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及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 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 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 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 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办本区内补偿安置事务。征(用)地单位与实施单位应当共同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增加补偿的依据:
  
  (一)新批的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
  
  (四)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五) 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六)其他从事不当增加补偿的情形 。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对补偿总费用进行测算,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应当制定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求意见后,实施单位应当将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 经审核通过的,核发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实施单位应当在实施通知书核发后 5 日内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实施单位、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 、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三条实施单位申请审核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时, 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征(用)地批准文件及经核准的用地范围图;
  
  (二)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 》 ;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经落实 的证明;
  
  (四)与征(用) 地单位签订的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事务办理协议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十四条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 有效期为 6 个月。 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完成的, 实施单位应在期满 10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续期, 一次续期不得超过 6 个月 。 项目结束后,实施单位应向市国土资源局报结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 、涂改 、 转让 《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方案实施通知书》。
  
  第十五条实施单位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 、 搬迁等事项签订 《 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的,应当在补偿安置协议中予以明确,协议经公证后,方可领取货币补偿款 。
  
  第三章 征收补偿
  
  第十六条实施单位应对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 下同) 的, 按照本办法给予补偿 。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依法享有 “一户一宅 ” 合法权益, 但权证不齐全的,由所在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房屋建设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 、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220 平方米的, 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 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按照以安置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征收安置房总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建设的, 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 。 征(用) 地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缴纳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征(用) 地单位还应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
  
  统一建设的新宅基地面积, 每户不得超过 135 平方米, 由街道(镇) 统一规划、 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
  
  第二十条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 、 具备工商营业执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产权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 。对拆除非住宅房屋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由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2% 的设施搬迁费用,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停业补偿费用;非营业用房由实施单位给予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8% 的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费用, 不超过征收补偿款 5% 的停业补偿费用 。非营业用房中非营利性的学校 、 医院 、 养老机构等,按照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标准 1.5 倍计算; 上述单位确需复建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依据城乡规划建设 。
  
  (三)被征收人将房屋出租的, 实施单位仅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 承租人因停业 、 设备拆除 、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按照出租协议的约定处理;双方未约定的, 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
  
  第二十一条征收补偿款中原房补偿款由具备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评估管理及技术导则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的 80% 确定 。
  
  第二十二条涉及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 、 房屋产权证 、 工商营业执照 。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 实施之前, 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证载用途为宅基地的,其营业用途的补偿由区政府制定具体的标准,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他补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实施之后,不给予营业用途的补偿 。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统一建设的, 实施单位应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费 、 过渡费及原房电话 、 空调、 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装修的, 实施单位应支付装修补偿费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区政府制定 。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 其可申购面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时, 购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 、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补偿费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资金;
  
  (二)每户可申购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 220 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 、 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 确需超过本条第(一) 项规定进行申购的,须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审核。每户被征收人申购面积人均不能超过 30 平方米, 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 项规定的220 平方米 。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收土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 、 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经实施单位审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组公示 5 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 。
  
  第二十五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其购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 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征收安置房建设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收人 。
  
  (二)因房屋楼层 、 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征收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征收人在选房时与征收安置房建设方结算, 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 、 套型等原因, 造成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征收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 10平方米(含)以内的, 超面积部分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 平方米的, 全部超面积部分(含 0-10 平方米超出面积)按照所购征收安置房价格上浮 50 %计算购房款。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购征收安置房的, 由实施单位负责对征收安置房申购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集和初审后,报区房屋管理部门核准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 初审 、 核准的完整资料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 。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被征收人选择征收安置房的顺序,可以按照协议签订或搬迁先后的顺序,具体由区政府确定 。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利息的计息期自补偿安置协议签署之日或法院司法强制执行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购款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网上关于长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具体内容。其实,无论是长丰县还是其他的地方,只要发生了房屋拆迁,那么就必定有与其相关的拆迁补偿标准以及安置办法,因为只有把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做好了,相关部门才能更好的开展房屋拆迁工作。
  
  

·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现在的男女算的都比较精,毕竟离婚率太高,不能因为夫妻离婚就导致自身利益遭受巨大的损害,这当事人肯定不得干。因此有不少人都是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买房,然后一起还银行贷款的。那此时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结婚后双方一起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夫...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是什么?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参照标准 一、住宅 类别一: ①墙:进口墙漆墙面或墙纸、局部墙面带装饰造型 ②地:中、高档实木地板(紫檀、柚木、云香等),或800×800镜面砖,中、高档仿古砖,中、高档花岗岩地面砖 ③...


·小产权购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
      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自己建的房屋是小产权房的一种,按照规定,这样的房屋也可以进行买卖。由于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所以人们在购买小产权房的时候要特别小心,虽然不能签署正规的购房合同,但是双方也要通过小产权购房协议书的形式确定买卖关系。那么小产权购房协议书范本是怎样的?现在我们一起看看下面...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
      房产分割其实很多时候是关系到遗产分割的一个问题,但此时因为被继承人还在世,只是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因而就提前先对房产作出分割,这其实也是为了日后家庭和睦考虑的。在进行房产分割的时候涉及到协议书的书写,到底房产分割协议书怎么写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家庭房产分配协议 甲...


·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购房流程是怎样的
      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商品房购房流程是怎样的 一、应该怎样购买商品房 1、购买商品房流程第一步: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正式销售工作开始后,一般会设立售楼处,购房人在认可本项目后,可到售楼处签订认购书,并缴纳订金。销售方应实事求是地向购房人介绍项目的进展情况,并将签约须知及有关的宣...


·离婚按揭房如何分割?怎样分割离婚按揭房?
      一、离婚按揭房如何分割?怎样分割离婚按揭房? 按揭房产离婚的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的处理办法是: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


·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
      从左右以来,房价一直在上涨。上涨后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对房价进行调控,为了保护购房目的为居住而非炒房的购房者,征收房产税也是其中一项政策,如今各地开始试点征收房产税,对拥有多套房产的投资者和疑似炒房者进行收税,重庆也发布了房产税政策,重庆房产税最新政策的改动是怎样的?以下是相关解...


·二手房买卖合同毁约责任应承担哪些?
      二手房买卖合同毁约责任应承担哪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即违约方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各种要求履行合同义务。2、采取补救措施...


·房子购买者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可以将房子随意租售,为了保障商业
      房子购买者拥有房子的使用权,可以将房子随意租售,为了保障商业房子出租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特殊意外发生,双方在租房前必须要填写一份租房合同书,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商业房屋出租的合同书范本怎么写呢?下面和我们一起从下面的文章中了解一下吧。 一、商业房屋出租的合同书范本怎么写 ...


·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
      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份? 房产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来说,都是无可替代非常重要的的财产,在房产的归属权上您都会很在意,房产公证是对房产归属权的一种有公证效力的鉴定,而房产公证书就是房产公证的书面证明,那么,你知道房产公证书可以有多少份吗?接下来,我们为您详细介绍 一、房产公证的含...


·全款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全款房屋买卖合同范本包括哪些内容? 出卖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