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买卖,比如说有一些房屋就不能进行买卖。根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不是所有的物品都可以买卖,比如说有一些房屋就不能进行买卖。根据法律的详细规定,到底购房者不能购买的房屋包括了哪些呢?而在房产交易中,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城市的私房购买上,而为了避免发生购房纠纷,购房者要购买城市私房需要注意什么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能购买的房屋包括了哪些
  
  具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买卖将受到限制:
  
  一是违法或违章建筑(如集体所有土地上兴建的房屋);
  
  二是房屋使用权不能买卖,房屋产权有纠纷或产权未明确时,也不能买卖;
  
  三是未经合法程序批准销售的房屋(包括“五证”不全及单位联建但未补交税费的房屋);
  
  四是著名建筑物或文物古迹等限制流通的房屋;
  
  五是由于国家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禁止买卖。
  
  购买上述房屋的风险有:
  
  1、产权可能会有保证,但取得权属证件的时间没有保证;
  
  2、为取得产权,购房者要额外支付费用,如补交土地出让金、罚款等;
  
  3、房屋可以使用,但无法取得产权;
  
  4、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拆除。
  
  二、购买城市私房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卖方拟出售的城市私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房屋所有权证件齐全;
  
  2、该房屋符合城建部门规定,不属于拆迁范围,不属于违章建筑;
  
  3、若系出租房屋,卖方应持有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书;
  
  4、若是共有房屋,卖方应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书。
  
  买方经了解确认房屋符合上述出售条件的,就可以和卖方一同到当地房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当然,买方应携带购房证明和身份证明,卖方则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以及相关证明书。在办理手续时,买卖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平等协商房屋买卖价格。双方所议的价格须经当地房管机关审查同意。买卖价格经审查同意后,双方应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内容可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等身份情况,房屋坐落地址、结构、间数、面积、有无连墙等,买卖价格、交屋期限、付款方式,其他涉及房屋产权的问题。最后由双方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明及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经房屋交易管理机关审查后,接着应办理契税交讫手续。上述手续齐全后,房管机关即可给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核发新的产权证给买方。
  
  由于房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购房者在选购房屋时要格外谨慎,不能购买在法律上不允许进行买卖的房子,否则将会给自己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而在购买房屋时,当事人还要谨慎签订购房合同,避免合同中有不利于自己的内容。如果您对购房合同中的某些内容产生了疑问,可以向房产方面的专家律师咨询。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会针对逾期付款、延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交房等行为,都会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从自身角度出发,将对方违约责任定得越高对自己越有利。比如卖家可以要求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定为,每逾期一日,支付总房款的千分之一,这比央行规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要高得多,有些甚至高达千分之五,这就更高了。这样的标准是不是对自己很有利呢?其实不然,因为买卖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对等的,如果买家要求卖家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那么,卖家同样...


·相对于新建商品房而言,一方面,二手房的“社会属性”隐蔽性强,
      相对于新建商品房而言,一方面,二手房的“社会属性”隐蔽性强,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买卖二手房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因此,购房者极易上当受骗。那么买二手房时要慎防哪些陷阱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了解吧。 一、买二手房时要慎防哪些陷阱 1、产权状况不明。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若房屋设定有抵押,房地产交易中心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一、疫情个人房租减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疫情个人房租减免的相关规定是什么?1、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2、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


·贷款买房是现在买房最主要的方式,主要是贷款买房可以让家庭有多
      贷款买房是现在买房最主要的方式,主要是贷款买房可以让家庭有多余的流动资金。不过办理贷款是有一定的流程,不经过这些程序是办理不下来贷款。那么买房子要怎么贷款?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买房子要怎么贷款 1、开发商向贷款行提出按揭贷款合作意向; 2、贷款行对开发商开发项目、建筑资质、资信等级、负责人品行、企业社会商 誉、技术力量、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调查,并与符合条件的开发商签订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3、...


·房产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可以肯定的是,把房产抵押给个人是合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可以进行房产抵押,只要双方基础平等自愿的前提签订了房产抵押合同,并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抵押就是有效的。但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第一,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第二,应当注意区分,房产证抵押不等于房产抵押。房产抵押不是简单的把房产证给对方,而是需要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对借款金额、是否支付利息或利...


·租房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
      租房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 一、租房遇到纠纷应该怎么办 1、租房纠纷协商解决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可以寻求一位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作为见证人。 2、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请求调解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组织或者是居委会请求调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关工作人员解决。 3、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


·一、离婚时买的房子复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一、离婚时买的房子复婚后算共同财产吗?离婚时买的房子,复婚后不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买的房子认定为个人财产,即使复婚也不能转变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即法律上所认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的财产,可以是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在分配财产时按照国家规定利用同意度量标准评估分配。包含:(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


·二手房买卖民间纠纷如何处理?
      二手房买卖民间纠纷如何处理?二手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1、协商处理。所谓协商处理,就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进行协商,从而对原合同中规定的或者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增加。当事人按照协商后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协商处理,可以理解为把先前的二手房合同作废掉,然后经过协商后再签订新的合同。协商处理二手房纠纷的优点在于,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


·2023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房屋析产多发于离婚的民事关系上。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上升,这类问题更是屡见不鲜。并且纠纷越来越多。那么对于离婚后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就尤为重要。于是我们就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给出了如下解答: 2017年离婚房产析产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的大致流程如下: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3、...


·一、房租合同到期怎么处理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
      一、房租合同到期怎么处理租房合同到期怎么办?一般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有3种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签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所以租户若想续租,应当提前签好合同,否则就趁早寻找新房屋,免得到时无处安置。(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后收回出租房屋。合同到期后,原房屋租赁合同因...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
      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多久?一、不动产权住房使用期限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本身不存在期限问题。《不动产权证书》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权期限,而是土地使用权和海域使用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本身也不存在期限的问题。新版《不动产权证书》设置的“使用期限”并非可有可无,一方面,能够让权利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的起止日期,需要续期的,方便权利人及时续期,依法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便于在...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