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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的主体

 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
    1、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
    就运输生产关系的要求来说,客运合同中旅客的身高、体重决定承运人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支付量,而旅客的其他状况,如性别、国籍、种族等等,均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无关。其次,客运规模之大也使任何客运合同中的承运人不可能过问旅客的其他状况。第三,旅行是一切人的一般民事权利。因此,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没有任何特别限制。
    旅客乘用运输工具进行空间位移的活动,是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应适用民法关于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一般规定。但运输法根据一般民法行为能力规定,以年龄和精神状况确定旅客的合同主体资格,在实践中是不现实的。因此,无论是国际或是国内运输,公约和国内法对旅客行为能力均有不同于民法的规定。我国铁路、公路和内河旅客运输规则对旅客主体资格采取了身高标准,航空运输则采用了与民法规定不同的年龄标准。其共性,是依据旅客身高、体重所需空间、费用的经济学原理确定不同的票价。
    2、旅客随行人员
    持全价票旅客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不存在问题。但随成人旅客同行的半价票、免费者在运输合同中的地位,却可研究。半价票乘客由于其已经支付了合同的对价,这一对价与承运人所付出的劳务量是对应的,所以半价票乘客理应属运输合同的主体。免费随成人旅行者情况较为复杂,其不具有民法规定的运输合同主体资格,其未(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法理上不能享有合同权利。但社会生活中这又是普遍现象,免费乘客又必须享受承运人提供的服务。如何确定其法律地位,笔者认为,应视其为运输合同的第三人,由法律法规规定其享受服务、取得赔偿等权利。
    旅客作为运输合同一方当事人,人数是不特定的,可是一人,也可是多数(即团体旅客)。
    3、 旅客行李物品
    旅客在旅途中一般都携带若干行李物品,此类行李物品分两类。第一是自带行李,即由旅客自行随身携带、自行保管的行李。自带行李是必须的,也应该是免费的(实质上已包括在客票价内),但自带行李也要占据运输工具空间和载重,因此,运输法为了保护承运人的权利,一般都对自带行李作重量和体积上的限制。第二是托运行李,即需由承运人负责载运、保管的行李。各种运输方式中,托运行李均需有行李票,即旅客应为托运行李另行付费。行李运输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的从合同,依附于旅客运输合同。

·快递公司遗失物品需赔偿
      快递公司认为:“店主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并且缴纳快递费25元,但是并没有对此进行保值。按照单据背面的约定只赔偿最高限额500元。
     店主认为,该《详情单》是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正面寄件人及收件人两栏的内容均由原...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定义
       货物运输合同,即通常所说的货运合同,是委托人将需要运送的货物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并由委托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委托人与承运人签订货运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一、...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
      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收取合理运费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支付运费,是托运人的义务,承运人收取费用,承担货物运输责任,是承运人的权利,但承运人只能收取经物价部门确定的费用。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享有的权利
      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依合同法的规定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按国家物价局规定收取旅客客票价款及行李托运费。

  二、按规定要求无票乘车、超程乘车人补缴票价款及超过规定的行李托运费。

  三、拒绝乘客要求改变规定线路及超速驾驶的要求...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合同法》规定,货运合同中收货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合同法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应当支付的运输费用。

  《合同法》二百九十二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收货人收到承运人运送的货物,表明承运人按合同约定已将委托人...


·多式联运合同的法律定义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需要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如先陆路后水路)才能将货物运到委托人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运输合同。按《合同法》第三百十七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实施,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


·运输合同的主体
       旅客在运输合同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是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合同的“标的物”。此说历来不为传统民法理论所接受,但从合同法原理和专门运输法角度看,仍有深入研究之需要。
    1、旅客的合同...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交给承运人。”这样,承运人才能够按时地完成托运任务。
      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


·客运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向承运人支付票款的合同。该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按交易习惯的除外。”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旅客取得的车(船、机)票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形式,其旅客支付票价款是...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依据旅客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客票上载明的时间、班(车)次,座位号乘坐规定的交通运输工具到达客票上指定的目的地。

  二、享有按规定数量携带免费行李的权利。

  三、享有按规定携带一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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