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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可以说是比较特殊的工伤认定,通常是发生在员工上下班的途中,而此时也是需要作出专业的认定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范畴。另外,此时也离不开认定材料的提交。那究竟员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员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2、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3、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4、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工商注册机关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5、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6、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7、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8、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9、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二、如何认定交通事故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现实中,并不是只要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就一定属于工伤,此时有严格的条件要求,而在认定的时候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材料,就有可能对最终的认定结果产生影响。具体员工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上文中我们已经作出了解答,若你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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