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律师热线 13057670467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首页 >>文章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近几年,我国土地的价值越来越高,因此,土地问题也成为群众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国家征收土地时会对被征收人进行一定的补偿和安置。而长沙地区为了更好地实施征地的补偿和安置?制订了长沙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下面就跟随小一起来看一看该法规的具体内容吧。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征地办公室,负责下列具体工作:
  
  (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五)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六)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第四条 耕地包括水田、旱地、专业菜地和专业鱼池。人平耕地面积按该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除以农业人口数计算。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建筑物,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市辖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建筑物,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县(市)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对其所辖区域范围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建筑物,进行合法性认定。
  
  市行政区划调整划入市区的乡(镇),在未划入前兴建的建筑物,其合法性认定可参照原所在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接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山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七条 采取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
  
  第八条 征用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九条 林地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套种作物从其高类进行青苗补偿。
  
  第十条 补偿后的青苗、成鱼、苗木花卉、林木、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由被征地方在规定的腾地期限内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征地方处理。
  
  第十一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非农业户的合法建筑物,按保留房屋补偿标准作价收购,并另接合法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补偿费最低标准补助宅基地费用。按上述规定补偿后,不再划地重建。
  
  第十二条 拆迁电力、电讯、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后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规定的拆迁腾地期限内拆除房屋、腾让土地的,按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各类土地年产值标准、房屋补偿标准、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土地复垦费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坟墓迁移补助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现行补偿安置标准附后)。
  
  第十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适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县(市)范围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使用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标准的70-80%执行。
  
  第十六条 1999年1月1日以前,办理了征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原规定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已按原规定办理了的,不再变更;部分按原规定办理了的,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按原规定办理的,按《条例》和本实施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地补偿工作关系到被征地人员的切身利益,各部门工作人员应互相配合,协调好征地工作与被征地人员之间存在的矛盾。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具体情况,应对群众进行公示。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相关内容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根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承包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受益、流转等权利,具体为: 1、依法占有和使用承包地的权利 承包人使用承包地的前提是能够对其进行占有。在此基础上...


·最新山西省忻州偏关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忻州偏关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忻州市偏关县的土地...


·农村土地使用证没档案怎么处理
      农村土地使用证没档案怎么处理农村土地使用一般来说我们都会拥有土地的使用证明,但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我们可能会遇到农村土地使用证没档案的问题,这样的话一些特殊的情况我们就无法自己去处理,这样的话就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一定的困扰,那如果遇到农村土地使用证没档案问题的话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呢...


·甘肃征地补偿征标准
      甘肃征地补偿征标准各位甘肃省的朋友,不知您是否正面临着征地的问题,那么您了解甘肃省关于征地补偿的最新政策消息吗,这可是与切身利益极度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是很不是清楚的话,今天我们在这里将要介绍的就是2017甘肃征地补偿征标准,请一定要认真看。2017年2月19日,甘肃省政府发布了...


·深圳征地补偿标准青苗是哪些?
      深圳征地补偿标准青苗是哪些? 近几年来加快城市建设和拓展,政府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用途给予适当的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就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不同地区补偿标准...


·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哪些?
      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使用权变更的方式有哪些?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是归国家所有的,国家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然而土地的使用权是归个人的,这时候通常很多人会理解为,自己购买了土地,那么土地就是自己的。究竟购买土地还是土地使用权呢?我们通过查找相关资料和法律对土地买卖的情况作了整理。 ...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征地拆迁补偿诉讼中,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一、当事人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诉讼中需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


·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一、国土局征收土地流程是怎样的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内容:《征收土地方案》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区别 购买房屋我们就拥有了房屋的使用权,由于中国当前的房屋资源紧张情况,国家对房屋的使用权方面制定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规定的内容中明确说明了房屋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区别,说明了两者之间的不同和需要我们区分的内容,但当前还有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那...


·眉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是多少
      眉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是多少一、眉山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是多少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产值的四至六倍。 二、关于安置补偿费的相关规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有哪些 土地是中国非常紧缺的资源,所以国内土地的资源竞争是非常激烈的,国家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也是非常的严格,想要使用土地的话需要经过非常多的筛选,还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还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中国的土地使用制度还有很多人不明白。那么土地使用权属单位有哪些呢?变...


船员合同船舶合同货物运输货运代理
海上保险海事侵权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电话咨询.|.短信咨询.|.留言咨询
©Copyright Reserverd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