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规定。



  

本法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范围,作了适当的调整。原第15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三类案件:(1)反革命案件, (2)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



  

现在修改为本条规定:(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考虑到《国家安全法》已经不再采用"反革命罪"的罪名,而是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若干犯罪;而本法立法时,我国《刑法》尚未修改,但估计到有可 能将"反革命"的罪名取消,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为了与《刑法》修改协调一致,将本法原第15条规定的第一类案件的罪名,增补上"危害国家安全罪", 是十分必要的,也使"两法"的规定,能够衔接。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判外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之前加上"可能"二宇,更为科学。理由是:第一,这是对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肯定。1979年12月 17日"两院一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 作其他处理时,也一般不再交由县(区)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可以理顺刑事诉讼中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关系,避免出现起诉权与审判权相互限制甚至互相侵犯 的情况,加上"可能",便在立法上允许检、法两家对同一案件的量刑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和判断,不会因在量刑上看法不一而相互扯皮,以致最终又得通过最高司法 机关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性质的通知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第三,可以使本法更具有科学性,从立法上消除"先定后判"的不良影响。加上"可能",使向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的普通刑事案件的量刑成为检察机关的认识和判断,而不是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人民法院也没有约束力。第四,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充分 调动被告人一方的辩护积极性,有利于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正确地审判案件。



  

这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 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时,即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应判处其他刑罚或者应作其他处理时,一般不再将案 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以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合议庭应当报请院 长决定后,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报请移送的这类案件,应当分别情形作出不同处理:认为不够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 不予受理;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决定同意接受移送。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三类案件,即涉外刑事案件,删除了原刑事诉讼法中"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这是因为该类案件大多是发生在宾 馆、饭店中盗窃外国人的少量财物案,虽然也属于"涉外案件",但毕竟性质不是十分严重,影响也不是很大,没有必要将这类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划归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上述三类刑事案件,属于性质严重,危害极大,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较大的案件,对于这几类案件的处理,事关重大,如果处理不当,就会严重损害国 家的利益,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影响国家的声誉,有的甚至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从严掌握,更加慎重。同时,处理这几类案 件,无论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往往也比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政策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的办案力量。因此,法律规定这几类案件由中级 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是适宜的,也是必要的,有利于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本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是普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一审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也就必然成为普 通刑事案件的基本的第二审法院,另外,它还有审判监督的任务,所以,划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宜过多,而只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等重大、复 杂,但数量并不太多的三类刑事案件。



  

 

·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值得注意的特殊案件管辖权问题有: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


·什么是专门管辖?
      它是指,专门法院之间、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案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权限。解决哪些刑案由哪些专门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受理刑案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案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第十章,...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院执行解释》第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港、澳、...


·普遍管辖原则中的冲突
      (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果各国均主张对同 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 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释解)

本条是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


·什么是地区管辖?为什么以犯罪地管辖为基本原则?
      

地区管辖是指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对于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本案究竟应由邓某居住地的法院审判还是应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收集和核实证...


·怎样理解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是一项辅助性原则,所谓被告人的居住地,是指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什么情况才是“更为适宜”的,一般是指:犯罪地难...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 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 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


·诉讼管辖的分类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 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


·什么是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有哪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它是为适应审判实践出现的特殊情况,法律对级别管辖所作的灵活性、变通性的规定,使得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案;下级法 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案,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法院审判。但是必须注意:第一,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