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贩卖毒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tjlytel}}>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tjlytel}}>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二、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说明
当前,贩毒犯罪日趋猖獗,大量种植罂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确,各地对有关法律理解不一,解释的出入很大。公安部1979年制定的《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办案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掌握犯罪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以便有所遵循。
这个立案标准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1、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制订的各类立案标准历来是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这一立案标准也本着同样的原则,参考了法院的实际量刑标准。
2、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tjlytel}}>运输或走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3、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tjlytel}}>主要是根据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第 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三、案例之刑罚的确定原则
案例: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带领赵某和刘某从云南贩卖毒品到陕西西安。
律师分析:
1 、先确定量刑起点。张某、赵某、刘某<{{tjlytel}}>共同出资购买毒品进行贩卖,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对张某等3人应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对张某等三人应当以十五年作为量刑起点。
2 、确定基准刑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数、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本案中涉案毒品海洛因净重三百六十一克,远远超过量刑起点的数额海洛因五十克,但尚不够适用无期徒刑。故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可确定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3 、确定宣告刑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基准刑后,<{{tjlytel}}>下一步量刑工作时根据案中其他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予以调节,得出拟宣告刑。本案中,张某等三人具有的其他情节有:张某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赵某和刘某系从犯;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中认罪态度好。对于从犯和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分别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二十%--五十%和十%以下;《量刑指导意见》并规定,从犯的情节应当优先适用于调节基准刑,之后再用其他情节进行调节。根据上述规定,<{{tjlytel}}>对张某等3人的基准刑调节步骤是:
⑴对张某基准刑的调节:鉴于确定基准刑阶段未能将超出量刑起点的犯罪数额考虑进去,其当庭自愿认罪对基准刑的影响与超出的犯罪数额相抵,故张某的拟宣告刑为15年。
⑵对赵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10%)=172个月。
⑶对刘某基准刑的调节:一百八十个月×(1-20%)=144个月。
四、贩毒案件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
(一)运用证据认定持有毒品人“主观上明知”
鉴于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根据犯罪构成理论,毒品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必须是主观上明知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才能构成相关的毒品犯罪。然而,我国法律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主观上明知”的把握尺度不一致,给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明知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tjlytel}}>也给一些贩毒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毒品犯罪的“主观明知”议而不断、统而无据的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制约对贩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此,宜采用事实推定制度,即持毒人即使不知毒品纯度是多少,也不知是海洛因还是冰毒,但只要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存在,结合查获的基本事实再加上一些环境因素可推定其明知。1、行为人采用体内携毒,或隐匿于衣服鞋子的夹层、水果及各种器皿等别人不易发现的地方的高度隐蔽的持毒方式;2、行为人以高度诡秘的交、接“货”方式将毒品放在人迹罕至的地方,确能证实毒品系其所放;3、行为人虽称毒品系他人所有,不知是毒品而代其保管,但领取了高额的报酬;4、行为人明显逃避检查,检查时逃跑或在检查中将其所携带的物品丢弃或故意用特殊伪装方式或不讲真实姓名;行为人有毒品犯罪前科,对毒品的认识能力都较常人有着更直接的感受或经验,在其身边、住处被查获时,可推定其主观上的明知。
(二)运用证据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问题
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非法持有毒品达到数额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贩毒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吸毒者在购买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tjlytel}}>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可见究竟定何罪,关键取决于收集的证据。为防止忽视对认定贩毒证据的查找,草率地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而造成轻纵罪犯。应收集运用以下证据予以区分:
1、毒品数量证据。毒品不是一般货物,既不能吃又不能用,也不能合法转让,行为人一次购买或藏匿、持有大量毒品,绝不可能仅用于吸食,通常只有贩毒分子为牟取暴利,才会大批量购进毒品。无论行为人是否吸毒,但持有毒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个人吸食所需,行为人非法持有的行为应视为贩卖毒品所作的准备,是贩毒行为的组成部分。
2、吸毒者的证言。吸毒人员对毒品交易的整个过程耳闻目睹,可以证实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贩毒人的体貌、衣着等,因吸毒不为罪,其证言的可信度高。吸毒人员可证明曾向其购买过毒品,说明持有人有贩毒史。还可收集吸贩双方就毒品价格和数量已协商一致,因意外原因而未交易成功。当多个吸毒人员指向同一目标,毒品的价格标准一致,<{{tjlytel}}>数量吻合,即便个别证言有相异之处,但有相关证据佐证,也能形成证据锁链认定其贩毒。
3、特情证言。利用特情侦查手段破获贩毒案件即诱惑侦查,是对贩毒这类侦缉和证据的收集极为困难的案件施行的必不可少的侦查措施。但施行中有个别特情急功近利,为了立功、受奖故意夸大其词,个别侦查人员为了追求政绩滥用诱惑侦查。司法实践中应慎用此证并区别情况作不同认定:(1)行为人携有毒品正在寻找买主,有贩毒意图,而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故意与其交易将其抓获,此特情证言可作贩卖毒品的证据;(2)行为人持有毒品,但未发现其有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仅因特情约购毒品而贩卖,此乃犯意引诱,鉴于特情引诱使行为人产生犯意,进而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仅以该证不能作为认定贩毒的证据,仍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tjlytel}}>(3)“控制下交付”的对象为毒品,即在侦查机关控制下行为人出售毒品,特情出资购买,其证言可证明行为人贩毒;特情将侦查人员提供的库存毒品出售给行为人,由于控制下交付的实际是“毒资”而非“毒品”,违反了国际公约,特情证言不能作为认定行为人贩毒的证据。
4、实物证据。鉴于人的思维最为复杂,<{{tjlytel}}>因而言词证据极不稳定,指控贩毒尤其需要客观性、稳定性较强的物证加以检验,这也是区分贩卖毒品与持有毒品的有力证据。贩毒者购进毒品出卖时必然把毒品过称分装后出售,为卖出毒品多向吸毒者通过手机、电话联系,利用提包等物携带毒品,通过收集藏匿毒品的提包、箱子,联系出售的手机、电话号码,分装毒品的秤量用具及包装物品等一系列证据,并以此为线索查出通信记录和相关人员以及嫌疑人遗留在毒品及其包装物上指纹等,便于进一步查找证据,证明行为人持有毒品目的是为贩卖。
·虐待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九十八条 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
·侵占罪的辩护词
一、侵占罪辩护应当从下列几方面考虑:
1.对自诉人林某的诉请进行处理。本案二审法院发回的理由为被害人没有查清,并没有对自诉人的诉请进行处理。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确定被害人,如果林某确实没有因犯罪遭受损...
·假冒专利罪的案例分析
1、假冒专利罪的案例
被告人周某,男,某玻璃工艺制品厂职工卢恩光就其"双层艺术玻璃容器"发明设计获实用新型专...
·刑法第21条详解
按照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一、盗窃罪的基本量刑: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达到数额巨...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tjlytel}}>
一、《刑法》关于本罪的规定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1、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2、立案由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
第一种: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情形: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至100万元,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至500万元;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
·伪造货币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一、伪造货币罪的定义
伪造货币罪 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对伪造、变造货币犯罪必须给予坚决打...
·洗钱罪的辩护词
洗钱罪是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是否构成洗钱罪要综合考虑:行为、主管故意、是否扰乱和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等。对洗钱罪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