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有效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
  
  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证明等合法证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书面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申请人经过协商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手续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抵押合同;
  
  (四)土地评估报告;
  
  (五)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出租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建造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承租人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内容的,必须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人应当自抵押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权利取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者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期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经过协商后,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订明,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的最高年限。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政府收取,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必须在出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出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再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须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间,国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全部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当事人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划拨土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挠。
  
  第三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土地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等业务活动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从事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的,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条例》实施后,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行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清理,并按《条例》规定处罚后,补办出让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针对于有土地的人才会拥有的权利,而且我国也是专门出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就是为了让可以让法律更好的保障各自的利益和权益,而且作为使用的人在对土地做任何事情的时候,都要取得当地村委会的同意才可以实施。
  
  
  

·海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海门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修筑公路、铁路、高铁、桥梁等工程,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工程,且在修建这些工程的时候,国家工作人员会做现场勘查,尽量避免征用损失很大的土地,所以被征用的土地大部分都是农用地。在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所有者能得到相应的补偿,2017高铁征地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最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Ⅰ-1,玉溪坝坝区,水田170000元/亩,水浇地100000元/亩,旱地(园地)8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Ⅰ-2,生态核心区北片区(红龙路以上城市建设用地边界...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地补偿新标准是什么??国家和社会都需要发展,而发展离不开国家建设。所以,为了国家的发展会进行相应的工程建设。但是这一过程就会对人民使用的土地进行占用。不过,国家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损失,根据人民所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补偿。而国家为了补偿工作的进行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那么,国...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怎么分配的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怎么分配的在我国的,征地拆迁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征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这样的概念,这些补偿和补助费便是为了安抚征地被拆迁的人们所设置的一些赔偿了。但是,由于我国土地也是可以进行流转的,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生一些权利的变动。那么,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怎么分配的呢...


·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主要有什么?
      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主要有什么?我国实行的是国有土地所有制,因此,再使用土地时,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已确认一定期限内的特定地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有时会出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那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主要有什么?具体内容在下文将会有讲解。 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主要有什么? 国家作为国...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机关、个人和企业等按照规定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种使用权利。土地使用者可以将使用权进行转让,但是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要有相关证明,因此,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签署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那么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协议怎么写呢?接下来我们将为...


·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归属是谁?
      农村地区一般土地的存在形式是以集体土地或者是宅基地的形式存在,宅基地的形式和平常我们所遇到的土地使用权不管是在管理形式上,还是在土地使用限制上都是不相同的,所以我们使用宅基地土地的话,一定要对宅基地周围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解,那对于我们来说宅基地门口土地使用权的归属是什么单位呢? ...


·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很多的交通设施也不断的在投入和建设中,然而各地在拆迁之前都是会对当地的居民进行补偿的。而对于顺德市的居民来说,顺德市的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您一起来阅读一下下面的文章吧。 一、顺德地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
      吉林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有哪些标准?吉林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对于土地的使用来说,是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使用税的,相信这一点您都是非常的清楚的,但是,最近国家对于占用耕地的情况,也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款了,为此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对该税进行规定,那么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样的? 第...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