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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南京海事海商律师 www.hs64.net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所谓出版是指一切被编印出来供人们视听、阅览的物品,如书籍、书刊 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挂历等等。所谓刊载,应作广义的理解,其含义应等同于出版,也即指出版物的出版、印励或者复制、发行。至于刊载的表现形式,则既可以是文字、漫画,也可以是录像带、录音带、光盘中的言语等等。
    2、刊载的必须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歧视,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在出版物中对其他民族予以贬低、蔑视。所谓侮辱,是指基于民族的来源、历史、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对他民族予以丑化、嘲讽、辱骂。所谓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是指在出版物中具有不平等地对待少数民族或者损害少数民族名誉,使少数民族蒙受耻辱的内容。如丑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攻击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刊登少数民族裸露过多的图片、照片,并加以丑化、歪曲等等。
    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不是指某一个人的习惯或嗜好,而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具体而言即是指55个少数民族在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姻、丧葬、节庆、礼仪等一切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里的喜好、崇尚和禁忌,如果行为人任出版物中刊载的内容只涉及到某一个人,即使对其造成侮辱,也不能按本罪论处,必要时,可以按侮辱罪对行为人定罪量刑。
    只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情节恶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指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等情形。
    这里所谓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在少数民族群众中引起强烈反响、引发骚乱、致使民族矛盾激化、引起民族冲突的,等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认定
    (一)本罪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人格和名誉;而本罪侵犯的则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主要是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侮辱罪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侮辱、诽谤行为也可以采取出版作品等文字方式,但还可以采取口头、动作等方式。而本罪只能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是作为群体的少数民族;而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4、犯罪主体不同,侮辱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本罪的主体则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侮辱罪、诽谤罪则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之目的。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
    根据本法第249条的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用语言、文字或者其它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它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两罪都侵犯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破坏了民族间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但具体而言,两者侧重点则有所不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主要侵犯的是民族平等、团结的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只是55个少数民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侵犯的则是包括汉族在内的全部56个民族。
    3、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表现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方式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煽动的方式虽也可以采取文字作品的方式,但并非仅限于此,其行为方式要比本罪广泛得多,
    4、犯罪主体上不同,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则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矛盾之目的。



  

    三、处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犯通信自由罪
      

    一、概念与构成
    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信自由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


·遗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


·破坏选举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也就是说,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拆、隐匿或者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也侵害...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


·故意杀人罪
      


 
    一、概念与构成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2、客观...


·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


·虐待被监管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被监管人的人身权利和监管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被监管的...


·虐待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


·在电话中辱骂他人,是否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公然侮辱他人”中的“公然”,是指当众或者利用能够使多人听到或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要件不仅要求行为具有结果意义上的公然性,亦要求行为人具有主观方面的公然性。接听电话这种“点对点”的私密方式并不具有公然性,且当事人没有公然辱骂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公然辱骂他人。 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以言行侮弄羞辱他人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但在具体责任的承担上,...


·猥亵儿童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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