法经营的浮吊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督和定期抽查。因此,持有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浮吊船依法可以合法经营。
(二)浮吊船和趸船明显可以区分。
根据高邮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高邮市内河航道浮吊船、趸船管理的公告》。无论是浮吊船还是趸船,在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并登记后就可以开展相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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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提供的趸船符合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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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趸船并不在江苏省水上过驳专项整治范围内。
五、上诉人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一)上诉人有提供船舶停靠手续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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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协议的第8条:乙方(被上诉人)趸船停靠码头作业,甲方(上诉人)有义务为乙方囤船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完善相关停靠及作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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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船舶停靠手续应当由上诉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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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提供船舶停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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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改造完成后,被上诉人于2021年8月7日以《通知书》的形式通知被上诉人:由于上诉人未提供码头的停靠手续,导致被上诉人的船舶被南京浦口海事处扣押。自昨日起连续三个月,如你方(上诉人)不能解决码头停靠手续及保证我方(被上诉人)作业的问题,我方将追究你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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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予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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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上诉人以《回函》的形式,通知被上诉人:告知函已收悉。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有义务为贵司办理趸船停靠相关作业手续。办理需要一个过程,我方争取在2021年11月6日之前办妥趸船靠泊合法作业手续。如届时码头仍然不具备装卸条件,我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与你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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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已经办理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并交付给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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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上诉人违反约定给被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给予被上诉人赔偿。
上诉人不能提供港口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手续、被上诉人改造船舶以及按照上诉人的要求等待三个月,给被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协议约定,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200万元(见协议12条)。此外,上诉人也在《回函》中承诺,上诉人将按合同约定给予被上诉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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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诉人应当赔偿被上诉人200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包含在内)。
综上,被上诉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上诉人的违约行为给被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上诉人也承诺将按照协议约定给与被上诉人经济补偿。因此,上诉人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被上诉人。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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