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57670467
全国海事法院: 上海 南京 宁波 厦门 广州 北海 海口 青岛 天津 大连 武汉
律师团队
>>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姜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朱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叶律师
  •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章律师
业务范围
>> 
  海事海商律师团队专业处理全国各地海事纠纷、海商与物流、货运代理、国际贸易、海上保险、海洋与建设工程、涉外诉讼与仲裁,具有丰富的诉讼与仲裁办案经验,海事律师为国内外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专业海事法律服务。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现在很多大型货物都是通过水路来运输,相对于其它运输方式而已,水运的成本最低。公司和运输公司谈好条件后,会签署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由于水路运输周期比较长,双方引发纠纷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在签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条款完整。那么,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我们做个了解。
  
  一、签订水路运输合同注意事项是什么?
  
  1、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紧急突发处理方案、信誉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货运合同的目的,同时保障托运人的货物财产安全。
  
  2、合同订立的形式和内容规范
  
  (1)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国家有统一的货物运输合
  
  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避免出现被欺诈。
  
  (2)双方当事人商定合同的条款内容须具体、全面。才能避免因约定不明或无约定
  
  而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3、货物包装要求
  
  托运人对托运的货物,应当按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当根据保证运输安全的原则,按货物的性质和承载交通工具等条件包装。
  
  凡不符合上述包装要求的,承运人有权拒绝承运。
  
  4、托运人注意事项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5、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二、运输合同赔偿方面的条款有哪些?
  
  1、赔偿额的计算
  
  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限额赔偿
  
  注意在民航、铁路、汽车、海上和水路五种运输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货物运输没有明确的限额赔偿规定,其他三种都是限额赔偿。因此,水运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亦可以就货物的损失赔偿事先进行约定,以便于及时处理损害赔偿。
  
  3、保价运输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价值承运,就应当按价值赔偿;按重量承运,就应按重量赔偿。重量赔偿的原则是按重量乘以每单位重量赔偿额计算出赔偿总额;价值赔偿是以托运人声明价值为赔偿基础。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货物运输过程发生损害无人赔偿,贸易公司要和运输公司签订一份内容完整的运输合同。首先,公司要明确运输公司的资质、然后在正式签约的时候,将水路运输周期、货物损害赔偿、运费及结算方式、承运人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写清楚。如果双方打算长期合作的话,可以签署一份长期合同。
  
  


·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合同诈骗可以说是诈骗类犯罪当中比较特殊的一种,一般是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往往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也是比较大的。然而在我国对于合同诈骗的行为,也是要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或者情节之后,才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另外,我国也对此罪做出了相应的法条规定。那么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 一、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限是多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由...


·合同的变更是怎样的 合同变更应注意哪些方面
      合同的签订其实很多时候都是建立在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法律在这方面的干预其实相对是比较少,只要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作出的约定,那么就是会认定有效。而随着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其实也很有可能需要对合同的内容作出变更,那一般合同的变更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合同的变更是怎样的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成立后,当...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
      两份合同合并诉讼可以吗?1、《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本条是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2、共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同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一、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居间合同必须注明税点吗 1、根据税法规定,居间人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2、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


·合同法关于合同诉讼的有效期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合同法》同时废止。一、合同诉讼的有效期在一般的合同纠纷中,合同诉讼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合同具有很多性质,比如说合同具有复杂性和地域性,也正是因为这两个性质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有技术进出口合同中,如果对这两类合同存在争议,因而提及诉讼或者是申请仲裁的话,诉讼时效为四年。其他的法律如果对此规定了特别时效的话,则依照其规定。比如说在我国的《海商法》规中规定了货运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是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遗产纠纷律师费用什么时候支付一般是签订委托合同后
      遗产纠纷律师费用什么时候支付一般是签订委托合同后一定时间给付。另外主要是根据合同来确定,对于给付时间都是可以协商的,另外还是可以风险代理的。但是律师费不能超过诉讼标的额的30%.(1)如果不是风险代理:一般是在签定委托合同后就支付。(2)如果是风险代理:签好委托合同后,先支付部分必需费用,其余费用待审理结束后按约定的比例支付,但风险代理时的律师费较高。支付律师费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委托律师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支付,这是按照比例来支付,一般是...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区别 一、居间合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居间委托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委托人是指委托居间人进行定约中介活动的人,包括法人、自然人。 (1)要求居间人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居间合同订立后,委托人有权要求居间人将自己所知的有关订立合同的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不得隐瞒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诈当事人。 (2)要求居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


·合同解除一般违约金是需要付吗?
      合同解除一般违约金是需要付吗?如果是一方解除合同违约的话,则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则根据协商的内容决定。二、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违约金该如何赔付客户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于单方违约,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未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但是合同一方交纳了定金,则交纳定金方违约,对方不退还定金,接受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


·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离职吗
      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离职吗一、合同到期需提前一个月离职吗合同到期不续约,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不需要等一个月,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以后,不续签的,超过一个月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


·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一、根据相关规定怎样写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在书写时需要把双方的信息、拟定合同的目的、违约责任等事项记录清楚,以便产生合同纠纷。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签订合同内容注意哪些方面 (一...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3057670467 13057670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