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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理当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否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应当依法认定。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有财产制为主、分别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除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所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外,均为双方共有,无论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任何一方名下,无论双方共同管理还是任何一方单独管理。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中,属于被执行人应有的权益,是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理所当然可以依法执行。
夫妻一方所负金钱债务,执行另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对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有的财产,即使登记在其配偶名下,人民法院当然可以执行。