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福建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福建省的经济发展使得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人们可以享受到各种现代建筑带来的便利。但建筑工程如果发生质量问题,就会引起人们财产损失和对人身的损害,而福建省的工程质量纠纷也并不少见。那福建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解决?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相信对您会有所帮助。
一、福建工程质量纠纷如何解决?
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不合约定的处理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确立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原则,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或者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当由承包人承担。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施工合同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是否合格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工程质量鉴定需要消耗时间,必将导致工期拖延,《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5将工期与质量状况挂钩:“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合同双方遭受了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在法定强制性质量标准基础上,当事人可以约定更高质量标准,不合该质量标准即为不合约定。《合同法》第28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与不合格质量问题相比,此时工程款应当支付,但施工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实践之中,承包人接到修复通知后可能拒绝修复、返工或者改建,《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故承包人拒绝或者拖延修复时,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并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所减少的工程价款为拆除与修复不合格工程耗费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人工工资,以及承包人不及时修复致使发包人遭受的损失,如果修复造成逾期交工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分担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1)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缺陷的情形包括:
(1)勘察设计有缺陷。建设工程应当遵循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施工是将设计图纸付诸实施的过程,如果勘察设计不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标准、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再优质的施工技术都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有缺陷的情形包括没有提供符合法定质量要求的勘察设计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发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等。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建筑材料、配件、设备是建筑活动的最基本要素,其不合格是工程质量缺陷的重要原因之一。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的,发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承包合同按质按量进行采购和提供;不得明示或暗示承包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3)直接指定分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许可将施工任务中的专业工程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包人完成的行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之中,发包人经常基于自身优势将利润丰厚的专业工程直接发包,如果由于分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选任指示不当的民事责任。
质量缺陷往往是多因一果,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混合过错所造成的。承包人是专业施工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高于社会中谨慎理性人的注意义务。承包人明知设计图纸有缺陷,未及时提出而继续施工的;对建筑材料配件怠于检验或者通知而继续使用的;对发包人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可以确定其存在过错,也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3、擅自使用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竣工验收是发包人依据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已经完成的建筑工程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质量约定的行为。竣工验收是质量控制的必要措施之一,验收合格表明承包人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发包人应当接受工程并且支付工程款。《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但是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出现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缺乏明确规定,《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13条弥补了法律漏洞:“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为提前获得投资利益或达到拖欠工程款目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程序或验收不合格就擅自使用,这意味着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或者自愿承担不合格工程产生的质量责任。转移占用之日是工程竣工日期,从即日起发包人开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应当及时审核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并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不再承担无偿返工修复的义务。《建筑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地基和主体是建设工程的重要基础,直接决定工程质量。承包人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工程,地基和主体出现质量问题说明其违背了最基本合同义务,故应当在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标准或者未获得奖项的处理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由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颁布,于2002年1月1日实施(2003年1月1日起订立的合同全部适用该标准),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即行废止。原验收标准将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等级标准,而现行标准规范将工程质量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故施工合同约定优良等级标准属于自始无法履行的合同,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发布2000年5月15日新颁布的《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优)评选办法》,鲁班奖是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工程,获奖单位分为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奖项评选工作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首先应当肯定:参与鲁班奖评选的工程必须是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工程,说明参选工程业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鲁班奖的评选程序、评选标准与竣工验收存在较大区别,且奖项名额有限又不能二次参评,参评工程未必甚至极少能获取此奖项,而施工合同约定鲁班奖以及与奖项挂钩的奖惩规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获得鲁班奖的建设工程应当接受奖项罚则。
二、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因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未达标准,应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3)因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4)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采取补救措施,注意,包括修理、返工和改建,而非仅仅是返工。
因不同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纠纷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是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时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承担责任,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修、改制所产生的费用,也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具体赔偿多少
一、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如何赔偿具体赔偿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谁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谓“主体”,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个人或组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 一是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 二是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有权利申请工伤认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讲,为受伤...
·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时常会受到工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体现对劳动者的人为关怀我国制定了工伤保险费的标准和征收原则,在征收工伤保护费时根据征收标准征收才能得到征收者的支持,那么我国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原则是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是否可以存在多个劳动关系?
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如此情形,已有工作的人发现另一份合适的工作,且双方工作时间互不冲突可以同时进行,是否能够同时拥有多份工作、签订多个劳动关系呢?法律上对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是否支持,对此有没有设置特殊的规定,下面跟随我们去一探究竟吧。
一、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员工退休单位怎么补偿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一、雇佣误工费是怎样计算的?
一、雇佣误工费是怎样计算的?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
·工伤鉴定单位委托书怎么写?
我们知道在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意外安全事故,给工作者带来一定的身体伤害,将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经济损失以及身体健康损失,员工受了工伤之后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再进行工伤鉴定,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进行鉴定,那工伤鉴定单位委托书怎么写?下面就详...
·烟台工伤鉴定费用需要多少
在工伤的情况下,员工是否要做工伤鉴定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的。不过肯定做工伤鉴定的话,更有利于员工的工伤赔偿。但是,鉴定部门也不是白白的为职工进行工伤鉴定的,是需要收费的,肯定申请人需要先向鉴定机构缴纳以后才会进行鉴定的。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烟台工伤鉴定费用需要多少?
一...
·工伤死亡公司要赔钱吗?
工伤死亡公司必须赔偿。《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工伤保险基金的丧葬补助金、扶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作死亡补助金:丧葬补贴:6个月统筹区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
扶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职工因工死亡、不能工作...
·现代社会,工作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
现代社会,工作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每一个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份好工作。一般大学生毕业之后就会积极的去寻找工作,在找到工作后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大学生入职多久签劳动合同的相关问题...
·视力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对于从事电焊工作的劳动者来说,如果防护不当的话,容易眼睛受伤,导致视力下降。这时,劳动者应该通过做工伤鉴定来明确工伤等级及伤残情况,这样才好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目前我国工伤鉴定等级分为十级,那么,视力工伤鉴定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视力工伤鉴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