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南京第三巡回法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申请抗诉等法律事务,包括刑事案件申诉、民事案件再审、行政案件再审、执行案件申诉,具有丰富的刑事申诉、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经验。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关于聚众斗殴罪未遂,在理论上存在许多争议。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那么其完成整个聚众斗殴的行为才构成既遂,因意志以外原因终止则未遂。另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为举动犯,那么聚众为预备行为,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既遂,因此不可能出现未遂。那么是否存在聚众斗殴罪未遂呢,请看我们下文解答。
  
   聚众斗殴属于行为犯,存在未遂。
  从聚众斗殴罪的行为特征和对犯罪客体侵犯的情况来看,聚众斗殴罪不是举动犯,而应当是行为犯,行为犯中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也是争议较大的问题。有观点认为,从理论上看,行为犯是可能存在未遂形态的。为此,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即没有将该种行为犯的构成要件行为实施完毕。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过程行为犯,因为其从着手实施实行行为到将行为实施完毕之间有一个发展过程,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所以,在此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出现,使得其未能将全部实行行为实施完毕,这也即意味着该种行为犯是存在未遂状态的。过程行为犯的未遂显然只能存在着手未遂一种情况。
  1、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了聚众和斗殴两个构成要件行为,属复合行为,由于本罪的实行行为存在于聚众行为至斗殴行为之间,而不能用固定的一点来确定,当聚众行为成立实行行为时,就意味着实行行为的开始,可以判断犯罪的着手与否了。在一般的犯罪中,途中行为、尾随行为、守候行为、寻找行为等,往往被视为是犯罪预备行为而非犯罪未遂行为。其实,这并不影响本罪将这些行为视为犯罪未遂行为的可能。原因也就在于本罪对于客观行为的要求,已经将上述情形包括在了实行行为当中。斗殴行为作为实行行为,一经实施,即可成立犯罪既遂,因此应视为区分既未遂的终限。
  2、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不仅可能在双方斗殴时发生,更可能在本方开始聚集并前往斗殴现场时就开始发生,如数十人持械前往斗殴现场,造成一路上公共秩序混乱。实行行为的本质是侵犯法益,对于已经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还不能以犯罪认定,势必造成打击不力的情况出现,也会造成与刑法理论相悖的情况出现。聚众斗殴罪从犯意的产生到犯罪的既遂,经历了复杂的过程,其间既有犯罪的预备阶段,也有实行阶段,着手实行犯罪与犯罪的既遂之间有一个时间和过程,并非一着手实行即构成既遂。
  所以,笔者认为聚众斗殴罪是存在未遂形态的。当然,不可能任何一个聚众斗殴犯罪都具备典型完备的过程,实践中可能有的步骤行为人并没有实施,对此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如,聚众斗殴的本方聚众后,没有大张旗鼓地奔赴斗殴现场,而是偃旗息鼓,分赴现场后聚集等待对方或已经开始与对方对峙,此时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已经开始,可以认定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还必须具备犯罪尚未得逞和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两个条件,所以一旦聚众斗殴符合了上述三个条件,就可以认定犯罪未遂了。
  本文认为,聚众斗殴罪属于行为犯,如果另外同时符合犯罪尚未得逞并且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那么就属于聚众斗殴的未遂情形。以上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与聚众斗殴罪未遂相关的内容,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微信被骗怎么报警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微信被骗怎么报警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


·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怎么判刑?
      在当今时代,随着科技的不断发达,网络的普及率日益提高,很多人都通过网络来进行交易。在方便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助长了各种新型诈骗方式的产生,尤其是信用卡诈骗,在日常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那么,涉嫌信用卡诈骗160万怎么判刑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进行介绍。 一、信用卡诈骗的相关信息 1、定义 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规避信用卡诈骗,要牢记勿轻信手机信息、保护好刷...


·多次盗窃金额的认定标准,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盗窃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盗窃财物,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多次盗窃也可能构成盗窃,那么多次盗窃金额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多次盗窃金额的认定标准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二) 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
      肇事逃逸刑事拘留取保可以吗?取保候审并不是针对某个罪名或某类罪而言的,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那么就能申请取保候审。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最新刑事赔偿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刑事赔偿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一、因错判最新刑事赔偿解释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标准
      毒品原植物,即用来提炼、加工成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可卡因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原植物。国家历来对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严厉禁止,如果非法种植,就可能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那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未成年犯罪算累犯吗 缓刑犯能构成累犯吗
      对于一些屡教不改的未成年人,其实在刑满释放之后,也是有可能再次出现犯罪的情况。但此时法律中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需要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要是被认定为累犯的话就要从重处罚。那到底未成年犯罪算累犯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未成年犯罪算累犯吗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从罪行条件、时间条件、刑度条件、主观条件等方面来限定累犯的范围,并未对累犯的适格主体作特殊要求,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不但从重处罚,而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笔...


·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
      社会上经常出现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诈骗信用卡消费时,会恶意透支信用卡额度,造成信用卡发行商的经济损失。恶意透支是一种侵害他人经济利益的行为,情节严重者触犯刑法。那么,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罪透支立案标准是什么? ?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54条的规定,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不能判处死刑的人有哪些
      出于对部分人利益的保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一些特殊的人在犯罪之后要被判处死刑的,此时由于其具有特殊的情况,因此可以不用判处死刑,也就是说可以免其一死。那实践中,究竟法律中规定不能判处死刑的人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死刑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死刑,又被称为生命刑或者极刑。不管是在古代还是在当代,都存在死刑。那么,死刑究竟是什么呢?所谓死刑,指的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值得一提的是,死刑立即执行是由国家专门机关...


·一、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吗?
      一、派出所可以行政拘留吗?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权力。如果要实施行政拘留,必须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持证)。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


·集资诈骗判刑十三年正常减几年?
      非法集资是采用集资的方法诈骗钱财的行为,因为集资诈骗来钱快,因此许多不法分子都会采取这种手段骗取钱财。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集资的行为就属于集资诈骗,这是违法行为,被抓后要被判刑,集资诈骗判刑十三年正常减几年? 一、集资诈骗判刑十三年正常减几年? 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能否减刑取决于罪犯的日常表现,是否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等。 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减一半刑期,实际基本达不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