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股权继承公证要哪些材料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按照法律和公司内部的制度规定,要是允许对股权进行继承的话,那么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合法的继承人就可以继承其在该公司的股权。一般进行股权继承的都需要办理公证,那么股权继承公证需要哪些材料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股权继承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2005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公司法新增条款第76条对股权继承做出明确规定。该条款包括两层含义:
  
  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并非只对财产权的继承;
  
  2、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股权的合法继承会导致公司股东的变更,这对有限责任公司会产生深刻影响。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资合性,是基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设立的,如法律不加限制的允许股东的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会导致因新旧股东的不合而产生纠纷或者突破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其资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继承的障碍问题,这也是我国公司法只在有限责任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权继承而没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节部分规定股份继承的原因。
  
  二、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由于股权继承的特殊性,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出资证明;
  
  2、股东名册;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
  
  4、公司资产的评计报告。
  
  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
  
  以上这些证明材料是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所必须,并且也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实践中,继承公司股权与继承现金或不动产的情况不同,此时显得要复杂一些,因为有些公司明确规定,公司的股权是不能继承的,此时就只能由公司赎买股权,然后继承人继承相应的价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如何公证查询已故存款人名下存款?
      公证查询:除可以直接查询的继承人以外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需先向公证机关申请《存款查询函》 对于不属于《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07号)规定的可以简化查询的继承人(如第二顺位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未经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等),仍然按照《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先行向公证机关申请《存款查询函》,再以此为凭单独或共同向银行机构申请查询。同...


·怎么分遗产才合适,孕妇能多分遗产份额吗
      在对死者的遗产进行分配的时候,总有人会觉得无论怎样分都是不合理的。由此,也有不少人在咨询我们怎么分遗产才合适这个问题。有的人在怀孕期间,亲人就去世了,那么此时孕妇能多分遗产份额吗?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怎么分遗产才合适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


·法定继承怎么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
      法定继承怎么分割遗产遗产的分割由继承人具体协商遗产的分割方式;继承人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确定遗产分割的方式;调解不成的,则通过诉讼程序,由人民法院确定遗产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对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如何规定的?继承权的接受与放弃是不可转让的。继承权的接受,是指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参与继承、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放弃,是继...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一、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 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吗?答案是肯定的。 1、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1)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


·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怎么样的?
      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怎么样的?胎儿死亡继承规定是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则该保留份额为该婴儿所有,但应由该死婴的法定继承人按法定继承处理。《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解读:根据这条民法典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相关知识: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


·继承权什么时候可以放弃
      继承权什么时候可以放弃所谓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作出的不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权的决定。《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可见,继承人要放弃继承应注意如下问题:1、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表示。如果遗产已分割,放弃的就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2、放弃继承必须明示。即继承人必须明确...


·离异父亲死后孩子有继承权吗?
      离异父亲死后孩子有继承权吗?离异父亲死后同样也是有继承权的;1、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不论离婚的父母是否扶养他(她)的子女,均不影响其子女的继承权。子女的继承权是缘于与其亲生父母的血亲关系,而父母离婚只是解除了父母的夫妻关系,并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间的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同样未改变,因此父母离婚不会影响子女对亲生父母的继承权。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2、养父母子女之...


·宣告死亡后遗产继承开始吗?
      宣告死亡后遗产继承开始吗?1、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所谓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一种法律制度。3、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


·离婚后子女有继承权吗?
      离婚后子女有继承权吗当然有继承权。无论父母是否离婚,都不会影响儿女的继承权。《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二、遗产继承如何分配继承的份额,要看其父亲有几个法定继承人。一般情...


·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继承法》中的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是处理法定继承时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但针对特殊情况,也有多分和少分的特殊原则,继承法采用的是一般与特殊相结合的方法,那么具体来说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多分遗产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 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