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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_南京市六合区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工伤赔偿、追讨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_南京市六合区劳动法律师代理劳动仲裁、工伤赔偿、追讨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案件。
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为企业和职工提供专业劳动法律服务,包括:企业劳动法专项顾问服务、个人劳动维权、处理劳资纠纷,代理劳动者追索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工伤索赔、确认劳动..、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仲裁和.诉讼,提供南京市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地址,解答最新劳动法律疑问、南京六合区劳动争议仲裁举证注意事项等。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劳动法专项顾问服务
劳动法专项顾问服务--.劳动法律师团队在研究与总结劳动争议案件司法实务的基础上,结合当前企业对劳动法事务的认识从“理论到实务的转变,从效率到合规的过渡”,系统研发的核心业务,旨在为企业劳动人事管理以及用工风险控制提供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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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特色:
1、劳动人事管理制度的体系化;
2、劳动人事管理流程的程序规范化;
3、劳动人事管理文本的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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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工伤索赔的五个步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或者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突发性事故伤害和长期工作导致的职业病伤害。
工伤索赔大体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一、确认劳动..;二、确认工伤;三、劳动能力鉴定;四、确定赔偿数额;五、起诉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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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确认劳动..
工伤索赔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自然就无法实现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存在劳动..的有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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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包括事实劳动..。
用人单位没有跟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符合劳动..的构成要件的,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存在事实劳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以后,用人单位同样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的,以仲裁裁决结果作为劳动..存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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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举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工资表、工资卡或者工资条;2、工作证、上岗证、工卡或者工作服;名片、盖有公章的介绍信;4、考勤表、加班表;5、工伤现场的照片或者抢救记录;6、合格员工的证人证言;7、工伤后的赔偿谈判记录、协议书、录音。如果受伤职工是给包工头干活,必须要知道包工头的名字、年龄、身份证地址、实际住所,以及包工头所接工程的名称、位置、发包方名称,否则,没有办法去.或者仲裁机构立案,也就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鉴定;
3.工伤职工延长停薪留薪鉴定;
4.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鉴定;
5.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鉴定;
6.工伤与疾病因果..鉴定;
7.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8.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
9.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确认;
10.非法用工单位伤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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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工伤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且伤情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审查材料齐全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予以受理,并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发放《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补正材料告知书》,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上约定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被鉴定人按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体检鉴定;申领人按照《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体检时间和领取鉴定结论时间安排告知书》要求的时间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出国打洋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杜师傅应聘到一家境外劳务输出公司,办了相关手续去非洲做建筑工人,一年有十几万元收入。杜师傅工作三个月后,在一次意外中摔伤手臂骨折,他在国外住院治疗三个月,公司一直承诺会按照工伤处理。出院后,公司以办工伤为由把他送回国。回国后,公司态度大变,说杜师傅要想继续工作就继续留在公司,不想工作就自己写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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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师傅急了,去工商等多个部门一问,公司根本就没有境外劳务输出的资质,自己想去申报工伤,但工友都在国外无法作证,病历也是外文的,不知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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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接了这个案子,目前已经帮杜师傅办好了工伤认定。“公司是否有境外劳务输出资质不影响劳动者申报工伤”。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说,关键劳动者自己申报工伤的应当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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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提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包括事实劳动..)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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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师傅虽无法提供证人证言,可在提供劳动合同的基础上,提供出入境记录及经合法翻译机构翻译的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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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自己在国外工作期间并在国外受伤的事实,由社保行政部门来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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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可获得双重赔付
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是否能够同时赔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职工工伤的,工伤职工可获得双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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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如下:
1.理论上,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请求民事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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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则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二者不能混用,也不能相互替代。二是工伤保险金是用人单位而不是侵权的第三人缴纳的,那么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免除接受用人单位工伤保险金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便拥有了“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特权。
2.法律规定上,除工伤医疗费用外,法律不禁止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再获得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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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相关待遇,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应当扣减第三人赔偿部分,也没有规定工伤基金或用人单位追偿权(除工伤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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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受伤职工只能得到一份赔偿或者补偿。
3.在程序上,设计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双向就高补差的程序过于复杂,缺乏操作性,难以切实保障职工权益。
4.现实情况中,由工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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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实践中,侵权人具有完全赔偿能力的不多。侵权人的赔偿往往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二是诉讼中,工伤职工打民事官司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金钱成本。三是风险负担问题,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工伤职工存在因举证不能而无法获得民事赔偿的风险。
5.最高人民.新近颁布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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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说明因第三人侵权致职工工伤的赔付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得以确认。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工伤复发治疗费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依法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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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病情加重的,视同工伤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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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经用人单位同意,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由人单位按照下列标准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补助金:
1.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每月伤残津贴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
2.以用人单位当年应当为工伤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金额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医疗补助金;
3.按照《条例》第三十三条..款第(一)项规定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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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提示,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每月标准乘12个月为基数,按15年一次性计发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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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工伤赔偿救济途径缺失
根据劳动法与工伤认定办法,工伤认定是仲裁前置条件,而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由于职工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相对薄弱,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医疗费问题或与用人单位私下达成协议,而错过工伤认定的时机,当协商不成或发现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再提出申诉请求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申诉期限为由不认定工伤,前置条件的缺失导致仲裁与诉讼环节无法启动,劳动者在不能提供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向.起诉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的情况下,.以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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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受伤害职工救济无门,有的职工直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起诉,.查明系劳动争议,又无法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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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竞合问题
在很多案件中,工伤赔偿往往与侵权赔偿发生竞合问题,比如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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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这种竞合的情况下,往往会发生诉讼请求与诉讼主体的混乱。对此,应根据江苏省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中的解答: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权造成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劳动者在获得其中一种赔偿后,还可以就其与另一种赔偿之间的差额另行主张,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先行给付工伤保险赔偿后,可在给付金额范围内向第三者主张代位求偿的。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给付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有些职工工伤后未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与单位协商有关工伤待遇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后,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情况,对此用人单位意见较大,认为职工单方违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要求按双方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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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该种争议,一方面应认定双方原协议的自愿合法性,但考虑到一次性工伤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的终止而享受的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是对工伤职工因职业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补偿,而工伤职工只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下才停止享受工伤待遇,在职工享有正当辞职权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仍应支付工伤待遇。而职工享受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后,如再次主张二次治疗费等工伤待遇的,因双方工伤保险..已终止,不应予以支持。
●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在单位提起的工伤争议中,许多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有的要求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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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对该鉴定结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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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谈如何理解工伤中的“工”
在理论上,人们将“工伤”界定为 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也称为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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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人们进 一步把“工伤”简化为“在工作时问、因工作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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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内,因为工作造成伤害。如何界定“因工作”仍然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如果将“因工作”严格化,实行从严解释的原则,就会严格限定“工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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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它要求受到伤害的劳动者受伤时必须正在从事本职工作,而且其行为与其本职工作还必须具有“直接的”、在时间和空间上都“不间断的”、“无中间环节”的联系,如司机必须是正在开车,车工必须是正在操作车床,锅炉工必须是正在烧锅炉。
它着眼于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来源于丁作,而并不强调劳动者所受伤害仅限于其自己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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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已经成为各国工伤保险赔偿中普遍遵循的原则和制度。我国法律规定中也有所体现,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视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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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把劳动者的这些伤害也认定为工伤,是因为人们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为一个整体,劳动者的“工作”包括了劳动者直接“工作”和为了“工作”而为的行为。“工作”在这里是指“工作”和“为了工作”。因为无论是劳动者的工作行为或者是其“为了工作”的行为都是为了实现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都是在用人单位安排、指挥下所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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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工伤认定中有关“工作”的理解应当择其广义。六合区劳动仲裁律师认为,具体到本案,齐某在等待装货的间歇,应当视为齐某被派出工作的组成部分,而歇息地点是否不当不是工伤认定所考虑的范畴,因为工伤认定是不考虑劳动者过错的,而且齐某歇息并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排除的工伤认定 范围,故齐某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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