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违法使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您知道童工的范畴是什么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单位是不能使用童工的,否则的话就要受到处罚。那么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中就该问题做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帮助您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
  
  一、童工的范畴是什么
  
  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本细则规定允许从事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使用童工。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2、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艺徒,系指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3、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用工单位和个人,在就业登记、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发放营业执照、办理招收录用手续等环节,必须严格核查就业、应招人员的年龄,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核查年龄以公安机关发放的本人身份证为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与童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单位使用童工有什么处罚
  
  1、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当地企业职工因工出差的标准支付。
  
  2、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等费用,医疗期最长为20个月。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其他费用,按下列标准支付:
  
  (1)根据残废等级,比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发给致残抚恤费。
  
  (2)童工死亡的,应发给童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并给予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个月的经济赔偿。
  
  3、 对违反《规定》和《河南省〈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的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第十二条执行。
  
  4、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处以罚款:
  
  (1)单位每使用1名童工的,罚款3000元。
  
  (2)职业介绍机构及其他单位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2000元。
  
  (3)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工出具假证明的,每出具1个人的假证明,罚款2000元。
  
  5、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当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1200元。
  
  (2)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1名童工,罚款600元。
  
  (3)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600元。
  
  (4)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1名童工,罚款1200元。
  
  6、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罚款标准加重处以3倍罚款:
  
  (1)使用童工两次以上的;
  
  (2)使用童工3个月以上的;
  
  (3)数次介绍童工的;
  
  (4)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7、 罚款依照《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务条例》的规定执行。
  
  罚款和按照本细则规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致残抚恤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经济赔款,企业应从留利或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8、 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第十四条执行;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第十五条执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对“童工的范畴是什么”以及“单位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等问题的解答,不知道有没有帮助您解开疑惑。对于未成年人,我国采取的一般都是保护原则,为了他们能够健康成长,所以禁止单位使用童工。
  
  

·小时工要签合同吗,小时工是否签劳动合同?
      小时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钟点工,常被雇做一些打扫卫生、接送孩子等事情。这是一个时髦的工种,它既方便了工作太忙的雇佣者,也让有时间富裕的那部分人有了创收的途径。那么,您是否了解在合同法中关于小时工的一些规定呢?小时工需要签订合同吗?在签订合同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呢?针对这些疑惑,我们...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一、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如何? 仲裁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都做了那些具体规定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


·工伤认定到鉴定完时间要多久?
      职工在遇到工伤事故造成身体伤害时,首先应尽快到医院进行治疗康复,但伤病恢复或病情稳定后再办理工伤认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职工经济条件有限,家庭生活较为困难,对于治疗、医药、伙食等费用负担的压力较大,因此希望尽快办理完工伤赔偿手续,那么,工伤认定到鉴定完时间要多久呢? 一、申...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
      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该怎么办当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劳动法者在面对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况的时候,是可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来维护权利的。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入职几天离职不给工资的规定,但是,我国劳动法同样规定,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合法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在我国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吗? 认定工伤后不一定要做伤残鉴定 如果认定为工伤后,经过医疗治疗后,实际没有影响肢体功能障碍,达不到伤残标准 ,则可以不用做鉴定,前提是单位、个人都没有不同意见的情况下。 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最终还是需要经过伤残鉴定的环节,出具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的证明...


·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全文是怎样的
      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全文是怎样的 国家虽然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标准,但并没有限制其他省份制定具体的验收实施细则或着更高标准的验收标准。验收标准的规范统一化,便于统一管控工程的施工质量,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那么,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程全文是怎样的呢?详情见下...


·劳动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必备...


·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国家管控的事业纷纷下放,国家事业单位改制使得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融资与管理等都注入了新活力。而我们知道事业单位的工资往往和一般的企业不同,那么国家企业改制后工资构成会变化吗?如果劳动者对工资不满意是否可以对公司发起申请?事业单位改革变企业后工资应当不...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
      农民工是属于一个比较弱势的群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就是有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上我国法律对于农民工工资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那么,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农民工工资发放制作清单的内容包括哪些 要求施...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
      发生劳动争议向仲裁委申请有时间限制吗劳动关系存续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到正式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间的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