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有哪些条件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民事诉讼当中,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这就是反诉。针对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您知道要具备哪些条件吗?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减少抚养费的反诉有哪些条件
  (一)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三)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四)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
  (五)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二、反诉有哪些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 ,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 ,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经过以上内容的分析介绍,我们知道减少抚养费的反诉需要满足怎样的条件才行,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这些条件,如果不满足的话,那么就不能提起反诉,只能单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我们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申请自动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自动离婚需要哪些材料?申请自动离婚需要材料的包括身份证、结婚证等,我国目前的离婚方式之中并没有涉及到自动离婚的规定,故此不管是丈夫服役、妻子出轨,或者是双方已经分居生活了很长的时间,只要双方不提出离婚请求,就不会自动离婚。二、如何办理离婚(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不仅对离婚问题没有争议,而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也已作了妥善处理,没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农村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的在街道办事处或市政府的民...


·离婚调解书抚养权归属内容怎样?
      都知道,我们中国自从实行婚姻自由制度之后,无论是自由恋爱,分手还是结婚离婚都相对以前来说更常见了,封建时期,一般都是由自己的父母包办自己的婚姻,特别是女性,在封建时期基本是没有话语权的,那么离婚调解书抚养权归属内容怎样? 一、关于抚养权归属的规定 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


·夫妻之间手机算不算个人隐私?
      夫妻之间手机算不算个人隐私?夫妻之间手机算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且这一秘密与其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判断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核心就在于,公民本人是否愿意他人知晓,以及该信息是否与他人及社会利益相关。如个人日记,身体缺陷等。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他人及社会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且这...


·法院判定私生子抚养权的标准
      私生子主要是因为其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在对私生子的抚养权问题上,与一般子女的抚养权是一样的。那么您知道法院判定私生子抚养权的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法院解决私生子抚养权纠纷的方法与解决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方法是一样的,法院会依据私生子的年龄状况以及“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来确定私生子由谁抚养、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 1.私生子的抚养权归谁?两周岁以下一般由女方取得抚养权。 对于两周岁以下的私生子女,考虑到...


·离婚后抚养费问题要怎么进行处理
      在协商好了子女的抚养权归其中一方之后,接下来就要协商处理抚养费的问题,而此时抚养费通常是由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不少离婚夫妻往往在这方面产生纠纷,那此时离婚后抚养费问题要怎么进行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后抚养费问题要怎么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教育、生活、医疗等费用,夫妻双方原则上各承担50%,但由于孩子随夫妻一方生活,所以表现出来就是对方支付抚养费的50%给抚养孩子的这一方...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方出轨离婚财产如何分配 (一)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二)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


·假离婚的法律分析
      常见的假离婚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为了子女的户口而假离婚。城市男性与农村女性结婚或者两个不同地方的人结婚的家庭中往往存在这种现象。按照现有的政策,子女的户口一般随母亲,因此,为了给孩子落城市户口,男女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孩子由男方抚养,等孩子的户口落到城市户口之后再去复婚。
    第二,为了分房而假离婚。现在的分房政策以男方为主...


·我们国家在婚姻方面规定的是非常严格
      我们国家在婚姻方面规定的是非常严格,在生活中我们每一个人都必定在今后的过程中接触到婚姻,所以说我们您对于婚姻的话题是非常敏感。并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我们国家承认的有效的婚姻。那么婚姻无效的是诉讼时效有何规定?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


·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离婚案件能否上诉
      民事案件在做出了一审判决之后,判决尚未生效之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然后进入二审程序。离婚案件也是属于民事案件的,那么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可以上诉吗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是否有权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审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2、对于调解结案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


·离婚纠纷中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注意什么?
      离婚纠纷中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注意什么? 一、离婚纠纷法院调解的程序有哪些? 1、调解动员阶段。 调解动员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教育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 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 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离婚协议的还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


·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自从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很多快要步入婚姻殿堂的情侣便纷纷开始关注,想要知道新婚姻法婚前财产如何分割,这一块的具体情况,下面将要通过列出具体的内容并提出案例、法律支持依据,使问题更加条理化,以方便您能够更容易理解分割的方法。 一、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